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工程試驗檢測制度

時間:2022-06-14 0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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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工程試驗檢測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的資質管理,提高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工作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試試驗檢測人員是指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資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按核定的試驗檢測業務范圍,在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中從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驗試驗檢測人員資格系執業資格,分為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兩類,分別有試驗檢測工程師、試驗檢測員兩種資格。具備資格者,受試驗檢測機構聘任,按照定的業務范圍,從事相應的試驗檢測工作。

第四條業務范圍是指試驗檢測人員經批準可從事的公路工程類或水運工程類試驗檢測專業。

公路工程類試驗檢測專業包括:土工,建筑材料,混凝土及制品,路基路面工程,構造物基礎工程,橋涵及隧道工程,交通工程,公路環保。

水運工程類試驗檢測專業包括:混凝土及制品,建筑材料,土工試驗地基基礎工程,水運工程建筑物,防水及修補工程,港區道路及堆場,房建工程,機電及通訊設備,環境保護。

第五條交通部是全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質的主管部門,負責全行業的資質管理工作和部屬企事業單位試驗檢測人員資格的審查、審批、頒證、復查等具體管理工作,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為辦事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和部屬、雙重領導港務局、航務管理局是本地區、本部門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質的地方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從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工作的人員資格的審查、審批、頒證和復查等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和部屬、雙重領導港務局、航務管理局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站為辦事機構。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六條申請試驗檢測工程師資格者,應具備:

(一)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遵守試驗檢測工作職業道德;

(二)男性年齡在六十(含六十)歲以下,女性在五十五(含五十五)歲以下,且身體健康,能勝任室內和現場的試驗檢測工作;

(三)取得與申報專業相應的《交通部工程試驗檢測業務培訓結業證書》或《交通部工程試驗檢測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四)取得中級或相當于中級以上專業行職資格;

(五)有兩年以上該專業的試驗檢測工作經歷。

第七條申請試驗檢測資格者,應具備:

(一)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遵守試驗檢測工作職業道德;

(二)男性年齡在六十(含六十)歲以下,女性在五十五(含五十五)歲以下,且身體健康,能勝任室內和現場的試驗檢測工作;

(三)取得與申報專業相應的部質監總站組織或認可的培訓結業證書或《交通部工程試驗檢測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四)取得中級或相當于中級以上專業行職資格,有兩年以上該專業的試驗檢測工作經歷;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三年以上的試驗檢測工作經歷。第三章申報與審批

第八條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申報工作,原則上于每年的第一季度進行。

第九條申請者須填寫《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申請表》(附表一),交所在試驗檢測機構。部屬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試驗檢測人員申報材料的初審,報部質監站站審查;其他試驗檢測機構負責本單位申報材料的初審和匯總,報送相應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審查。

第十條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質管理部門批準,對已獲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者,增加或減少其試驗檢測專業。

第四章資質變更

第十一條資質變更是指由資質主管部門批準,對已獲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者,增加或減少其試驗檢測專業。

第十二條申請資變更者,須填寫《公路、駝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變更申請表》(附表二),并按試驗檢測人員資質申報程序上報。

第十三條擬申請增加試驗檢測專業者,應具備:

(一)歷次資質復查均合格;

(二)取得部質監總站組織或認可的該專業的培訓結業證書或《交通部工程試驗檢測資格考核合格證書》;

(三)從事該專業試驗檢測工作滿兩年。

第十四條已取得試驗檢測人員資格者,其部分試驗檢測專業的工作實際情況,達不到有關資質條件要求,或不能良好完成相應的試驗檢測任務,則減少其相應的試驗檢測專業。

第五章資質復查

第十五條資質主管部門對試驗檢測人員資質實行復查制度,每三年進行一次。

第十六條取得試驗檢測人員資格滿三年者,必須按時申請復查,過期不復查者,按無資格處理,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申請資質復查者,須填寫《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復查申請表》(附表三),并按試驗檢測人員資質申報程序上報。

第十八條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相應的試驗檢測人員資質條件要求;

(二)能否勝任試驗檢測的實際工作;

(三)能否遵守試驗檢測人員職業道德,有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試驗檢測工作實效。

第六章證書管理

第十九條對獲得試驗檢測人員資格者,由批準資格的資質主管部門頒發交通部統一印制的《試驗檢測人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申請資質變更者,在填報《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變更申請表》同時,須交回試驗檢測人員資格證書。

(一)對符合變更條件者,審批后,重新頒發資格證書,原證書收回。

(二)對不符合變更條件而資質復查合格者,退回證書。

第二十一條申請資質的復查者,在填報《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復查申請表》的同時,須交回試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證書。

(一)對復查合格者,在其證書上進行復查登記后退順證書。

(二)對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其試驗檢測人員資格并收回證書。

第二十二條遺失試驗檢測人員資格證書者,須按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質申報程序向原批準資格的資質主管部門申請補發。

第二十三條獲試驗檢測人員資格證書者,不得將證書損毀、涂改、轉借、出讓。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將根據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暫停執業、取消試驗檢測資格并收繳證書及限期五年內不得再申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的處罰;

(一)不能自覺遵守試驗檢測人員職業道德,缺乏工作責任心,造成不良影響者;

(二)試驗檢測工作失誤,造成試驗檢測工作事故或經濟損失者;

(三)無資質或超越業務范圍從事試驗檢測工作的;

(四)出據虛假試驗檢測數據或報告的;

(五)以試驗檢測人員的個人名義試驗檢測業務者;

(六)以虛假或不正當手段獲得試驗檢測人員資格證書者;

(七)損毀、涂改、轉借、出證資格證書者。

第二十五條試驗檢測人員喪失職業道德,貪污、索受賄賂,玩忽職守或因試驗檢測工作失誤,造成重大試驗檢測工作事故和嚴重經濟損失并構成犯罪的,除取消其試驗檢測人員資格并收繳證書外,還將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