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科學民主決策規定

時間:2022-03-09 0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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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科學民主決策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科學民主決策,提高重大事項的決策水平和效率,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等要求,制定本規定

一、基本原則

對于重大事項的決策遵循如下原則:

(一)堅持科學決策。堅持科學發展觀,以科學的思想、科學的制度、科學的方法,選擇最佳的決策方案,使決策符合防震減災事業發展規律。

(二)堅持民主決策。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領導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群眾意見。

(三)堅持依法決策。決策行為和決策程序必須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決定、命令、法規、決定、命令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

(四)堅持決策公開。決策的事項、原則、程序和結果,應通過適當方式予以公開,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五)重大突發事件緊急處理原則。遇有重在突發事件,局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長必須實施緊急處置,并盡快轉入重大事項決策程序。

二、重大事項適用范圍

(一)防震減災事業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三大工作體系建設的重大事項;

(三)5萬元以上項目立項和專項計劃;

(四)經費預算、2萬元以上大額資金的使用;

(五)人才、干部隊伍建設;

(六)黨風廉政建設;

(七)關系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八)重大突發事件;

三、決策方式

上述重大事項的決策實行黨組會議決定制度。

四、決策程序

(一)確定決策事項。局領導可以提出擬決策事項;機關各部門可以提出擬由局黨組會決策的事項,提出的擬決策事項是否進入決策程序,由局黨組書記征求有關方意見后確定。

(二)擬制決策方案。擬決策事項進入決策程序后,應當明確承辦部門,承辦部門在充分調研乃至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咨詢論證的基礎上,編制決策方案。

(三)選定決策方案。由黨組會議討論決定決策方案。

(四)決策的執行與追蹤反饋

決策形成后,各部門必須堅決執行局確定的決策。黨組成員負責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非經黨組書記同意,任何個人不得擅自停止執行或者改變決策方案內容。對決策持有異議的,可以向局黨組成員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根據決策執行情況,必要時由局黨組會議決定對決策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或者重新作出決策。

五、決策的公開和監督

堅持決策公開制度。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的事項、原則、權限、規定、程序和結果,要適當方式公開,落實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落實責任追究制度。發生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照損失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