安全事故指標考核制度
時間:2022-11-07 1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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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明確界定區(縣)、部門在安全事故指標控制方面的行政責任,根據《**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數據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公安局消防局提供的統計數據為準。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事故指標原則上計入事故發生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軍隊、武警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外。
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轄區道路交通事故,其事故指標計入相應交警大隊的對口區人民政府。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火災事故(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火災事故除外),其事故指標原則上計入事故發生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門認定為縱火造成的火災事故除外)。
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火災事故按照分級、屬地管理的原則和下列優先順序予以界定:
(一)中央、自治區和兵團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火災事故,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予以界定。
(二)市屬有關部門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火災事故,其事故指標計入該部門。
(三)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火災事故,其事故指標計入事故發生地的區(縣)人民政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分級、屬地管理的原則和下列優先順序予以界定:
(一)中央、自治區和兵團所屬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予以界定。
(二)市屬有關部門所屬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其事故指標計入該部門。
(三)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其事故指標計入事故發生地的區(縣)人民政府。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和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分別按照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界定。
第六條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其事故指標同時計入煤礦行業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的區(縣)人民政府。
第七條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界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其事故指標計入市建委。中央、自治區、兵團所屬建設施工企業和注冊地在本市以外的建設施工企業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予以界定。
(二)拆除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自治區建設廳規定予以界定。
(三)其他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其事故指標計入事故發生地區(縣)人民政府。
第八條本辦法未涉及的其他安全事故,由市安委會辦公室按照本辦法確定的原則予以界定。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