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資源的概念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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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創業機會;資源整合能力;創業績效
中圖分類號:C93
新創企業由于受新進入以及資源約束的影響,難以從外部環境中獲得足夠的創業資源來支撐新企業去開發商業機會。新創企業如何根據自己的能力進行資源整合來開發創業機會,從而提升創業績效,這已是擺在理論界與實業界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本文以創業績效的有效提升為目標,嘗試從對創業機會與資源整合能力的研究基礎上,構建一個創業機會、資源整合能力和創業績效三者間的關系理論模型,為新創企業獲得可持續競爭優勢的研究和實踐提供一些理論參考。
一、創業機會
(一)創業機會的內涵
創業機會是新企業創立的基礎,任何一家企業的創立都是因為看到了有別于其他企業的創業機會。目前,學術界尚未就機會的來源得出統一的結論,機會的產生到底是主觀性的還是客觀性的是學術爭論的焦點所在。Josef Schumpeter學派對三種重要的機會來源進行了肯定:技術變革、政治和管制變革以及社會與人口的改變。2000年,Venkataraman與Shane提出:創業活動應被視為一項由特定個體或者特定群體所進行的特定活動,創業機會的識別是其中一個重要行為。Shane(2003)將創業機會定義為“人們能通過創造一種新的手段―目的(新產品、新服務)關系來重新組合資源,并且創業者相信這種組合能獲取更高的利潤的狀況”。由于不同學者研究的角度不同,對創業機會定義也有所差別。本文認為,創業機會形成是個連續的、前攝的過程,包括對市場需求和(或)沒有充分使用資源的感知、對特殊市場需求和特殊資源匹配的發現、以上有概念的形式創造一個匹配。
(二)創業機會的維度
創業機會包括盈利性與可行性。盈利性是指機會所帶來的贏利能力;機會在贏利方面所表現出的能力。應通過三個方面研究來判斷機會的盈利性:目標市場的占有率;目標行業和產業的吸引力;企業的競爭優勢。從這三個方面的考慮,能夠從微觀與宏觀兩個角度去實現對機會的整體贏利性的度量,這樣不僅充分地考慮了新企業在未來可能具有的收益空間,也對新企業未來的成長空間進行了考慮;可行性是指實現創業機會的把握度與可信度。機會的可行性業可以從三個方面分析:創業者的能力、創業者個人特征及創業者或團隊的社會網絡。創業者與創業團隊內在的特征以及他們所擁有與能控制的資源和社會網絡決定了對創業機會可行性的把握。所以,評價機會的可行性分析時需要考慮的是創業者本身的能力、個人特征以及社會網絡等主觀因素。
二、資源整合能力
資源整合是一個復雜的動態過程。資源整合能力是指企業對不同來源、不同層次、不同結構、不同內容的資源進行選擇、汲取、配置、激活和有機融合,使之更具有較強的柔性、條理性、系統性和價值性,并對原有的資源體系進行重構,摒棄無價值的資源,以形成新的資源體系的核心競爭力。每個新創企業所具有的獨特資源是難以模仿和復制的,因此組合與利用這些特有資源所形成的新創企業特定的資源整合能力也是其他企業所難以模仿與復制的。同樣,如果新創企業在某一領域具有較高的知識與技能管理能力,也能夠對競爭者的戰略活動做出快速反應,采取針對性的戰略活動以超越競爭對手獲得競爭優勢。與新創企業的其他資源相同,有效的資源整合會建立起新創企業特有的知識技能管理能力,并對創業績效的不同方面做出提高。特別是通過不斷模仿與創新,隨著時間的推移新企業會獲得更多提高效益的能力。
針對資源整合能力的不同,本文將資源整合能力劃分為二個維度:資源構建能力與資源利用能力。資源構建能力是指企業根據自身資源稟賦,在分析與確認所需資源的基礎上,創業者最終確定所需資源的一種能力。資源利用能力是指對已匹配好的資源進行激活,運用到創業實踐中去,使資源發揮放大效應的一種企業能力。
三、創業績效
創業績效是新創企業完成、執行的行為,以及完成某項任務或達到某個組織目標的程度。創業績效應該體現出企業初創和成長過程中創業者的創業活動所產生各種結果。Covin(1987)認為獲利性和成長性是衡量組織績效的兩個重要指標;在此基礎上,Antoncic與Hisrich(2001)對此做出了進一步的研究,獲利性與成長性被他們細分成絕對的與相對的兩種,從而通過這四個方面來衡量企業的績效。Venkataraman(2001)認為:績效要通過三個要素來衡量,這三個要素分別是組織效能、財務績效以及營運績效。財務績效主要包括有銷售成長率以及資產回報率等;營運績效主要包括新產品導入、市場占有率、財務績效等指標;組織效能主要包括員工的士氣以及離職率等非財務指標。同時,學者們從各自研究目的出發,在不同情境下開發度量績效的量表,這導致難以形成一個統一的度量體系。本文認為創業績效在初創時期反映在生存性上,具體表現新創企業的成長性及獲利性。其中成長性是指新創企業的成長能力,獲利性是指新創企業的獲利能力。
四、創業機會、資源整合能力對創業績效的關系研究
(一)創業機會與新創企業績效的關系
創業過程一個最為重要的因素就是創業機會。當機會無論從其自身的經濟價值方面、在行業吸引力方面或是在市場方面都可能具備一定的優勢時,創業者如何有效的辨別并抓住這樣的機會,從而獲得競爭優勢,是創業者需要在創建新創企業過程中需要時刻注意的,對創業機會的特性時刻保持有清醒的認識,才可以對其進行有效地開發。然而,我們用肉眼往往很難直接觀察出創業機會,所以如何有效地識別與評價創業機會就顯得相當困難。本文在這問題上進行了探索,并提出了以下觀點:在創業成長中,創業者需要予以識別的就是創業機會的核心特征。
(二)創業機會與資源整合能力對創業績效共同影響。
創業機會在于實現供應來源與新的組織形式,生產要素進行“新組合”的實現,進而改變原有的供求組合關系。基于這種情況,打破現有經濟系統的均衡是產生創業機會的主要原因,從而產生新的 “手段――目的”關系。奧地利學派也提出:在現有供求關系框架內存在的局限性影響下對資源進行優化配置。一般因為個體所掌握的市場信息缺乏完全性,尤其是關鍵信息的不對稱。因此導致市場主體的決策失誤,從而降低了資源利用的效率,同時也產生優化現有的資源配置狀況的創業機會,本質上,這種創業機會是局部優化現有的“手段――目的”關系的結果。
企業對資源的整合能力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差異一直存在,并且能夠導致產生不同的績效。為了使這種長期的竟爭優勢得以發展與延續,一定要存在價值,可以利用機會或者能夠弱化環境中的威脅;一定要是目前以及未來的競爭對手所稀缺的;不能輕易被別的企業完全抄襲或模仿;一般沒有戰略替代品。企業本身能否穩定地獲得有形資源的能力決定了新創企業能否能以生存,企業的運行需要勞動力、土地、設備以及資本等有形資源,如果沒有這些資源,企業絕對不能長期生存下去。如果一個新企業具有足夠的有形資源,那么其短期生存的可能性還是相當高的。Winter(2000)與Zott(2003)等人認為:要想將創業資源轉化為創業績效,就必須采用動態能力將自身資源轉化為企業競爭優勢。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創業機會、資源整合能力與創業績效關系圖(圖1)
五、結論
本文通過分析提出創業機會、資源整合能力與創業績效的理論模型,使得對創業機會與資源整合能力的研究更加深入。為我國新創企業在經濟轉型期面對外部環境不確定性增強,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背景下,如何解決新進入缺陷和資源約束、增強新企業對外部環境的適應能力和獲得持久競爭優勢提供了有益的思考和啟示。
參考文獻:
[1] Shane S A,Venkatarman S.The promise of Entrepreneurhip as a Field of Research[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2000,25:217-226.
[2]Brockhaus, R. H. and Horowitz, P. S., 1986, The psychology of the entrepreneur, in D.LSexton and R. W. Smilor(Eds.), The Art and Science of Entrepreneurship, Cambridge, MA: Ballinger, 25-48.
[3] Shumpeter,J.Theo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M].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41.
篇2
內容提要: 水資源所有權極為抽象,而水域所有權相對具體;水資源所有權在我國現行法上是一個同一的、抽象的所有權,而水域所有權存在著若干個。漁業權客體上豎立的所有權為其母權,尋覓漁業權的母權可以先找漁業權的客體,爾后鎖定漁業權的母權。但漁船在專屬經濟區、暫定措施水域、過渡水域、公海海域、他國海域作業的情況下,尋覓漁業權的母權時需要稍微變通。
養殖權和捕撈權合稱為漁業權,已被《物權法》第123條所承認,意義重大。漁業權是如何設立的?涉及漁業權的母權問題。對這個問題的探討,有助于厘清水域所有權與養殖權、捕撈權之間的關系,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與漁民之間的關系,《漁業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之間的關系,升華出他物權的母權理論。
筆者曾在《準物權研究》一書中討論過尋覓漁業權母權的路徑和方法,[1]其基本觀點仍未發覺有修正的必要,但原來的議論不夠細致,個別意見不夠準確,現在將已經擴展、深化和修正的論述呈現給大家,請批評指正。
一、
三個概念的辨析
尋覓和確定漁業權的母權,時常用到水資源所有權、水域所有權和海域所有權三個概念。它們具有相同點,也存在著差別,需要辨明。
精確地說,水資源與水域不同,前者系對液態水、固態水和氣態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概括性稱謂,極為抽象,用“有體物”描述不盡妥當;后者則僅指液態水、固態水形成的區域,相對具體,可以人為地確定出四至范圍,稱之為“有體物”也勉強說得過去。由水資源和水域的區別所致,水資源所有權和水域所有權便呈現出差別。例如,水資源所有權極為抽象,而水域所有權相對具體;水資源所有權在我國現行法上是一個同一的、抽象的所有權,而水域所有權存在著若干個,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至少存在著海域所有權、內陸水域的所有權。當然,在確定漁業權母權的問題上,這些差別似乎沒有影響,可以忽略不計。從這個意義上講,稱漁業權的母權為水資源所有權,或者水域所有權,都可以接受。不過,細細琢磨起來,這里仍然存在著更為貼切些、更為準確些、更為傳神些的問題。由于絕大多數的取水權不關心客體的特定與否,關注符合要求的水量勝于關注水域,稱水資源所有權為取水權的母權就更為貼切和傳神。
鑒于漁業權需要相對具體確定的水域,只有水量而無水域,難以實現漁業權的目的,稱水域所有權為漁業權的母權就更為準確和傳神。水域所有權和海域所有權之間的不同,比較明顯。(1)水域所有權包括海域使用權和內陸水域的所有權,外延較大;海域所有權是水域所有權的一種,外延較小。(2)海域所有權是海域使用權的母權,它能夠派生以養殖用海為內容的海域使用權、以拆船用海為內容的海域使用權、以旅游用海為內容的海域使用權、以娛樂用海為內容的海域使用權、以鹽業用海為內容的海域使用權、以礦業用海為內容的海域使用權、以公益事業用海為內容的海域使用權、以港口、修造船廠等建設工程用海為內容的海域使用權(《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5條)。在這些情況下不宜稱水域所有權是海域使用權的母權。但對于太湖、鄱陽湖、洪湖、陽澄湖等內陸水域的養殖權、捕撈權而言,稱水域所有權為母權則恰如其分。(3)雖然在我國現行法上,海域所有權、水域所有權都歸國家享有,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似乎沒有差別,但是在具體操作上,實際的執行部門是不同的。例如,海域養殖由海洋管理部門監管,內陸水域的養殖、捕撈由農業(包括狹義的農業和漁業)部門監管。
有鑒于此,下文尋覓和確定漁業權的母權時,原則上不將水資源所有權、水域所有權、海域所有權并列提及,而是統一使用水域所有權的概念,除非上下文需要使用水資源所有權的概念,或者海域所有權的用語。
二、
確定漁業權的母權的路徑
按照物權法原理,他物權必然產生于自物權,自物權是他物權的母權;無母權則無他物權。在整個物權體系中,漁業權屬于他物權的系列,也應該從其母權中派生出來。那么,漁業權的母權如何尋覓?仍然離不開物權法原理。眾所周知,所有權與他物權之所以兩立,他物權之所以從所有權中派生,是因為所有權人、他人都要使用、收益同一個所有物,雙方的利益又不相同。法律解決這個沖突的辦法是,使所有權人依其意思“讓出”其所有權中的若干權能,準確地說,是讓他人分享所有權的若干權能,該他人對分享的這部分利益具有法律上之力。該項法律上之力名叫他物權或稱定限物權或限制物權。這給我們以啟示,他物權與其母權(所有權)要分享同一個物上的利益,法律解決問題的辦法是使二權并存于該物之上,換言之,二權的客體是同一個物。從二權之間的關系角度表達這種現象,就形成這樣一個命題:他物權客體上豎立的所有權就是他物權的母權。循此思路,我們尋覓和確定漁業權的母權,最好首先確定漁業權的客體,然后考察該客體上豎立的所有權,至此,可以鎖定該所有權就是漁業權的母權。當然,在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他國海域從事漁業作業場合,尋覓漁業權的母權的路徑相對復雜些。[2]
按照漁業權屬于水權的觀點,水權從水資源所有權中派生出來,那么,漁業權自然系分離水資源所有權的部分權能而形成的他物權,水資源所有權為其母權。但是筆者堅持漁業權不同于水權的見解,意識到漁業權多了一個漁業因素,關注水域勝過水量及水所有權的移轉。這個差別是否影響到確定漁業權的母權呢?尤其比照礦業權由礦產資源所有權中派生而出的情況,這種疑慮就不是空穴來風。在礦業權的情況下存在著如下結構:土地———礦產資源,土地所有權———礦產資源所有權———礦業權。類似地,在漁業權場合存在著水域(包含海域,下同)———漁業資源,水域所有權(包含《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的海域所有權。為了行文的方便,筆者根據上下文的需要,有時采用水域所有權的提法,有時使用海域所有權的稱謂)———漁業資源所有權———漁業權。可謂礦產資源之于土地資源,猶如漁業資源之于水域;礦業權之于礦產資源,猶如漁業權之于漁業資源。按照類比的方法,既然礦業權的客體不是土地,而是特定礦區或工作區內的地下土壤與其賦存的礦產資源,礦業權的母權是礦產資源所有權;那么漁業權的客體也就不是水域,而是特定水域與其中的漁業資源,漁業權的母權是漁業資源所有權。
但這樣一來,會遇到以下麻煩,難以妥善處理: (1)在養殖權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權利人自己放養水生動植物,不涉及漁業資源,有時還需要捕盡野生魚類,以防止自己放養的水生動植物被野生魚類吃掉。既然于此場合漁業資源所有權不存在,那么養殖權當然不會從漁業資源所有權中派生出來。此其一。養殖權的目的有兩個,其直接目的在于利用特定的水域,終極目的在于使所養殖的動植物生存、成長,并保有這些水生動植物的所有權。這類似于水力水權的目的,其直接目的在于使用水流,終極目的在于發電,并保有電力的所有權。我們沒有因為發電并保有電力的所有權這一終極目的而把電的所有權作為水力水權產生的母權,同理,也不應該把漁業資源所有權作為漁業權派生的母權。此其二。養殖權也不會從放養的水生動植物所有權派生出來,因為不但養殖權先于權利人放養的水生動植物的所有權而產生,而且于此場合的水生動植物及其所有權必須依賴于養殖權才歸屬于養殖權人;沒有養殖權,水生動植物會成為水域的組成部分,歸屬于水域所有權人。養殖權未分離放養的水生動植物所有權中的什么權能,它分離的是水域所有權中的部分權能,故它系從水域所有權派生出來。此其三。(2)魚類大多游動無居,在內水,稱漁業資源歸特定的國家所有或者特定的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假如法律如此設計,盡管其缺點不少,但可勉強接受。當然,我國現行法沒有規定獨立于水域所有權的漁業資源所有權,而是將漁業資源作為水資源/水域的組成部分,成為水資源所有權/水域所有權的客體的組成部分。在海域就更是如此。海域中的魚類分為定居種、非定居種、溯河產卵種群和高度洄游種群,沿海國對前三種魚類的利用管理享有專屬權或者優先權,至于高度洄游種群的利用則由國際漁業組織加以規范。[3]其中,諸如高度洄游種群等,難說歸特定國家所有,若按共同所有,可能解釋起來更順暢些。(當然,如果一定要按照所有權的邏輯思考,可以基于水域及其所有權來確定包括高度洄游種群等在內的漁業資源的歸屬,即因漁業資源屬于特定水域的組成部分,故包括高度洄游種群等在內的漁業資源所處的水域歸誰所有,就可以說這些漁業資源就歸誰所有)而捕撈權屬于國內法上的權利,所以,在公海海域和在他國海域從事捕撈作業的情況下,若認為捕撈權從漁業資源所有權中派生出來,于理不通,于法無據。在只承認近海漁業存在漁業權或者沿岸漁業存在漁業權的立法例上,不存在這個困擾,但在我國則不如此簡單。
問題的癥結在哪里?第一,漁業權同礦業權在結構上并不存在上文所描述的那樣相似,而是具有實質的不同。第二,國內法與國際法之間的關系比較微妙,需要正確處理。對此,分析如下:
“礦業權之于礦產資源,猶如漁業權之于漁業資源。按照類比的方法,既然礦業權的客體不是土地,而是特定礦區或工作區內的地下土壤與其賦存的礦產資源,礦業權的母權是礦產資源所有權;那么漁業權的客體就不是水域,而是特定水域與其中的漁業資源,漁業權的母權是漁業資源所有權。”這種類比是錯誤的,其原因在于,如同上文所述,海洋包含海洋資源,而海洋資源包括海洋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眾所周知,漁業資源在公海捕撈的情況下談不上一個國內法上的所有權制度。而礦產資源卻存在著一個國內法上的所有權現象。這表明,把漁業權與礦業權的結構等同的觀點違反我國現行法的規定,也不符合通說。[4]
雖然在內海存在著國內法上的所有權現象,但因法律尚未把漁業資源所有權單獨地作為一種所有權類型看待(《憲法》第9條、《民法通則》第81條、《土地管理法》第4條、《漁業法》第10~11條),而是把它并入海洋資源所有權當中了。這顯然不同于礦業權場合并存著土地所有權與礦產資源所有權的架構,由此顯現出上述類比的不當。[5]
在內水,漁業界更關注特定水域中的水生動植物乃至整個漁業資源,或者說注重水資源中的水生動植物乃至整個漁業資源;所稱謂的水域一定是關于水生動植物乃至整個漁業資源的水域,所說的水資源一定是關于水生動植物乃至整個漁業資源的水資源。鑒于通說認為海洋資源包含漁業資源,為統一內水資源和海洋資源起見,在漁業法上,應當將水資源理解為包含水生動植物乃至整個漁業資源;鑒于通說認為水域包含水生動植物乃至整個漁業資源,應當把水域理解為包含水生動植物乃至整個漁業資源,從而對漁業權盡可能地作體系化的理解。如果這個結論是準確的,那么,漁業權和礦業權的結構不同,且該不同處于法律評價的重要地位,表明二權間不存在著“類似性”,因而不宜類比。[6]
我們應如何確定漁業權的母權呢?原則上要遵循“他物權客體上豎立的所有權就是他物權的母權”的思路,首先確定漁業權的客體,然后考察該客體上豎立的所有權,至此,可以鎖定該所有權就是漁業權的母權。[7]這在內水和領海海域從事漁業活動的情況下非常容易說明,在大陸架海域從事漁業活動的場合也相對易于解釋,但在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從事漁業活動的場合需要費些筆墨,在公海海域和他國海域從事漁業活動的場合,確定漁業權的母權就不那么簡單,需要區分國內法上的漁業權關系和國際法上的法律關系,分別考察和說明。對于后者,至少有四條路徑可供選擇。
其一,如果認為在公海海域和他國海域從事捕撈作業不屬于漁業權漁業,無論在國內法上還是在國際法上都是如此,那么,無需尋覓漁業權的母權,“他物權客體上豎立的所有權就是他物權的母權”的思路完全用不上。
其二,如果認為在公海海域和他國海域從事捕撈作業的漁船,被配置的漁業權以公海海域或者他國海域為其客體,那么,“他物權客體上豎立的所有權就是他物權的母權”的思路就不宜應用,因為作為此類漁業權客體的海域不屬于我國所有。
其三,如果區分漁業權的客體與漁業權直接作用的海域,漁業權直接作用的海域為公海海域、他國海域,這不屬于漁業權的客體范疇,漁業權的客體仍為我國海域,那么,“他物權客體上豎立的所有權就是他物權的母權”的思路就仍然可以應用。
其四,繼續遵循“他物權客體上豎立的所有權就是他物權的母權”的思路,但要區分國內法上的漁業權關系和國際法上的法律關系,尋覓我國法上的漁業權的母權屬于國內法上的問題,漁船在公海海域、他國海域從事捕撈作用屬于我國與他國之間的關系,我國與國際社會之間的關系。后兩種關系場合,我國法上的漁業權并非在公海海域、他國海域從事捕撈并取得漁獲物的正當根據,我國漁業經營者從事漁業活動的海域所在國基于國際法準則所享有的權利,才使我國漁業經營者的漁業活動合法。國際法規范公海海域、他國海域的漁業活動確實具有必要性和現實性,正如有學者所說,面對海洋有生資源并非無窮盡,且魚類種群可能因過度濫捕而消失殆盡的現狀,國際法不得不思有所節制的規范,對漁業資源接近權等作出規定。[8]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條、第61條~第69條、第116條~第118條等都屬于這些方面的法律規范。換個角度觀察和表述,后兩種關系中沒有也不需要考慮我國法上的漁業權。既然不是我國法上的漁業權在起作用,我國漁業經營者所利用的處于公海海域、他國海域的漁場,就不是作為我國法上的漁業權的客體身份出現的。這樣,后兩種關系不會影響在國內法上存在著漁業權及其母權。
既然我國法上的漁業權的母權及其尋覓屬于國內法上的問題,漁業權的客體為我國的水域(包括海域),豎立于該水域上的所有權是漁業權的母權。就是說,“他物權客體上豎立的所有權就是他物權的母權”的思路就仍然可以應用。
第一條路徑的不足在于,不符合《物權法》的規定(第123條)及我國漁業的實際情況,不宜選取。應當選取分別考察國內法上的漁業權關系與國際法上的法律關系的模式,即我國國內法上采取漁業權漁業的模式,在國際法的層面遵循國際法準則和國際慣例,可以認可非漁業權漁業。第一條路徑沒有注意到這兩種法律關系的區別和交織。
倘若選取第二條路徑,要么全部推翻“他物權客體上豎立的所有權就是他物權的母權”的思路,要么在國內水域范圍繼續以“他物權客體上豎立的所有權就是他物權的母權”的思路解釋母權現象,在公海海域和他國海域范圍放棄“他物權客體上豎立的所有權就是他物權的母權”的思路。這條路徑不是不可以走,只是缺乏美感,非為上策。
第三條路徑沒有區別國內法上的漁業權關系和國際法上的法律關系,沒有考慮到在國際法上的法律關系的主體不是漁業經營者,而是國際組織、國家;內容不是私法上的權利義務,漁業經營者所享有的漁業權不是其中的內容,也就無所謂公海海域、他國海域是漁業權的客體之說。再者,在物權客體的理論上,尚未見到物權的客體與物權作用的對象是兩回事的見解。
在筆者看來,第四條路徑較為可取,這將在下文詳細分析。
注釋:
[1]參見崔建遠:《準物權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7~412頁。
[2]參見崔建遠:“準物權的理論問題”,《中國法學》2003年第3期,第81~82頁。
[3]參見陳荔彤:“國際漁業法律制度之研究”,《中興法學》第43期,第243頁。
[4]參見前注1,崔建遠書,第409頁。
[5]同上注。
[6]同上注。
篇3
關鍵詞:伏季休漁;漁業資源保護;命令與控制型政策;經濟激勵型政策
中圖分類號:F307.4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4年4月12日
一、我國伏季休漁制度實施情況
伏季休漁由國家部門批準,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它規定在每年一定期限內,一定水域不得從事捕撈作業,由于該期限一般定于每年的三伏季節,因此被稱為伏季休漁制度。我國自1995年開始實施此項制度,最先在東海、南海實施,1999年南海開始實施,經過多次對休漁期和休漁區的調整,目前的實施情況如下:我國在黃海、渤海、東海、南海四大海區都實行了全面的伏季休漁制度,覆蓋沿海11個省(區、市)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休漁漁船近10萬艘休漁范圍為北緯12度以北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南海海域(含北部灣)。休漁時間各海域稍有區別,但基本在6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之間。休漁期所禁止的作業類型各海區也有不同的規定,如渤海海域禁止除網目尺寸90毫米以上的單層流刺網和釣鉤外的其他所有作業類型,而北緯35°以北的黃海海域禁止拖網和帆張網作業。在禁止范圍之內的作業活動在休漁期一律實行“船進港、網封存、證(捕撈許可證)集中”。伏季休漁屬于“命令與控制型”的政策手段,管理方式較簡單,管理成本較低,是迄今為止影響范圍最廣、影響程度最深、施行最為徹底的的漁業資源保護和管理措施。
(一)短期效果。實行休漁政策可以確保目標種群幼魚、幼體的數量達到一定標準,休漁期結束后,漁獲量的增加以及漁獲物質量的提高效果也是顯而易見的,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使目標種群中處于產卵期的親魚和處在生長發育期的稚魚得到保護。休漁政策之所以選在伏季實施,原因是絕大多數經濟魚類在這一時期處于產卵高峰期,此時休漁可以確保其完成正常的產卵、孵化,以免將過小的幼魚甚至親魚捕撈殆盡,造成漁業資源數量銳減。
2、伏季為魚類生長速度較快的時期,禁漁期過后的漁獲物質量和大小都會明顯增加。據黃渤海區和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分析,伏季休漁前后相比較,幼帶魚和小黃魚均增大了8mm以上,增重約10g,小黃魚在漁獲物中的比例也增加了幾倍,對恢復和增加資源量發揮了極大的作用。
3、對經濟魚類群落的生產力恢復有一定效果。例如,東、黃海區在開捕后,大黃魚、小黃魚、鯧魚等嚴重衰退的優質種類資源量有了不同程度的回升,南海區在開捕后的漁獲中,蝦蟹類、藍圓、青鱗魚、二長棘鯛、帶魚、槍烏賊和海蜇等品種所占比例明顯增加。
4、漁獲量有了明顯的提高。如東海區主要海洋經濟魚類小黃魚、鯧魚的年捕撈產量在伏季休漁實施后的7年中的平均值比實施前5年平均值的相對增幅分別達3.5倍和2.3倍。
(二)長期效果。從長期來看,伏季休漁制度并未顯著改善海洋漁業資源惡化的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漁獲物整體質量水平仍然很低。目前,傳統的黃渤海群系的帶魚、鲆鰈類、真鯛、河、黃姑魚,已相繼失去漁業利用價值,東海區傳統的大黃魚、小黃魚、帶魚、烏賊“四大支柱魚類資源”,除帶魚還能維持一定產量外,其余的已形不成魚汛,且呈現明顯的小型化。漁獲物組成的90%是青鱗魚、小公魚等小型低質魚類。
2、休漁的效果不能逐年累積。休漁期結束后,大量的捕撈投入不僅使當年的休漁效果消耗殆盡,甚至有可能導致漁業資源達不到休漁期開始前的水平。
3、漁業資源生物群落結構的退化明顯,魚類生物多樣性逐漸降低。魚類群落長度呈現小型種類和小個體增多,大個體減少,且長度范圍變小的趨勢。東海區小黃魚資源的群體結構已發生了質的變化,當齡魚的漁獲比例由伏季休漁制度實施前的43.14%上升至近年來的74.64%,剩余群體的漁獲比例由 56.86%下降至25.36%。
4、捕撈投入量過大,超過資源量能承受的范圍,漁業資源處于過度捕撈狀態,無法得到有效的補充和恢復。
因此,從伏季休漁的長期效果來看,漁獲物整體質量水平仍然很低,產量也未能連續提升,資源結構脆弱,我國漁業資源衰退的趨勢未得到顯著改觀。
二、伏季休漁政策失效原因分析
實施伏季休漁后,我國漁業資源仍然呈現惡化趨勢,這種趨勢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可以分為非制度原因和制度原因。非制度原因如海洋生態環境惡化是客觀存在的,也確實大大加劇了我國漁業資源的衰退,近幾年來,我國幾大海區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以東海情況最為嚴重。海水污染導致海洋生物生境被破壞,對漁業資源勢必有惡劣影響,這種影響是無法通過減少捕獲量和漁業政策的調整而解決的,本文在此不作過多討論。制度原因由兩方面構成:一方面是伏季休漁制度作為典型的“控制與命令型”制度所固有的一些缺陷導致不能達到理想的資源保護效果;另一方面是我國伏季休漁制度仍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無法將伏季休漁的最好效果發揮出來。以下將從這兩個方面具體闡述伏季休漁在長期中對漁業資源的保護和改善沒有明顯效果的制度性原因。
(一)伏季休漁制度所固有的缺陷。伏季休漁作為一種命令與控制型政策,本身就帶有該類政策固有的缺陷。主要表現在該政策的施行中更多地依賴于政府,漁民始終處于被動接受政策的地位,無法對其形成有效的刺激,使其自發地參與到漁業資源保護的決策中去。而漁業資源由于漁業資源本身有著很強的跨界性與流動性,又近似于經濟學概念中的“公共物品”,具有明顯的非排他性。而我國針對這一問題實行的許可證制度并不能很好地解決它,由于持證人數過多,對捕撈量又沒有限制,更加強了非排他性。用這種管理者與被管理者處于明顯對立地位的方式管理具有這樣性質的資源,會使漁民通過采取包括增大捕撈能力在內的各種可能的手段來提升競爭能力,以期從中盡可能多地獲取更大的份額,而很難從長期和宏觀的角度來考慮資源的最優效率,從而造成對漁業資源的嚴重破壞。
“命令與控制”式的管理機制和漁業資源的非排他性,跨界性與流動性使得政策不能與漁民的利益目標相符,其結果是漁民漁民沒有配合,參與政策的主動性,無形中提高了政策的執行成本和管理成本,甚至由于政策加強了非排他性,反而促進了惡性競爭,使漁民做出試圖繞過政府管制,不計成本代價的行為。因此,伏季休漁制度更容易鼓勵漁民追求短期利益,而無法對漁民養護資源,考慮長遠利益的主動性起到誘導和鼓勵作用。因此,有許多學者認為,伏季休漁制度本身就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制度,尤其是在捕撈能力中度過剩或嚴重過剩時,僅依靠休漁制度來恢復漁業資源,難度將非常大。
(二)我國伏季休漁制度的不完善之處。我國伏季休漁制度自1995年實施以來,經過多次的修改和調整,目前仍有不完善和不盡合理之處,本文將其總結為以下幾點:
1、伏季休漁制度缺乏針對性,難以對不同種類和生長特征的魚類進行保護和合理利用。雖然大多數魚類的產卵期都在三伏季節,但我國漁業資源類型繁多,產卵期一定不會完全相同,這就造成我國制定的統一休漁時間與某些種類的產卵習性不相符而達不到保護作用。如根據東海帶魚群系的生物學特點,國家1988年規定的東海產卵帶魚保護區禁漁時間為5月1日至6月30日,而目前伏休禁漁時間從6月16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兩者顯然不相符。目前統一在伏季、按海區先后休漁,與部分魚類生長規律不符,難以對所有種類魚類實現保護。
2、資本投入控制不足導致捕撈能力嚴重過剩。我國目前的漁船數量和捕撈能力已經遠遠超過漁業資源所能負荷的數量,這些資本的投入無法收回,因此惡性競爭就會出現,導致漁民采用底拖網等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作業手段,捕撈未達到標準的幼魚等等現象。
3、缺乏相關配套措施和政策。休漁期結束后,大量的捕撈投入不僅使當年的休漁效果消耗殆盡,甚至有可能導致漁業資源達不到休漁期開始前的水平。目前沒有配套措施和政策解決這一問題,因此伏季休漁制度無法很好地發揮其效果。
4、漁業管理機構得不到財政支持來保證其正常運作和執行力。省、市、縣三級漁政機構絕大多數屬差額管理甚至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和管理經費支出主要來源于所收取的漁業資源費、漁業資源損失賠償費和罰沒款。這種以費養政的模式隨著漁業資源的衰退,各項費用的減少越來越無法保障漁業管理機構的正常運作,使之處于左支右絀的尷尬局面中。
三、政策建議
為了克服漁業資源的有限性,實現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生物學家、經濟學家及社會學家先后提出了各自的政策措施,總體而言,這些措施可歸為如下三種范式:“命令與控制”式漁業管理方法、基于市場的漁業管理方法及基于社區的漁業管理方法。其中,休漁制度屬于“命令與控制”式漁業管理方法,而“命令與控制”式的管理機制如上文所述,對于漁業資源這種非排他性、流動性和跨界性很強,很難界定產權的特殊資源來說,由于將漁民完全置于被動的地位且由于不能與漁民的利益目標相符,很難收到理想的資源保護效果。世界上各個漁業資源大國如美國、新西蘭、冰島等所制定的管理制度都表現出兩個明顯的變化趨勢:一是由“命令控制型”(如休漁期和休漁區制度)向“經濟激勵型”(如配額捕撈制度)的制度轉變;二是由“投入控制型”(如限制漁船投入)向“產出控制型”(如限額捕撈制度)轉變。這種轉變提高了漁民的自主選擇權在漁業資源保護中的主導地位,主要通過漁民作為經濟人做出的理性選擇而達到在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前提下的經濟效益最大化,從而使得漁民經濟收益和漁業資源保護共同實現。因此,盡管我國目前由于種種原因如漁業從業人口眾多,就業機會較少,經濟發展水平和管理水平仍然較低,實行”經濟激勵”型管理制度仍然存在較大的困難,但是管理政策向這種方向調整將會是必然的趨勢。因此,本文提出的漁業資源保護政策建議如下:采用限額捕撈制度與伏季休漁制度結合,綜合使用“激勵控制型”和“命令控制型”政策。這樣,一是可以解決休漁期過后漁民過度捕撈,惡性競爭的問題,使伏季休漁政策的效果延長,并可以逐年累積,從而使群落、種群結構得到改善,對漁業資源起到更好的保護作用;二是捕撈能力過剩問題也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降低漁業的自由準入程度,使得漁船量穩定在一定水平;三是限額捕撈制度作為漁業資源管理中“經濟激勵型”政策中的基礎性政策,可以為我國今后進一步實施其他“經濟激勵型”政策如配額捕撈制度奠定一定的基礎,以便于今后更好地推進后續的政策改革。
同時,對于我國目前的伏季休漁制度,也有有待完善之處,本文提出的建議有:1、根據不同種魚類生長繁殖期的不同,確定更有針對性的休漁期,避免出現休漁期與繁殖期不匹配的現象;2、加強對漁民關于伏季休漁政策的宣傳教育以使漁民更自覺地配合實施該項政策;3、改變以費養政的管理模式和漁政機構差額管理甚至自收自支的情況,將漁業管理人員納入政府編制,保證漁業管理機構的正常運轉和漁業管理人員的收入,以確保政策的實施。
四、結語
短期來看,實行休漁制度對確保目標種群幼魚、幼體的數量達到一定標準,提高漁獲物質量有一定的效果。然而,從長期來看,伏季休漁制度并未顯著改善海洋漁業資源惡化的趨勢,可以認為伏季休漁制度是一項“治標不治本”的制度,因此除了完善伏季休漁制度的不足之處以外,由“命令控制型”政策向“經濟激勵型”政策如配額捕撈制度才是我國漁業資源管理政策未來的方向,引入市場機制的力量進行漁業資源的管理也是各漁業大國普遍的政策趨勢。我國可以先采用限額捕撈制度與伏季休漁制度結合作為政策轉型的起點和基礎。
主要參考文獻:
[1]陳艷明,包特力根白乙.中國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研究[J].河北漁業,2010.9.
[2]朱玉貴.中國伏季休漁效果研究[D].中國海洋大學,2009.
[3]劉桂茂,陳楚榮.南海區2000年伏季休漁成效及問題[J].海洋漁業,2001.8.
[4]徐漢祥,劉子藩,宋海棠,周永東.東海伏季休漁現狀分析及完善管理的建議[J].現代漁業信息,2003.1.
篇4
除了俄羅斯,菲律賓、韓國、日本、帕勞、越南、印尼、馬來西亞等國近年來也不時抓扣中國漁民。漁業資源爭奪頻頻引發外交危機,卻并未引起高度重視。
去年三月,《瞭望》發文《 漁業線的異化之憂 》;年底,“國際在線新聞”刊登了未署名文章,《 探訪北方最大漁港:揭秘漁民為何冒險赴韓偷漁 》。兩文披露的大量調查信息,以及對中國政府有關政策實施后果的分析,耐人尋味。
國際在線新聞報道以我們不熟悉的概念——“掃地窮”開篇。“掃地窮”是一種捕魚網,又稱“絕戶網”——“網孔極小,入水后還會越沉越深,形成一條直線,像掃帚一般隨著漁船的移動而‘掃蕩’所經過的海域。”連兩三厘米大小的魚都打撈得上來。不止如此,中國漁民還“追著魚打撈”,比如城里流行吃帶魚,漁民們就追著產卵的帶魚,無論大小,一律“通吃”。
中國漁民靠海吃飯,近年國際間各種漁業協定簽署后,“合法”捕魚的范圍大大縮小,而捕魚設施卻逐年遞增,造成南海北海千帆競逐的局面,可謂竭澤而漁、竭網而漁。怎么辦?只能眼睛向外。其引發的結果便是,中國漁民“違法”捕魚,各國( 包括北部韓、日、俄,南部諸多國家 )海上準軍事力量“圍捕”中國漁民。
以中韓漁業協定為例。該協定規定,中國漁民可在韓國經濟專屬區捕魚,但當期有明確限額,且一次捕撈多少噸,捕的魚個頭大小等等,都有嚴格規定。如此,中國政府發放、漁民申請準捕證,成了一樁“大買賣”,一個證最高價格炒到26萬,是原價的60~70倍,原因極簡單:“咱們這邊真的沒魚了,韓國那邊魚特別多。漁民趨利,置相關法律不顧,冒險違規受罰,在所不惜。這引出兩個后果,一則漁民向韓國海警行賄,已既成事實;一則隨著韓國海警加大“圍捕”力度,漁民反抗日趨激烈,中國漁民已背負“海盜”、“暴民”惡名,與武裝護捕去之不遠。
根據《瞭望》周刊的報道,《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載明,一國可擁有200海里經濟專屬區。中國政府據此與周邊國家談判,以韓日兩國為例,確定了中間線原則,使中國漁民傳統捕魚區立即縮小了10萬平方公里,受限面積達26萬平方公里。傳統作業面積大量縮小,后果不用分析,就是可預期利益的大大縮減,由此上述中國漁民“竭澤而漁竭網而漁”的原因,變得復雜起來。報道說,漁民買船投入巨大(比如400萬),一年利潤十幾萬,還本遙遙無期。
不止如此,以北部灣劃界后,中越漁民捕魚行為為例。中國沿北部灣,每年都有休漁期,中國漁民停止作業。但越南沒有相應制度,漁民繼續捕撈,且經常越界到中國一邊作業。中國漁政船少得可憐,既不足維護中國漁民合法捕撈權益,更無力對付外國漁民越界捕撈。以廣西為例——現有可用漁政船9條,排水量最大的為500噸級( 1998年投入使用 );300噸級2條( 其中一條1978年投入使用,已近報廢 );200多噸水泥船1條( 船況已不適合出海 );還有3條排水量為30噸的小船。“水泥船出海有如泥菩薩過河——自身難保”,還有什么能力保監護漁?
從以上報道看,導致中國與周邊國家因漁業資源紛爭關系緊張的因素有四個。一是作業面積縮小,中國漁業資源面臨枯竭,迫使漁民眼睛向外;二是需求高漲,中國漁民靠竭澤而漁竭網而漁維持生計;三是中國漁政投入不足,管理不善,無法維護漁民利益;四是遵《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周邊國家展開的談判,利益讓渡有過寬之嫌。
筆者認為,漁業資源爭奪引發的危機,是中國海洋全面危機的縮影。危,我們看到了,很清楚。而機呢?至少目前為止,在以上四個方面,中國各級政府還拿不出任何有效辦法,在危機之中獲得生機。仔細分析,海洋危機,本質上首先還是內政問題,起碼與符合中國發展進程的海洋戰略制定有關。其次,它牽涉外交。其中,既有指導思想問題,又與具體外交策略緊密相關。
篇5
【關鍵詞】海洋漁業 海洋空間資源利用 灰色關聯
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
海洋資源開發是當今人類擴大生存空間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海洋空間資源合理利用是大力發展海洋經濟,科學開發海洋資源的關鍵措施。2011年國務院正式批復《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發展規劃》,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正式成為國家戰略。空間資源一詞來自空間資源學。盧嘉瑞認為空間資源包括空間物質資源、空間廣度資源和空間布局資源,這三種資源“三位一體”,從而構成空間資源的龐大體系。閔桂榮對空間和空間資源的概念界定為:空間是指大氣層以外、太陽系以內的宇宙空間;資源學的角度來講,空間資源主要包括高度資源、環境資源和物質資源。本文海洋空間資源一詞的涵義顯然指海洋物質資源,即:與海洋開發利用有關的岸、海上、海中和海底的地理區域的總稱。
一、文獻綜述
(一)(海洋)空間資源利用文獻綜述
國外對海洋空間資源的研究,側重技術突破、綜合管理及公眾的參與,具有明顯的以生態系統為基礎的海洋空間規劃理念,重視建立系統的海洋空間規劃理論和方法體系。歐盟在海洋空間資源開發和保護方面,主要集中在海域重疊密集的公海,側重歐盟各成員國的協調合作。美國和澳大利亞的研究則集中在海岸帶綜合管理,側重生態環境的系統研究。2002年世界可持續發展峰會召開之后,形成了“生態系統海岸帶管理”和“海洋空間規劃”的理念,各國將開發海洋資源,合理利用海洋空間資源納入國家戰略。歐美國家從用海現狀、環境影響、海洋生態價值功能等角度進行區域實證,一方面構建海洋空間規劃理論基礎,包括多目標規劃管理等;另一方面建立海洋空間規劃實施框架和方法,將生態系統管理技術、相關利益者識別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價值評估納入框架內(張云峰,張振克,張靜,陳洪淵,2013)。 國內大部分學者著重研究某一特定海洋空間資源的綜合利用、針對性管理等問題,對海洋空間資源性資產領域研究較多。對漁場、魚類、海岸線、淺海、灘涂、島嶼等海洋空間資源的合理開發進行了初步討論(金秉福,1998)。以大連為例分析海洋空間資源概況、開發利用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大連市海洋空間資源利用開發總體思路、基本原則和相應對策(楊大海)。以浙江為例探討了海洋空間資源開發管理體制,提出了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陸海聯動、集約利用、可持續發展的海洋空間資源開發管理機制(周世鋒,秦詩立,2006)。根據江蘇沿海島嶼、灘涂和沙洲的具體特點和優勢提出具體的海洋空間資源的開發路徑(張名亮,2009)。在資源利用效益方面,諸多學者對效率測算和資源布局進行了研究。基于生態位態勢理論和多邊形綜合指標法分析了我國沿海省市海洋資源利用綜合效益的地區差異,結果顯示我國沿海省市綜合利用海洋資源的能力較低(段曉峰,許學工,2009)。對中國沿海省市海洋資源綜合情況進行比較,從海洋空間資源、海洋生物資源、海洋礦產資源、海洋能資源以及濱海旅游資源五個方面對中國沿海11個省市的海洋資源情況進行了比較和概述,結果表明廣東省海洋資源綜合實力最強,山東、浙江、福建、上海和天津的海洋資源優勢突出(寧凌,唐靜,廖澤芳,2013)。
(二)海洋漁業文獻綜述
海洋漁業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水產品產量、魚類漁獲物結構、捕撈投入要素變動及相互關系和漁業資源開發的可持續發展。基于捕撈統計數據說明我國海洋捕撈總量、主要魚類漁獲物結構和海洋捕撈機動漁船數量趨于穩定,專業勞動力數量保持下降趨勢(唐議,鄒偉紅,胡振明,2009)。認為山東省漁業資源開發中存在漁業生態環境惡化、漁業資源衰竭等問題,建議發展生態漁業和海洋高新技術(傅秀梅,宋婷婷,戴桂林等,2007)。合理有序的開發利用海洋漁業資源應該遵守可持續發展原則,1991--2003年間,我國基于海洋漁業資源利用的社會發展處于不可持續的狀態,基于生態足跡指數和人文發展指數構建了可持續性評價框架,運用該評價框架對我國社會發展及其對海洋漁業資源的影響進行了綜合評價(陳東景,李培英等,2006)。從提高核心競爭力等方面指出發展現代海洋漁業的戰略意義,提出良種培養、建立海水產品期貨市場、建立遠洋漁業基地、培育上市企業等發展戰略(姚麗娜,2013)。我國海洋漁業管理中還存在管理機構混亂、職能交叉等問題,應構建完善的海洋漁業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張繼平,顧湘等,2013)。用相關性實證分析檢驗了山東漁業與海洋經濟發展的長期均衡關系,得到兩者的單向因果關系(邵桂蘭,李晨等2011)。運用隨機前沿分析法對我國1996-2012年省域近海捕撈業的技術進步率和技術效率進行測算,指出我國近海漁業資源衰退加速,各省海洋捕撈業技術效率差異明顯(梁鑠,秦曼,2014)。
二、海洋空間資源利用與海洋漁業增長的灰色關聯度研究方法
(一)灰色關聯度分析基本原理
灰色關聯分析的基本思想是測度行為因子序列微觀或宏觀的幾何接近以分析和確定因子間的影響程度或因子對主行為的貢獻測度。其基本原理是根據序列曲線幾何形狀來判斷不同序列之間的聯系是否緊密,根據折線的幾何特征構造測度關聯程度的模型。
1.分析序列及序列數據處理。設參考序列為:xi={ xi/i=1,2,…,n};比較序列為:xk={xk/k=n+1,n+2,…}(n為自然數)。由于系統中各因素列中的數據存在計算單位的不同,不便于比較或在比較時難以得到正確的結論,因此在進行灰色關聯度分析時,一般都要進行無量綱化的數據處理,本文采用無量綱化形式為:Xi=xi/max( xi) i=1,2,…,n
2.計算關聯系數和關聯度。公式為:
關聯度計算公式為:
3.關聯度排序。將關聯度按大小依次排序,如果r1>r2,則表示比較序列x2與參考序列的關聯度大,其現實意義為比較序列x1代表因素作用于參考序列的影響比x2大。
(二)關聯度測算因子選取與數據來源
1.因子選取
參照《山東省海岸帶規劃》對沿海岸線用地用海分類情況,結合海洋漁業發展所依附的空間資源類型,選取6個關聯因子測算比較序列,分別為已利用的不同空間資源類型:海岸線長度(千米)、潮間帶(平方千米)、海域面積(平方千米)、灘涂面積(公頃)、海島面積(平方千米)、人工魚礁面積(畝),其中海域面積數據采用5-10米等深線海域面積,海島面積數據采用500平方米以上海島面積;參考序列選取海洋漁業增加值(萬元)、海洋捕撈產品產量(噸)、海水養殖產量(噸)3個因子。
2.數據來源
數據來源于2010年《山東漁業統計年鑒》、2007年《山東省海岸帶規劃》、2011年《山東漁情》、2010年《山東海情》以及調研資料等。
三、海洋空間資源利用與海洋漁業增長的關聯度實證分析
海洋漁業的發展依附于海洋空間資源,各海洋空間資源的開發利用對海洋漁業生產的貢獻程度不同,實證分析兩者之間的關聯度,可以進一步揭示海洋漁業增長的主要驅動因子。
(一)海洋漁業增長與海洋空間資源利用的灰色關聯度測算
1.確定分析序列。選擇山東省2010年相關數據,以山東藍區各市海洋漁業增加值x0、海洋捕撈產品產量x1、海水養殖產量x2作為參考序列;比較序列為海洋漁業空間資源各因子xi , 分別為x3海岸線長度、x4潮間帶面積、x5海域面積、x6灘涂面積、x7海島面積、x8人工魚礁面積。參考序列與比較序列原始數據見表1。
表1 參考序列與比較序列排列
2.序列處理。為便于分析,保證各因素具有等效性和同序性,本文對原始數據進行了初值化處理。再求絕對最大差值與絕對最小差值。即先求參考數列與各比較數列的對應絕對差數列。
3.求關聯系數和關聯度。求比較數列對參考數列之間的關聯系數,計算時分辨系數ρ按通常取0.5。得到關聯系數之后,按照公式 求得關聯度,經計算(略),關聯度結果見表2。
表2 關聯度結果
(二)灰色關聯度結果分析
1.海洋漁業增加值關聯度分析
由表2可見,對海洋漁業增加值關聯度最大的是海岸帶資源0.85,其次為海島資源0.737、人工魚礁資源0.709和海域面積資源0.702,說明在2010年山東半島藍區漁業經濟的增長受上述四種海洋空間資源的影響最大,即上述四種海洋空間資源的開發利用是海洋漁業產值增加的主要驅動因子,從而加強和改善此類海洋空間資源的利用情況會對海洋漁業的增長產生正向影響。而灘涂資源和潮間帶資源的現有開發利用情況影響作用較小。
2.海洋捕撈產品產量關聯度分析
對海洋捕撈產品產量關聯度較大的是海島資源0.761和海域面積資源0.756,說明海島資源和海域面積對海洋捕撈產品的影響較大,二者與海洋捕撈業有著密切聯系,而潮間帶和灘涂資源的關聯度明顯小于其他海洋空間資源。山東半島海域面積遼闊,地理位置優越,氣候良好,海域底質資源豐富,是發展海洋捕撈業的良好場所;海洋漁業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迅速,全省已有建成漁港245處(2010年),漁船43000多艘,為海洋捕撈提供了有利保障。
3.海洋養殖產量關聯度分析
人工魚礁面積和海島面積對海洋養殖產量的關聯度較大,均超過了0.7,大于其他因子的影響效果。2005年山東沿海率先實施“漁業資源修復行動計劃”,利用人工魚礁保護和增殖漁業資源,半島建成人工魚礁2865公頃,海藻、貝類大量繁殖,礁區漁獲量是非礁區的15倍以上。山東半島320個海島(500平方米以上)有248個位于煙臺市、威海市和青島市沿海海域。三市多數海島屬于粉砂淤泥質海岸類型,海水理化因子良好,餌料生物資源豐富,適于海洋生物繁衍生息,尤其是各種貝類及魚蝦等底棲生物的生長發育,適宜發展海產品養殖業;島嶼周圍水質肥沃,海藻豐富,為刺參和皺紋盤鮑等海珍品提供有利的棲息繁衍場所,是發展海珍品增養殖的良好場所。
(三)灰色關聯度排序結果
各海洋空間資源利用情況對山東半島藍區海洋漁業增加值、海洋捕撈產品產量和海水養殖產量的關聯度排序不同。經計算,海洋漁業增加值的關聯度排序為:海岸帶>人工魚礁>海島>海域>潮間帶>灘涂;海洋捕撈產品產量的關聯度排序為:海島>海域>人工魚礁>海岸帶>灘涂>潮間帶;海水養殖產量的關聯度排序為:人工魚礁>海島>潮間帶>海岸帶>海域>灘涂。在關聯度排序中人工魚礁對海洋漁業的驅動作用顯著高于其他海洋空間資源。
四、結語
山東半島藍區廣闊多樣的海洋空間資源為海洋漁業的發展提供了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海洋漁業的發展依附于空間資源,而空間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有利于海洋漁業的科學可持續增長。山東半島海岸線資源、海域資源等空間資源豐富;“十一五”規劃的實施為山東半島海洋漁業產業發展和海洋空間資源合理利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政策環境。在此背景下,憑借豐富的海洋空間資源,明確海洋空間資源利用與海洋漁業增長之間的關聯度,有針對性的科學開發海洋空間資源,大力發展海洋漁業經濟,打造山東半島藍區海洋漁業優勢產業。
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海域承載力視角下海洋空間布局優化的模型及應用”(71273247);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的海洋空間布局優化技術體系及決策服務系統應用示范”(201205001);教育部基地培育項目” 海洋產業經濟基礎理論框架研究”(2012JDPY01)
參考文獻:
[1]Hoegh-Guldberg O ,Bruno J F ,2010.The Impact of Climate Change on the World’s Marine Ecosystem.Science,328(5955).
[2]Hovik S,Stockke K B,2007.Balancing aquaculture with other coastal interests: A study of regional planning as a tool for ICZM in Norway.Ocean&Coastal Management,50(11-12).
[3]金秉福.山東省海洋空間資源合理開發芻議[J].海洋科學,1998(5).
[4]陳東景,李培英等.基于生態足跡和人文發展指數的可持續發展評價[J].中國軟科學,2006(5).
[5]張名亮.淺論江蘇海洋空間資源的開發路徑[J].海洋開發與管理,2009(8).
[6]楊大海.海洋空間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對策研究[J].海洋開發.
[7]張云峰,張振克等.歐美國家海洋空間規劃研究進展[J].海洋通報,2013(3).
[8]孟慶武,任成森.論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過程中海洋資源的科學開發[J].海洋開發與管理,2011(1).
[9]吳清峰,唐朱昌.基于生態系統方法的海洋綜合管理研究[J].生態經濟,2014(7).
篇6
一、海洋牧場概念和發展現狀
通俗地講,海洋牧場就是人為的把魚貝藻類等海洋生物投放到特定的自然海域里生長,就像在陸地上放牧牛羊一樣。科學的定義,海洋牧場則是指通過改善或改造海洋局部環境條件,將人工培育到成活率較高階段的生產對象幼苗釋放到自然海域,提高自然海域的生產力,實現自然海域的“農牧化”生產,其實質是為了培育和管理漁業資源而在特定海域設置的人工漁場。這種生態型漁業發展模式顛覆了以往單純的以捕撈、設施養殖為主的傳統漁業生產方式,克服了由于過度捕撈帶來的資源枯竭,以及由近海養殖帶來的海水污染和病害加劇等弊端,可以說是海洋漁業生產的一次革命。海洋牧場的構想是日本海洋專家在 1970 年提出的,最初思路是在海底連片放養貝類、大型藻類等非游泳生物,進行海底栽培。后來隨著栽培漁業的發展,開始投放人工魚礁和魚苗增殖放流,逐漸發展形成了“海洋牧場”建設理念。日本早在1978-1987年就開始推進“栽培漁業”計劃,并建成了世界上第一個海洋牧場——日本黑潮牧場。至今日本沿海已有三分之二海域、107處海區建設了海洋牧場。挪威、韓國、美國、英國等漁業發達國家則是從上世紀 90 年代開始把建設海洋牧場作為振興海洋漁業經濟的戰略對策,澳大利亞、意大利、西班牙等幾十個國家也都相繼開展了海洋牧場的研究和建設。我國在上世紀 80 年代初就提出了海洋牧場建設設想。進入本世紀以來,海洋牧場建設開始提上議程并逐步鋪開。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國家海洋與漁業局近幾年每年都安排資金在全國沿海地區開展海洋牧場示范區建設。至今,北起遼寧,南至海南,沿海大部分省市和地區都在開始啟動海洋牧場規劃和建設。遼寧省是我國最早建設海洋牧場的沿海省份,大連的獐子島已成為我國目前最大的海洋牧場;山東省提出了海洋漁業資源修復工程,在全省沿海大規模開展海洋牧場建設;連云港海州灣、廈門五緣灣、珠海萬山群島、海南三亞等地也在建設不同規模的海洋牧場;浙江舟山市爭取到了白沙、馬鞍列島兩個國家農業部海洋牧場項目,并已啟動建設。寧波作為我國東南沿海的海洋經濟大市,應順應漁業發展新趨勢,憑借優越的地理區位和自然條件,爭取海洋牧場建設走在全國前列。
二、寧波市建設海洋牧場的作用
在開放海域建設海洋牧場,既是一種生態型的養殖模式,又是保護與恢復海洋漁業資源的重要手段,其在優化漁業產業結構、修復或重建海洋生態環境、提高沿海土地集約利用、緩解漁民轉產轉業壓力、增加漁民收入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一)優化漁業產業結構,加快漁業發展方式轉變
寧波沿海曾是我國漁業資源最豐饒的海域之一,但隨著海洋污染的加劇和捕撈強度的增大,漁業資源嚴重衰退。單位捕撈強度漁獲量急劇下降,且低值魚類的比重逐年上升,已到了資源利用的極限,難以長期維系。此外,由于近年來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加快,導致寧波市海水養殖區 域 逐 漸 萎 縮。據 統 計,在2004-2009 年六年間,由于灘涂圍墾、沿岸開發等原因,海水養殖面積減少了13 萬畝,約占全市養殖面積的 20%,而今后幾年養殖區減少的速度還將加快。面對強大的捕撈壓力和嚴峻的生態壓力,僅僅依靠捕撈和設施養殖已難以保證海洋漁業的可持續發展。開展海洋牧場建設,將改變以往單純“撈海”的漁業生產方式,向“耕海”、“養海”的漁業生產方式轉型升級,從而實現土地利用最小化,產出結果最大化的目標。以大連獐子島海洋牧場為例,其面積1000km2,年產量卻有5萬噸,差不多是寧波沿岸海水池塘、灘涂養殖產量的 1/4,相當于 15 萬畝養殖面積的產量,并且其產品質量和價值更遠高于一般的養殖品種。
(二)保護海洋環境,恢復漁場資源
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需要健康的海洋生態環境作為依托和載體。近年來寧波市海洋環境質量不容樂觀,據寧波市海洋環境公報報告,全市近岸海域未達清潔和較清潔標準的海域面積為4672km2,占總海域面積的 47.88%,其中嚴重污染海域面積為 2233km2,中度污染海域面積為696km2,輕度污染海域面積為 1743km2,水體中的主要污染因子為無機氮和磷酸鹽,局部海域還受到石油類和鉛的污染。由于海洋牧場建設不投餌料,完全靠海洋自然生產力養育海洋生物,不但大大減少因養殖帶來的環境污染,還可通過大型底棲藻類的移植和貝類底播,大量吸收海水中的氮、磷和二氧化碳,較好地改善近岸富營養化的海域環境、減緩赤潮等海洋環境災害,達到節能減排的目的。同時,海洋牧場建設對恢復漁業資源起到重要作用。通過人工魚礁、海藻移植等方法,吸引海洋中的自然生物在海洋牧場區集聚,為它們營造一個棲息、索餌、繁衍和躲避天敵的場所;在牧場區限制漁業捕撈作業,使牧場區的資源量可以快速的恢復和增長,由于是自然增長,可以達到從初級生產力到三、四級生產力種群、環境之間的平衡,實現海洋漁業資源的優化結構。國內外的研究表明,1m3海洋牧場區比一般海區平均每年多增加 10kg資源量。另外,由于海洋牧場是一種純自然的養殖方式,可以保證養殖產品的品質。
(三)充分利用海域空間,協調海洋產業發展
寧波市沿海土地和海岸線資源緊張,用海、用地需求不斷增加,矛盾十分突出。根據寧波市灘涂圍墾規劃,“十二五”期間全市沿岸新增圍墾面積將達 25 萬畝,而且濱海旅游、臨港工業以及城鎮建設等開發利用也將大量擠用養殖用海、用地,近岸漁業發展的空間越來越小。而距陸地僅十多公里的寬闊海域卻完全沒有利用起來,根據初步估算,除近岸及航道外,我市至少有一半即4000 多平方公里海域沒有利用。因此,在離岸一定距離的海域或港灣建設海洋牧場,是替代部分沿岸海水養殖設施,充分利用海域空間,協調海洋產業發展的趨勢所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寧波市用海、用地需求緊張的矛盾。(四)緩解漁民轉產轉業壓力,增加漁民收入漁業是寧波市的傳統產業,從業人員達 13.6 萬。隨著區域產業資源的衰退和結構的調整,全市需要大量漁民轉產轉業。此外,全市每年還有大量的失地養殖漁民也需要轉產轉業。由于漁民大多文化程度低、年齡偏大,轉產轉業困難較大,解決這些漁民的出路問題,成為政府比較棘手的、又備受人們關注的一個社會問題。海洋牧場建設則是一個比較適合漁民同時又有發展前途的轉產轉業項目,它的建設、運行都需要大量有經驗的漁民來參與,這樣不但緩解了漁民轉產轉業的壓力,而且還可通過發展海洋休閑游釣,引導轉產漁民從事游釣服務,解決部分漁民、漁船的出路,增加漁民收入。
三、寧波市建設海洋牧場基礎條件和主要問題
(一)自然條件
寧波地處亞熱帶季風氣候區,氣候適中,四季分明;三面環海,海岸線綿延曲折,根據 2006 年海域勘界工作量算結果,全市海域面積為8232.92 km2,有島礁1000余個;咸淡水交匯,海區基礎生產力較高;沿岸島礁生物資源豐富,為魚、蝦、貝、藻繁殖生長奠定了豐富的營養物質和餌料基礎,這些是建設海洋牧場的有利條件。從地理位置來看,寧波近海可分為杭州灣海域、金塘水道、象山港、象山東部沿岸、三門灣、韭山列島和漁山列島等海域,除金塘水道是主要港口區外,其余海域均可建設海洋牧場。
(二)放養基礎
寧波市一直重視增殖放流工作,海區增殖放流已有 20 多年歷史,放養基礎扎實。先后設立了韭山列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和漁山列島海洋特別保護區,并在漁山列島東北側海域和象山港白石山海域進行了人工魚礁試驗性投放,為建設海洋牧場提供了一定的建設經驗。2009年全市還在漁山海域進行了試驗性底播養殖,先后放養了鮑魚和海參苗,為今后規模化底播養殖積累了基礎資料。同時,現在全市有各類水產育苗廠40 余家,育苗種類達 30余種,可以保障增殖放流和海底移植苗種的需求。
(三)科技優勢
通過數十年的努力,全市先后建立了國家科技興海技術轉移寧波中心等一批海洋技術中心、海洋研究機構和重點實驗室,整合組建了寧波市海洋與漁業研究院、寧波大學海洋科學工程研究院、寧波海洋開發研究院等三個綜合性海洋研究機構,建立了教育部應用生物技術重點實驗室等五個海洋科研重點實驗室,海洋科研體系日益完善。依托科研機構,寧波市在海洋牧場建設相關技術環節如養殖苗種繁育、養成、資源管理等方面走在全國前列,在海洋基礎調查、海洋生物資源開發、海洋環境修復、水產苗種培育等方面成果先進,這些都為建設海洋牧場,提供強有力的技術保障。
(四)主要問題
海洋牧場是一種新興的漁業生產方式,寧波市尚處于摸索階段,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是規劃統籌問題,目前全市還沒有建設海洋牧場的系統規劃,缺少對各海區海洋牧場建設適宜性的統籌指導;二是制度保障問題,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海洋牧場建設方面的相關規定,寧波市現有的漁業生產經營以個體為主,其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也不適應海洋牧場建設和管理需求;三是技術保障問題,海洋牧場在寧波市屬起步階段,有很多技術問題需要研究解決,如適合寧波海域底質條件的海底環境再造技術(包括人工魚礁的結構類型、區域選擇,藻類移植品種、移植方式的甄選等)、適宜的增養殖品種的篩選和規模化培養、增殖魚類的行為控制、環境效益評估等。
四、寧波市建設海洋牧場的基本思路
(一)總體思路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生態修復和資源利用相結合,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圍繞發展海洋經濟和生態市建設,調整漁業產業結構,發展濱海海上旅游,保護近岸海洋生態系統,促進漁業產業轉型升級,通過實施生物技術引進工程、棲息地改造和增殖放流工程、增養殖品種更新優化工程,打造“一港兩島三區”規模化新型海洋牧場,實現寧波海洋漁業經濟的全面發展。
(二)建設內容
未來寧波打造的“一港兩島三區”規模化新型海洋牧場,其中“一港”是指象山港區域。象山港因其資源和環境條件優勢,可作為試驗區先行啟動。通過投放人工魚礁、規模化移植大型海藻、底播增殖經濟貝類,創建管理模式,獲取海洋牧場養殖水域養殖容量等各項技術指標,研究探索適合寧波海域乃至整個浙東沿海島嶼型海洋牧場建設模式;“二島”是指在韭山列島海洋自然保護區和漁山列島海洋特別保護區開展海洋牧場建設。漁山列島依托人工魚礁建設、人工藻場引入以及自然海藻場,開展規模化底播增養殖,調整優化深水網箱養殖規模和品種,建設海珍品增養殖基地,積極發展休閑垂釣漁業,爭取把該區域建成寧波乃至浙江沿海最主要的海洋牧場區。韭山列島在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建設的基礎上,以漁場自然種群資源的保護與恢復為重點,投放以資源保護型為主的人工魚礁,通過政府公益性投入帶動社會資金,共同建設保護區海洋牧場;“三區”是指象山東部近海海域、三門灣和杭州灣區域。“三區”的建設內容,視“一港、二島”的建設效果,再進一步確定建設內容。
五、推進寧波市海洋牧場建設的對策建議
海洋牧場建設是一項規模較大的系統工程,是漁業新的發展方式,必須在觀念上有創新,技術上有突破,管理上有跟進,制度上有保障,政策上有扶持。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切實把建設海洋牧場作為海洋經濟發展的戰略性重點工作
海洋牧場建設涉及面廣,受海洋自然環境條件的限制較多,既要有大量的資金投入,又要有較高的技術支撐和管理手段,需要各級黨委、政府真正把此項工作擺上議事日程。為保障海洋牧場建設的順利實施,建議由市海洋漁業局牽頭,發改、財政、規劃、農業、交通、海事、環保、科技等部門共同參與,成立寧波市海洋牧場建設領導小組,并把海洋牧場建設納入當地政府的政績考核內容。同時,根據國家相關的法規,結合寧波的實際情況,制定海洋牧場建設實施意見,建立生態補償制度,規范企業用海行為,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和投資者的利益。
(二)合理規劃,科學布局,有序推進海洋牧場建設
目前寧波海域已實施了修復漁業資源的諸多辦法,但系統的海洋牧場建設規劃尚未出臺。為避免海洋牧場的無序推進,需要編制海洋牧場發展規劃。在規劃前需對擬選建設區進行系統調查,包括資源狀況、水質環境、水深條件、底質及承載力、區域海洋開發利用等,在此基礎上進行研究分析,確定海洋牧場的建設范圍、規模、類型和時間,統籌建設方向、路徑和目標。建設過程中,要按照先易后難的順序,先從建設人工魚礁、建立本地原種繁育場、開展人工增殖放流、設立增殖保護區、制訂禁漁措施、構建漁業資源和環境污染監測網等做起,再到改造牧場的海洋生物結構、配備音響設備訓化魚類等行為,分步實施,逐步規范。
(三)多元籌資,加強投入,設立海洋牧場建設專項資金
海洋牧場建設投入大,融資難,必須采用多條腿走路的辦法多方籌集資金。一是建議設立海洋牧場建設專項資金,從海洋工程包括圍海造地的海域使用費、環保部門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建立海洋牧場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海洋牧場建設;二是前期海洋牧場示范建設需要有國家或地方財政支持。海洋牧場建設在開放海域,需要有一定規模才能有效益,前期投入較大,且效益顯現有時間上的滯后性,在投資效益不確定的情況下, 社會資金投入有一定的難度,需要政府財力作引導。特別是當前寧波市即將建設的象山港海洋牧場建設試驗區,承擔著象山港生態修復功能和全市海洋牧場建設示范功能,應以公益性投入為主,同時要抓住國家推進海洋牧場建設的契機,爭取國家財政的支持;三是制訂優惠政策,運用市場機制,按照“誰投入,誰受益”的原則,吸納民間資本進入海洋牧場建設領域。
(四)創新體制,強化管理,建立有效市場化運作模式
海洋牧場建設,既是改善海洋環境、恢復漁業資源的公益性項目,又是海洋增養殖的效益性項目,創新管理體制和運作模式是一個核心問題。我市海洋牧場建設必須突破傳統的漁業管理模式,建立產權(或使用權)清晰的管理體制,要按照“政府推進、行業聯動、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運作方式,讓政府、企業、漁民三者共同參與,調動各方的積極性。要在統一規劃的指導下,把管理體制與投入機制聯系起來,鼓勵漁民以合作的形式參與海洋牧場的建設、管理,使保護義務和利用權益相掛鉤,引入有實力、有意愿的企業投資海洋牧場建設,明確和保障企業的利用權益。
(五)人才支撐,科技引領,構筑技術保障體系
海洋牧場建設涉及到多學科的交叉應用,技術要求高,解決海洋牧場建設中的技術難題是實施海洋牧場工程的關鍵。需要加強與國內外科研機構的聯系和合作,引進技術人才,建立海洋牧場建設協作機制,構建技術保障體系。一是要建立一支強有力的技術支撐隊伍,邀請國內外專家和已實施海洋牧場建設省份的專家為寧波出謀劃策;二是要整合市內海洋科學與漁業技術力量,成立海洋牧場建設綜合課題組,對有關重大科研項目進行先期攻關研究;三是依托寧波大專院校和海洋科研院所,建立海洋牧場產學研平臺,為全市海洋牧場建設提供技術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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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碳匯漁業;海洋牧場;市場激勵;戰略機遇期
一、引 言
發展海洋低碳經濟、建設海洋生態文明是推動海洋經濟科學發展的必然選擇。在當前全球氣候變暖、溫室氣體排放量高居不下的宏觀背景下,唐啟生(2010)院士提出,應當通過漁業生產活動,促進水生生物吸收水體中的二氧化碳,并通過收獲水生生物產品,將碳移出水體,即所謂的“碳匯漁業”[1]。大力發展海洋漁業不僅為國民的蛋白質來源提供了物質保障,同時,通過科學合理的低碳化養殖和碳匯處理,還可以實現生物固碳的生態環保價值,此舉一舉兩得,對于我國海洋漁業乃至海洋產業的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
二、 我國碳匯漁業商業化發展模式探究
碳匯功能是包括漁業資源在內的眾多海洋資源本身所具有的功能。當前我國的漁業捕撈、漁業養殖市場以個體經營為主,漁業活動過程中缺乏科學知識的引導,漁民過分注重捕撈數量及由此帶來的經濟效益,而對涉及海洋生態健康、低碳環保等理念的認識嚴重不足。與此同時,無法對實行碳匯漁業的漁民及不實行碳匯漁業的漁民進行有效區分,這就意味著無法有目標、有重點地對采用碳匯漁業進行生產的漁民加以激勵。此外,現有的碳匯技術還不足以帶來顯著的漁業增產,因此,漁民缺乏改進生產工藝、采取低碳手段的生產動力,在路徑依賴的作用下,大多數漁民選擇沿用原有的養殖、捕撈方式,使得碳匯漁業的發展停留于理論層面,而不能再實踐中廣泛運用。
要想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建立完善的市場機制。漁民是市場經濟中的理性人,只要通過碳匯漁業能夠獲利,無論這一利益的來源是漁業增產還是政府補貼,他們都會主動選擇轉變傳統作業方式,積極配合推行低碳漁業,發展碳匯漁業。因此,如何科學調度市場只能,讓漁民在碳匯漁業發展過程中有利可圖,是推廣碳匯漁業的關鍵。鑒于碳匯的受益者是包括政府、漁民、公眾在內的所有人,碳匯漁業推廣過程中成本的分攤成為決定該技術能否實施的關鍵。首先,漁民不會主動承擔,恰如前文所述,碳匯對漁民的漁業生產在可預見的未來并不明顯,因此,漁民自認為是所謂的“局外人”;公眾也不會主動承擔,因為在公眾眼中,碳匯漁業的實行對自己的漁業消費行為并無明顯影響,相反,公眾會擔心因實行碳匯漁業導致魚類產品價格上漲并轉嫁給自己,從而損害了自己作為消費者的權益;政府作為社會制度機制的制定者和決策者,別無選擇,必須在這一過程中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碳匯行動關系到所有的利益群體,也必將使每個群體受益,而在漁民、公眾對此不能全面認識的前提下,政府必然要站出來,做一個執行者,讓所有因碳匯而獲益的人(包括漁民、公眾)均為碳匯漁業的實施買單,這也就意味著,在沒有人能獨善其身的高碳社會,政府必須充當利益分配者的角色,因此,科學合理地分攤碳匯漁業實施過程中的成本,使從事碳匯漁業生產工作的漁民得到經濟上的額外收益,是推行碳匯漁業有效實施和推廣的根本途徑。
當然,不可否認,在對是否采用碳匯漁業生產方式進行生產難以有效區分的現實情況下,部分漁民可能會存在拿著碳匯漁業的補助或相關收益卻在日常生產過程中采用傳統生產方式生產的做法,即投機行為的發生,從而導致碳匯漁業執行效率低下,而政府為此花費的成本沒有得到應有的環保效益。為避免該問題的產生,必須建立完善的市場監督機制,對違反碳匯漁業生產要求的生產行為加以處罰。當然,倘若想從根本上杜絕投機行為的產生,必須加強碳匯漁業技術指導,使漁民的漁業生產量能在碳匯技術的指導下顯著增加,這樣漁民有了信心,自然會選擇改進原有生產方式,運用碳匯漁業技術實現增產,從而產生更大的經濟效益,并隨之產生顯著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碳匯漁業的具體商業化發展模式如下圖:
三、碳匯漁業商業化發展模式實踐——以青島市海洋牧場建設為例
作為我國重要的漁業生產地區,青島市在我國碳匯漁業的商業化發展模式探索過程中始終走在前列。近五年來,以嶗山區王哥莊為代表的青島漁業生產地區致力于“海洋牧場”建設。楊紅生在名為《關于科學推進青島海洋牧場建設案》的提案中曾明確指出,海洋牧場的建設是一個系統的工程,不能單一依靠人工魚礁的投放,還應注重相關要素和設施的配套建設。在建設適宜人工魚礁區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海區的理化環境和海底狀況,設立近岸海草床或者海底海藻場;選擇適合不同海域的自然海洋生物物種進行增殖和底播;并保證生物繁殖、苗種繁育區和休閑娛樂區的合理劃分,全面綜合推進海洋牧場建設,創造更高的經濟效益[2]。
在王哥莊海洋牧場試驗區建設過程中,無論是政府、漁民還是公眾都發揮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海洋牧場建設得到了當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包括財稅補貼、政策優惠等一系列措施極大地激發了漁民的生產熱情。鑒于漁民對海洋牧場建設的相關技術措施了解有限,政府充分發揮主導作用,調動龍盤海洋生態養殖公司等相關科技企業參與牧場建設,為廣大漁民提供技術服務和科技支撐,并有效整合中科院海洋所、中國水產研究院黃海所、中國海洋大學等國內海洋科研頂尖機構,使漁民在海洋牧場的高效漁業生產活動中獲益,魚產品的產量增加,質量提升,廣大漁業消費者的利益也得到了相應的維護,在享受低價高質的漁業產品的同時,還可以觀賞奇特的海洋牧場景觀,實現了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多重收益。
四、我國碳匯漁業發展前景展望
當前,我國的碳匯漁業發展尚處起步階段,相關概念不斷完善,但在碳匯技術研發、碳匯市場培育等方面尚存在不足,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及主動性有限,不利于碳匯漁業的大面積推廣。然而,從目前的發展前景來看,我國碳匯漁業的發展面臨千載難逢的戰略機遇期,具體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發展碳匯漁業,符合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對于實現海洋生態文明意義重大。2012年11月召開的十將生態文明建設擺在了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發展碳匯漁業,能夠科學提高包括漁業資源在內的海洋生物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其次,發展碳匯漁業,是保護海洋環境,建設“海洋強國”的必然要求。碳匯漁業要求不能損害水域環境,充分運用水體中的生物多樣性,提高漁業效率,增加產出效率。漁碳匯漁業的發展為提升漁業資源利用效率、實現漁業經濟科學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理論和技術支撐,必然會得到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
第三,發展碳匯漁業,能夠有效緩解我國漁業資源減少的趨勢,發展碳匯漁業會這成為漁民增收的新契機。當然,增殖放養效果的好壞,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漁民的捕撈行為是否理性,否則,一味的竭澤而漁,不僅不能發展好碳匯漁業,增殖放養不會產生持續性的良好效果。
由此可見,碳匯漁業的發展,既是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也是發展海洋經濟、建設海洋強國的需要,更是我國漁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作者單位:1.密歇根大學;中國海洋大學經濟學院;2,3.中國海洋大學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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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上述各類特許制度的初步定性
通過上文的論述,本文認為自然資源法律制度中的特許制度的性質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資源開發許可證。對于資源開發許可證,我們在此先初步定性為自然資源用益權,這將在下文進行詳細的論述。第二類是資源利用許可證。我們知道在我國、我國臺灣地區、日本、韓國,傳統的用益物權是對土地的利用,因而我們將土地使用權按照傳統法律的規定,定性為用益物權;在傳統的用益物權制度有所發展的情況下,草原等類似于土地的資源的利用權也定性為用益物權。
第三類是資源交易進出口許可證。這類資源交易的許可證不僅涉及到資源的生態價值、利用價值、科學研究的價值;國家對資源的保護、國家的問題;
而且涉及到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利益,國家對某些方面的國際貿易是否要實行配額制、外匯管制以及海關在進出口貿易中的職能等等一系列的行政法中的問題。
因此,我們認為這類許可完全是一個行政法上的概念,因而我們將這類特許歸結為行政法的概念。
(二)自然資源法的用益權與物權制度的比較
物權具有四個基本的本質屬性:(1 )物權的保護絕對性,“物權人于其標的物之支配領域內,非經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無論何人,若擅自侵入或干涉均屬違法,因此物權乃要求民法上所有之人,就其標的物之支配狀態應予尊重之權利。”(2 )物權的直接支配性,指物權人得依自己之意思,無須他人之意思或行為介入,對標的物即得為管領處分,實現其權利內容之特性。
(3 )物權的保有時間性,指權利人可以保有其權利的時間。權利人長期保有其權利可避免權利人進行“掠奪式”的短期開發,促進權利人進行長期的資本積累和長期投資,并積極保護環境和養護資源,提高長期的經濟效益。(4 )物權的流轉性,是指權利人享有的權利是否可以讓與他人,讓與的限制程度如何。流轉性有一個重要的特征就是它具有分割性,即為轉讓為目的,轉讓方可將其權利分成若干部分分別轉讓。
通過上文對自然資源法律制度中部分特許制度的分析,本文總結出下列觀點:
一方面,自然資源法律制度中的用益權具有物權性。(1 )具有直接支配物的性質。礦業權人在其權利期間內可以勘探、開采礦物資源;漁業權人則可以在特定水域、特定時間經營特定漁業,享有在許可范圍內采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的利益。(2 )具有物權的排他性。在探礦權人的權利范圍內,在其權利存續期間,禁止設立其他的探礦權;在采礦權人所支配的地域范圍內,不允許存在同種性質的采礦權;臺灣學者認為“在同一水域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性質不相容的同種或異種的漁業權”;在特定水域上已存在有漁業權,此時當然不允許再設立一個在性質上妨害前者實現其內容的漁業權。另外根據經濟分析法學的觀點,為了有效利用資源,要有排他權。因為如果權利不具有排他性,那么任何人都可以擁有權利,這對已經擁有權利的人來說則產生了不安全感,達不到法律的作用之一——維持社會秩序的作用。
另外,權利越專有,對權利人加大生產投入的刺激也就越大,也就越有利于資源的有效利用。(3 )具有以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的用益性。在我國,從法律上看,礦產資源、漁業資源作為自然資源,它的所有權無疑屬于國家。我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自然資源只有采捕利用后才能變成社會財富。如果存在于海域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不進行開發,生存于水中的漁業資源不進行采捕,漁業資源國家所有權中的使用、處分無法實現,更談不上收益。而作為礦業資源、漁業資源所有權人的國家不可能直接從事具體的采捕活動,只有由具體的企業或公民個人從事,這些企業或公民個人成為礦業權、漁業權主體。而這些主體從事這些活動,是受利益的驅使,是為了使用、收益礦產、漁業資源。
另一方面,自然資源法律制度中的用益權又具有不同于物權的特性。不同之處在于:依據礦業法、漁業法等法律制度取得礦業權、漁業權時,權利取得必須依據行政程序,即“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或“經過主管機關核發漁業權執照而登陸于漁業冊”
而不是按照民法方法;礦業權和漁業權的內容具有不完整性,礦業權人、漁業權人對核準的地域、水域,僅能在核定的礦業權、漁業權的程度、時限與范圍內進行支配;這種支配權實際上并非對地域或水域的“直接支配權”,而只是水域的“利用權”。這一點則使用益權具有一定的公權利的色彩。
通過上述描述,本文對用益權這種新型的自然資源法律制度中的通過行政特許而來的使用自然資源并取得收益的權利定性如下:
(1 )自然資源用益權具有物權的屬性。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用益權的權利所有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等權能,還包括依法處分權利及排除他人非法干涉行使權利的權能,這些權能,正是物權所具有的屬性。
(2 )自然資源用益權具有排他性。正如前面所述,在依法設立了礦業權、漁業權的礦區或水域不能同時再設立另一種同樣性質的礦業權、漁業權;即使是享有對礦區、水域的所有權的集體或國家,也不能任意在已經設立了一種礦業權、漁業權的同一塊地域或水域上再重復設立另一種礦業權或漁業權。
(3 )權利的客體是特定的地域或水域,權利客體是組合體。與所有權一樣,礦業權、漁業權的權利客體不是礦業權、漁業權本身,而是該項權利所指向的特定的地域或水域,應包括礦物所埋藏的土壤,水體及其底土。礦產資源是礦區的
一部分,水產資源則是屬于水域的一部分,因而礦業權、漁業權是以礦區、水域為標的物,而不是以礦產資源、水產資源為直接標的物。但是,權利所有人所擁有的自然資源用益權并不是絕對的,并不能象礦區、水域所有者那樣可以無限制地擁有該礦區或水域的所有權,而必須受到法律的特定限制。如:權利所有人對漁業權項下的水域行使權利要受到使用年限、用途等的限制。
(4 )自然資源用益權人在權利流轉時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礦產資源法》第6 條規定:“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漁業法》第23條規定: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轉讓,不得涂改、偽造、變造。”且于第43條又規定:“涂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捕撈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偽造、變造、買賣捕撈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自然資源用益權人取得權利時是否支付對價依據各國法律的規定而有所不同。
在我國,通常這些自然資源的所有人是國家,法律所規定的部分自然資源的所有人是集體組織,而被授權、經過審批取得自然資源用益權的程序具有強烈的行政色彩,在這種情況下行政命令性大于市場自由交易性;且雖然依據《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實行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又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對于該有償取得的費用采取減繳、免繳。因而如果將這種有償取得的費用定性為對價是不恰當的。因而在我國取得自然資源用益權并不必然需要支付對價。
但是,根據美國礦業法的規定,礦業公司在勘探之前一般都先申請礦地權,同時設計出選擇權,即由賣主向買主提出的,給予買主在一定期限內接受賣主提出條件的專有權的合同。這種選擇可以是購買,也可以是租賃,在選擇期內,勘探者首先付購買或租賃的費用,待查明礦藏后,如果決定買下或租賃,那么可以在生產過程中分期支付或在有相當儲量的基礎上貸款支付。
在土地使用制度上,美國采取完全的市場模式,承認土地的個人所有,自由流通。因此,土地或者礦地的私人所有者不可能將自己放在公共財產的管理人即政府的位置上,他有自身的獨立的經濟利益,根據自身的理性,他有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動機,因而他不可能行使政府的職能,僅僅為了公共的利益(使資源獲得充分的利用,礦藏被合理地開采利用等)而通過特許的方式將采礦權授予他人。為了確保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土地或者礦地的私人所有者會處于經濟人的理性思維,使自己的經濟利益得到最大的滿足,因而他會運用市場的手段將采礦權出售,從而獲得對價(有時價格可能會高于價值)。可見,此時的這種私人之間的許可是有對價的。并且在美國對于油氣勘探開采的許可證,如果在私有土地上從事油氣勘探開發的則完全以契約方式決定土地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勘探開發許可和它們的利益分配關系,如果有問題,則由民法調整。
這種由法律明文規定的由民法調整的私有土地上的油氣勘探開采的合同糾紛,也涉及到利益分配的關系,即對價的問題,此時法律已經消除了該種許可證的行政法特征,完全是私人之間的糾紛。
又如,在美國,國家對在國有土地上從事油氣勘探,通過土地競租的方式進行管理。兩家以上申請工作的土地,誰出價高就由誰與內政部土地管理局簽訂租地協議,而不頒發許可證。但從事鉆井的,要申請辦理鉆井許可證,油井投產后,政府按一定比例提取權利金,比例不低于12.5% ,非競租土地繳納定額租金。在各州土地上從事油氣勘探開發的,由各州政府負責土地競租和頒發許可證。
競租的方式是一種用市場手段來調節產權、從而實現利益最大化的方式,為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須有對價,而不可能放棄對價只收取行政手續費。由此可見,不僅僅是資源的私人所有者與權利申請人之間的關系中存在對價;而且資源的國家所有者即行政機關與權利申請人之間的關系中也存在對價,即行政合同中也有對價。
再如,俄羅斯聯邦的礦產開采的許可證制度。礦產使用權許可證通過競爭和拍賣的方式獲得。許可證的內容包括有關征收礦產的使用費、地皮費和水域費的條例;商定的礦物原料開采水平和分成辦法。國家頒發許可證機關征收礦產使用權許可證發放費。費用標準根據鑒定礦產使用申請所需費用和頒發許可證組織費用及各項費用確定。
如上文所述,競爭和拍賣的方式本就是市場方式,并且要征收礦產的使用費以及其他的費用等條件,尤其是國家頒發許可證機關還要征收許可證發放費用,由此可見礦產的使用費和許可證發放費并不是相同的事物:礦產的使用費是申請權利人交付的使用權利的對價,而許可證發放費則是國家行使行政職權的成本以及工本費等。
由此可知,特許是有對價的這一情況不僅存在于美國,也存在于其他國家。
而且,本文認為事實上,我國的法律規定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矛盾,例如,我國漁業法規定:“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于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的,使用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許可其使用該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核發養殖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集體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涂,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從事養殖生產。”在該條文中,對于養殖權的性質根據水域的所有權性質作了區分,顯然,全民所有的水域上的養殖權屬于公權調控的范圍,而在集體所有的水域上的養殖權則是承包經營,屬于民法調整的范圍。上文已經闡述了從所有權性質的角度來區分其上的用益權的作法是不科學的,而且行政權力的強化容易產生權力的“尋租”現象。因此,本文認為自然資源用益權的取得從理論上將應該是有對價的。
另外,這里附帶提及的是,并非所有的用益物權都是有對價的,例如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
舉例而言,甲乙兩地相連,甲地臨街,乙地不臨街,乙地所有人除了從甲地上穿過以外,沒有其他辦法到達街上,乙通過甲地的權利就是地役權,并且乙取得這種權利時并不需要支付對價。
七、小結通過上文的論述,本文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特許不僅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但是特許具有濃厚的強制性色彩;
第二,特許與物權或者用益物權是不同層次的概念:特許是從權利的來源的角度而言的;物權或者用益物權則是從權利的所有或者擁有的角度而言的;
第三,本文嘗試將從羅馬法上延續至今的“用益權”概念借鑒到自然資源法律制度中來,將部分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定性為“自然資源用益權”。這種自然資源用益權與民法中的物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既有
相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
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自然資源用益權定性為物權或者準物權。自然資源用益權具有排他性;從理論上講,這種自然資源用益權的取得應該取得對價,但在我國將此僅僅規定為補償制度;另外,由于自然資源自身的特點,以及其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因而對自然資源用益權的流轉作了限制;
第四,自然資源法律制度中的特許制度的性質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資源開發許可證。對于這類資源的使用權,本文定性為自然資源用益權;第二類是資源利用許可證。在我國、我國臺灣地區、日本、韓國,傳統的用益物權是對土地的利用,因而本文將土地使用權按照傳統法律的規定,定性為用益物權;在傳統的用益物權制度有所發展的情況下,草原等類似于土地的資源的利用權也定性為用益物權;第三類是資源交易進出口許可證。這類資源交易的許可證不僅涉及到資源的生態價值、利用價值、科學研究的價值;國家對資源的保護、國家的問題;而且涉及到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利益,國家對某些方面的國際貿易是否要實行配額制、外匯管制以及海關在進出口貿易中的職能等等一系列的行政法中的問題。因此,本文認為這類許可完全是一個行政法上的概念,因而將這類特許歸結為行政法的概念。
參考論文:
1.屈茂輝著:《用益權的源流及其在我國民法上的借鑒意義》,載《法律科學》2002年第3 期。
2.崔建遠、曉坤著:《論礦業權的客體》,載《法學》1998年第2 期。
3.崔建遠著:《礦業權法律關系論》,載《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3 期。
4.李雄、潘婉清著:《試論礦業權排他的絕對性與相對性》,載《中國地質礦產經濟》1999年第11期。
5.郭潔著:《礦業權民事立法淺論》,載《貴州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2 年第5 期。
6.陳錦輝、黃碩琳、倪雪朋著:《我國實施漁業權制度可行性初探》,載《上海水產大學學報》2003年第3 期。
7.朱遂斌、林偉明著:《我國BOT 特許權協議法律性質分析》,載于《中國法學》1999年4 月刊。
8.王桂元、陸娟著:《特許專營及相關法律問題》,載于《中國法學》1996年5 月刊。
參考書目:
1.肖國興、肖乾剛編著:《自然資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王燦發著:《環境法學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3.張正釗、韓大元主編:《中外許可證制度的理論與實務》,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4.馬懷德著:《行政許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5.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修訂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6.江必新、周衛平:《行政程序法概論》,北京師范學院出版社版。
7.黎國智主編:《行政法詞典》,山東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
8.曾陳明汝著:《兩岸及歐美專利法》,臺北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
9.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修訂本),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
10. 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11. 鄭玉波著:《民法物權》,臺北三民書局1992年版。
12. 周枏著:《羅馬法原論》(上冊),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
13. 〔意〕彼德羅·彭梵得著,黃風譯:《羅馬法教科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14. 沈宗靈著:《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注釋:
1 參見曾陳明汝著:《兩岸及歐美專利法》,臺北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6 月第1 版,第4 頁。
2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修訂本),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第1234-1235 頁。
3 黎國智主編:《行政法詞典》,山東大學出版社1989年11月版。
4 參見黎國智主編:《行政法詞典》,山東大學出版社1989年11月版。
5 參見江必新、周衛平:《行政程序法概論》,北京師范學院出版社版,第109 頁。
6 張正釗、韓大元主編:《中外許可證制度的理論與實務》,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1 月第1 版,第2 頁。
7 張正釗、韓大元主編:《中外許可正制度的理論與實務》,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1 月第1 版,第3 頁。
8 馬懷德著:《行政許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7 月第1 版,第75頁。
9 王燦發著:《環境法學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9 月第1 版,第101 頁。
10曾陳明汝著:《兩岸及歐美專利法》,臺北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6 月第1 版,第6 頁。
11曾陳明汝著:《兩岸及歐美專利法》,臺北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6 月第1 版,第5 頁。
12朱遂斌、林偉明著:《我國BOT 特許權協議法律性質分析》,載于《中國法學》1999年4 月刊,第114 頁。
13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修訂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 頁。
14王桂元、陸娟著:《特許專營及相關法律問題》,載于《中國法學》1996年5 月刊,第116 頁。
15美國商業部、國際貿易協會:“經濟中的特許專營,1985-1987 ”,華盛頓,美國政府印刷所,1987年1 月,第2 頁。轉引自:王桂、陸娟著:《特許專營及相關法律問題》,載于《中國法學》1996年5 月刊,第117 頁。
16參見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頁。
17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修訂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 頁。
18〔意〕彼德羅·彭梵得著,黃風譯:《羅馬法教科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51 頁。
19周枏著:《羅馬法原論》(上冊),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360 頁。
20鄭玉波著:《民法物權》,臺北三民書局1992年版,第181 頁。
21肖國興、肖乾剛編著:《自然資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2 頁。
22肖國興、肖乾剛編著:《自然資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9 頁。
23肖國興、肖乾剛編著:《自然資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9 頁。
24參見崔建遠、曉坤著:《論礦業權的客體》,載《法學》1998年第2 期,第40-41 頁。
25肖國興、肖乾剛編著:《自然資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2 頁。
26參見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年版,第345 頁。
27參見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51 頁。
28參見肖國興、肖乾剛編著:《自然資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08-409頁。
29參見陳錦輝、黃碩琳、倪雪朋著:《我國實施漁業權制度可行性初探》,載《上海水產大學學報》2003年第3 期。
30參見肖國興、肖乾剛編著:《自然資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09頁。
31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頁。
32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頁。
33參見沈宗靈著:《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359頁。
34張正釗、韓大元主編:《中外許可證制度的理論與實務》,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1 月第1 版,第370-372 頁。
35張正釗、韓大元主編:《中外許可證制度的理論與實務》,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1 月第1 版,第372 頁。
36張正釗、韓大元主編:《中外許可證制度的理論與實務》,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1 月第1 版,第372 頁。
篇9
(1.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黃河水產研究所,陜西 西安 710086;
2.大連海洋大學水產與生命學院,遼寧省水生生物學重點實驗室,遼寧 大連 116023)
摘要:于2014年秋季在黃河蘭州市區段設置7個采樣斷面對魚類資源進行了調查。結果顯示:調查的魚類有13種,隸屬于4目5科。其中鯉科魚類占優勢,有9種,占總種類數的69.23%。鯉科魚類中鰷數量最多,占總漁獲物數量的28.41%,鯉魚的體重最大,平均為312 g/尾,占總漁獲物重量的83.78%。黃河蘭州市區段魚類區系具有5種區系復合體特征。本次調查結果表明黃河蘭州市區段魚類種類明顯減少,漁獲物中小型魚類數量占很大優勢。建議加大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力度,適時進行經濟魚類的增殖放流。
關鍵詞 :黃河蘭州市區段;魚類資源;調查
基金項目: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項目(2015DKA30470-011);公益性行業(農業)科技專項:黃河及其河口漁業資源評價和增殖養護技術研究與示范(201303050-06)。
作者簡介:賈秋紅(1977-),女,工程師,主要從事水生生物學研究。E-mail:jiaxiu-001@163.com
通訊作者:沈紅保(1977-),男,高級工程師,主要從事水生態環境保護。E-mail:shb19770623@163.com
DOI:10.3969/j.issn.1004-6755.2015.09.007
魚類是水生態系統重要的生物組成部分,位于食物鏈的頂端,對所處的環境變化比較敏感,其捕食作用通過下行效應對整個水生態系統產生重大影響,包括對浮游生物、底棲生物以及小型魚類等,通常被用來作為評價人類活動對水生態系統健康影響的重要指示因子[1]。此外,魚類種群結構組成的變化是對人為影響及其生境變化的直接響應,其相關演變過程不但可能導致漁業功能的退化,而且也可能使河流生態系統失去重要的自我調控功能,最終導致生態平衡失調[2]。黃河漁業資源全面調查研究始于上世紀50年代,蘭州段區域性調查始于上世紀80年代。近年來,隨著居民生活污水和工廠廢水的大量排入,黃河蘭州段水質受到嚴重污染,魚類生態系統遭到嚴重破壞,此外黃河河道無節制的采砂以及在魚類繁殖季節偷捕等人為因素的影響,黃河魚類資源量已呈下降趨勢。此次黃河蘭州市區段魚類資源現狀調查,旨在調查清楚該河段區域內漁業資源現狀,為下一步黃河蘭州段漁業資源恢復和水生態環境保護提供理論支持。
1材料與方法
1.1調查區域概況
蘭州地處黃河上游的隴中高原區,位于北緯35°51′至38°,東經102°30′至104°30′之間,城區海拔1 520 m,黃河自西向東縱貫整個城區。蘭州境內大部分地區屬溫帶半干旱氣候,溫差大,降水少,冬季冷而長,夏季熱而短,秋季低溫,霜凍較早。年降水量360 mm,年平均氣溫10 ℃,全年日照時數平均2 446 h,無霜期180 d以上[3]。蘭州市區段黃河河道全長78 km,流經西固區、安寧區、七里河區、城關區和什川鎮,沿途接納了湟水河、莊浪河、宛川河等支流[4]。
1.2采樣時間和采樣地點
于2014年11月,根據黃河蘭州市區段的地勢地貌以及人類活動影響程度,在研究區域(劉家峽水庫至什川鎮)共選擇7個具有代表性的采樣斷面(H1~H7)(見圖1)。
1.3樣品采集方法和種類鑒定
根據黃河蘭州段河岸的具體情況,魚類資源調查采用現場捕撈為主,輔以市場調查、走訪當地漁民和漁業主管部門等形式,了解魚類資源現狀及相關的歷史資料。現場捕撈采用的漁具有流刺網(網目為2 cm、4 cm、6 cm)、定置刺網、地籠、拉網、電魚機、鉤釣等,網具使用時間控制在7~8 h,電魚時間3~4 h。所有漁獲物現場用10%甲醛溶液固定后帶回實驗室進行鑒定[5],依據相關文獻[6-8]進行種類鑒別,統計數量,記錄體長體重等參數。
2結果與分析
2.1魚類種類組成
本次魚類調查顯示,黃河蘭州市區段有魚類4目5科13種,其中,鯉科魚類最多,有9種,占總的漁獲物種類的69.23%;鮭科1種,占種類數的7.69%;鰍科1種,占種類數的7.69%;鲇科1種,占種類數的7.69%;塘鱧科1種,占種類數的7.69%。
2.2漁獲物組成分析
本次調查共獲得各種魚類共88尾,總重量為3.58 kg,漁獲物有鰷、鯉魚、麥穗魚、黃河鮈、鯽魚、鲇魚、黃黝魚、棒花魚、鰱魚、池沼公魚、甘肅高原鰍、拉氏鱥、高體鰟鮍。
從數量上看,鰷數量最多,有25尾,體長平均為6.46 cm。數量占總種類數量的28?41%,其次是麥穗魚和鯉魚,分別占總種類數的12.50%和11.36%。在重量上,通過實地捕撈及走訪調查,鯉魚的體重最大,平均體重為312 g/尾,總體重占總漁獲物重量的83.78%。重量最小的是高原鳑鲏,占總漁獲物重量的0?06%(見表1、2)。
2.3魚類區系組成
根據尼可爾斯基(1960)區系復合體的概念,本次調查區域魚類的區系可分為5種區系復合體,池沼公魚、拉氏鱥屬于北方山麓復合體,鰱、棒花魚等屬于中國平原復合體,麥穗魚、黃河鮈等屬于第三紀早期復合體,甘肅高原鰍屬于中亞高山復合體,黃黝魚屬于印度平原復合體(見表3)。
3討論
此次調查發現,近年來由于黃河蘭州段人口的增加、石化工業的發展以及人類的濫捕、濫放等因素的影響,嚴重破壞了該河段水域生態平衡,使得魚類原有的生境發生改變,從而導致了此河段水生生物種群結構和區系組成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在河流生態系統中,魚類的種類組成及群落分布主要依賴于河流環境中的生境多樣性和穩定性。調查顯示,黃河蘭州市區段由于工業污水排放嚴重,河道及河床開發和擾動頻繁,生物賴以棲息的生境穩定性遭到破壞,使得魚類的種類組成趨于單一,主要表現在以鯉科魚類為主。此外調查的魚類獲物數量占優勢的主要是一些小型魚類,如鰷、麥穗魚等。這一調查結果與袁永鋒[9]等調查的黃河干流中上游魚類資源現狀和沈紅保等[10]調查的黃河上游魚類資源調查結果較一致。已有研究表明,河道的開發和河床的擾動改變了水流、泥沙以及一些營養物質等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分布,從而影響了某些特殊物種(主要是一些土著種)的時空分布格局。此外,人為引種和不合理放流(放生)對原有土著魚類產生一定的威脅,不但限制了土著魚類的生長空間,還破壞了原有水域生態系統結構。最重要的是區域水環境污染加劇,部分河段常年或者部分季節水質處于嚴重污染狀態,影響了魚類的生存與繁衍,從而導致了魚類資源的減少以至于個別物種出現滅絕。
綜上所述,影響黃河蘭州市區段魚類資源結構變化的因素不是單一的,是多種環境因子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及時采取減少水質污染、禁止河道采挖、進行適度增殖放流等措施,對保護魚類生物多樣性及流域生態平衡具有重大意義。
參考文獻:
[1]
武瑋,徐宗學,殷旭旺,等.渭河流域魚類群落結構特征及其受環境因子的影響分析[J].環境科學學報,2014,34(5):1298-1308
[2] 侯文華,胡夢紅,劉其根.千島湖刺網漁獲物中魚類群落結構及多樣性特征分析[J].上海海洋大學學報,2014,23(6):826-833
[3] 李毅華,張國珍,楊改強,等.黃河蘭州段市區段水資源價值的研究[J].蘭州交通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7,26(3):41-45
[4] 朱延盛.黃河蘭州段水環境質量的模糊評判[J].甘肅環境研究與監測,1994,7(2):13-16
[5] 孟偉,張遠,渠曉東,等.河流生態調查技術方法[M].北京:科學出版社,2011:92
[6] 張春霖.中國魚類志[M].北京:科技出版社,1960
[7] 陜西省水產研究所,陜西師范大學生物系.陜西省魚類志[M].西安:陜西科學技術出版社,1992
[8] 蔡文仙.黃河流域魚類圖志[M].楊凌: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出版社,2013
[9] 袁永鋒,李引娣,張林林,等.黃河干流中上游水生生物資源調查研究[J].水生態學雜志,2009,2(6):15-19
篇10
生境修復和生物資源養護的基本原理與過程
1基本原理
生境修復與生物資源養護原理的主要研究內容包括生態系統結構、功能以及生態系統內在的生態學過程與相互作用機制,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多樣性、抗逆性、生產力與可持續、先鋒群落與頂級群落的發生、發展機理與群落演替規律,不同干擾條件下生態系統的受損過程及其響應機制,生態系統退化的診斷及其評價指標體系,生態系統退化過程的動態監測、模擬、預警及預測等。對一個完整的生態系統修復工程而言,生態系統的各個組成部分都需要在原位經過自然的生態過程,因此,事實上各生態學原理均可應用于生態恢復的實踐中。生態系統修復涉及的基本原理主要有限制因子原理、能量流動原理、種群密度制約及分布格局原理、生態適應性理論、生態位原理、演替原理、生物入侵理論、生物多樣性原理、功能群構建原理等。其中,干擾與演替原理、功能群構建原理是應用于海洋生態系統恢復中的重要原理。
2基本過程
修復行為實質上是對生態系統的一次新的干擾,很難保證所有修復行為均對目標系統的修復起到正效應。要想系統向預期方向發展,需要有科學的理論框架,制定合理的修復方案,并對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Zedler以濕地生態系統的修復為例,將生態恢復的整個過程劃分為5個不同的階段,即目標設定—開發概念模型、恢復區域的選址優化、原地非生物環境的操控、原地生物區系的操控、生態系統維護等。
Clewell等將生態恢復的過程分為修復計劃準備、生態系統健康狀況評估、修復計劃制定論證、修復行動實施、修復后評估和管理等5個階段,并指出了生態修復過程中涉及的51條指導原則。
海洋生境修復和生物資源養護設施
1人工魚礁
人工魚礁(artificialreef)是人為放置在海底的一個或多個自然或者人工構造物,它能夠改變與海洋生物資源有關的物理、生物及社會經濟過程,并可改善海域生態環境,營造海洋生物棲息的良好環境,為魚類等提供繁殖、生長、索餌和庇敵的場所,達到保護、增殖和提高漁獲量的目的。用于建造人工魚礁的材料種類很多,礁體材料的選擇直接影響礁體的結構特征和礁區生物的增養殖效果。根據材料的來源不同,人工魚礁使用的材料可分為天然材料、廢棄材料和人造材料等3大類。礁體設計對人工魚礁效果的發揮至關重要,主要包括礁體材料、重量、形狀、幾何尺寸、內部結構等因素。礁體的材料、重量、尺寸、結構復雜性、表面粗糙度等應根據規劃要求與生物因素和水動力學特征相適應。根據投放的不同目的和用途,人工魚礁可以分為增殖型魚礁、漁獲型魚礁和游釣型魚礁等3種。
2增殖礁及增養殖設施
根據增殖對象生物不同,人工魚礁可分為藻礁、鮑礁、參礁等,而增殖海參、鮑等海珍品的礁體可統稱為海珍品增殖礁,又稱海珍礁,。由于礁體可以保護刺參、鮑等海珍品免受敵害侵擾,并可為增殖海珍品提供食物來源和遮蔽場所,因此,海珍礁廣泛應用于中國的海珍品增養殖中。在我國,很多種材料被用作刺參的人工附著基或礁體,例如石塊、瓦片、混凝土構件、扇貝養殖籠、編織布、塑料構件,甚至柞木枝等。
作者所在的研究團隊針對近岸泥沙質海灣、離岸開放海域和靜水圍堰等增養殖生境的受損現狀和刺參、鮑等海珍品的生態習性,發明了適用于近岸海灣的牡蠣殼海珍礁及其配套制作裝置、貝類排糞物再利用裝置,適用于離岸開放海域的大型藻類抗風浪沉繩式養殖設施、“海龍I型”底播式海水增養殖設施,以及適用于圍堰的多層板式立體海珍礁:這些設施設備實現了對不同類別生境的有效修復和高效生態增養殖,為海洋生境修復與海水增養殖產業高效健康發展提供了裝備支撐。
海洋生境修復和生物資源養護技術
1海洋生境修復與改良技術
1.1海草床修復技術
海草是單子葉草本植物,通常生長在淺海和河口水域。海草床對海域生境的修復和改良具有重要的生態作用,海草群落不僅是海洋初級生產者,具有高的生產力和固碳能力,還可起到穩定底泥沉積物、改善水體透明度及凈化海水的作用;同時,海草還是許多海洋動物重要的產卵場、棲息地、隱蔽場所及直接的食物來源,在全球C、N、P循環中具有重要作用。據《世界海草地圖集》顯示,1993年到2003年,全世界已經有約26000km2的海草床消失,達到總數的15%。海草床的衰退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關注,許多國家都開展了海草床恢復方法的研究工作。海草床的恢復主要依靠海草的種子或者構件(根狀莖),主要的方法有生境恢復法、種子法和移植法。
生境恢復法投入少、代價低,但周期長。移植法恢復大葉藻海草床是較為常用的方法,主要有草皮法、草塊法和根狀莖法,草塊法成活率高,但對原海草床有破壞作用;根狀莖法節約種源,但固定困難。應用種子來實現低成本、高效率、大規模的恢復海草床也是當前研究的熱點,種子法破壞小,但種子難收集、易喪失、萌發率低。
1.2牡蠣礁修復技術
牡蠣礁(oysterreef)指目前正在生長及挽近剛停止生長的、于河口洼地中的牡蠣殼堆積體。牡蠣礁在凈化水體、提供棲息生境、促進漁業生產、保護生物多樣性和耦合生態系統能量流動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生態功能。美國切薩皮克灣(ChesapeakeBay)由于人類活動的影響而引起了生境的退化(富營養化和大葉藻藻床的破壞)及生物資源的衰退(美洲牡蠣數量大為減少)。近年來,弗吉尼亞海洋科學研究所(VirginiaInstituteofMarineScience)的科學家實施了牡蠣礁恢復計劃,對礁體生物學、群落發生和營養動態進行了系統研究,并對恢復情況進行了追蹤,如Harding研究了恢復的牡蠣礁區域浮游動物群落豐度和組成的水平分布和時間變化,作為切薩皮克灣牡蠣礁恢復進展的潛在標準。該系列研究對當地牡蠣礁的成功修復起到了重要作用。牡蠣礁的修復主要通過結合防浪堤設置專用礁體以及利用牡蠣殼礁體兩種方式實現。
1.3珊瑚礁修復技術
珊瑚礁(coralreef)是石珊瑚目的動物形成的一種結構,它們是成千上萬的由碳酸鈣組成的珊瑚蟲的骨骼在數百年至數千年的生長過程中形成的。珊瑚礁被稱作“熱帶海洋森林”,其生態系統具有很高的生物多樣性和重要的生態功能,珊瑚礁為許多動植物提供了生活環境,其中包括蠕蟲、軟體動物、海綿、棘皮動物和甲殼動物,此外,珊瑚礁還是大洋帶的魚類的幼魚生長地。
由于全球氣候變暖、自然災害、海水消耗、過度捕撈、海水污染等原因,導致珊瑚礁的衰退現象嚴重。世界珊瑚礁現狀調查顯示,全世界19%的珊瑚礁已經消失,15%的珊瑚礁在10~20年內將有消失的危險,20%的珊瑚礁在20~40年內將面臨消失。珊瑚礁生態修復的主要方法包括有性生殖法(sexualreproduction)、珊瑚移植法(transplantation)、底質改良法等。有性生殖法是通過自然產卵產生的珊瑚幼蟲來培育珊瑚幼體,再將幼體進行移植;珊瑚移植是把珊瑚整體或者部分移植到退化區域,以改善退化區的生物多樣性,這是過去幾十年來修復珊瑚礁的主要手段;底質改良是通過穩固底質或在底質中增加化學物質,以吸引珊瑚幼蟲的附著和珊瑚的生長。
1.4人工魚礁構建技術
人工魚礁水動力學特征研究可以為人工魚礁的選址和設計的優化提供科學依據。了解人工魚礁水動力學性能需要首先研究人工魚礁受水流作用時受力的情況和人工魚礁內部及其周圍流場的實際分布情況,其研究方法主要有理論分析、模型實驗和數值模擬等。黑木敏郎與中村充在回流水槽中,觀察和測定了圓筒形、四角形魚礁模型周圍水流的變化。Fujihara等運用數值計算法對設置魚礁后的定常層流水域的流場變化進行研究,得到了魚礁流場的上升流范圍及分布特點。國外學者的研究表明:在魚礁的阻流作用下,魚礁下游的流場根據紊動程度可分為3個區域:紊流區、過渡區和未受擾動區。通透性礁體和非通透性礁體所產生的紊流區長度比和高度比均不同,通透性礁體的高度比小于1,長度比小于4,而非通透性礁體的高度比一般要大于1而略小于2,而長度比小于14。
合理的選址是人工魚礁規劃設計的基礎。人工魚礁投放區域的選擇是否合理關系到其功能能否正常發揮,投放區域不當會造成人力與財力的損失,并有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李文濤等認為人工魚礁的選址涉及地質科學、海洋科學、氣象科學、生物科學、社會學等多個學科,需要考慮海洋物理環境、生物環境和社會等多種因素,其中國家的海洋功能區劃以及海底底質類型、水深、水流等因素在人工魚礁的選址中是必須首先考慮的;王飛等根據水深、底質類型、地形坡度、生物密度、平均流速、離岸距離等影響人工魚礁選址的因素,并根據各影響因子的重要性程度確定其權重,建立了舟山海域人工魚礁選址的多因子綜合評價模式。
Tian對臺灣省老鼠嶼沿岸海區的五個預選礁區進行了綜合性的選址研究,研究內容包括了海底地形、地貌、底質特性以及海況,調查中使用了回聲測深儀、旁掃聲納、重力巖心提取器、地質測試儀、GPS、ADCP(多普勒流速剖面儀)和ROV(水下機器人)等先進的儀器設備。
2海洋生物資源養護技術
2.1人工增殖放流技術
增殖放流是恢復漁業資源、優化水生生物群落結構、提高漁業生產力的有效手段,其形式是通過向天然水域投放魚、蝦、蟹、貝類等各類漁業生物的苗種來達到恢復或增加漁業資源種群數量和資源量的一種方法。19世紀中期,美國、加拿大對紅點鮭進行了移植孵化實驗,后來又將一種溯河性鯡魚從北美大西洋沿岸移植到太平洋沿岸,并形成了有價值的自然種群。挪威、英國、丹麥和芬蘭也先后進行了鱈魚和鲆鰈類的資源增殖工作。日本于20世紀60年代提出“栽培漁業”概念,并在瀨戶內海進行了對蝦、真鯛、梭子蟹和盤鮑的放流增殖工作,至2002年,日本放流水產苗種已達83種。
長距離洄游的大麻哈魚類是目前世界上規模最大、最有成效的增殖種類,前蘇聯、日本、美國和加拿大等國先后進行了大麻哈魚的增殖放流,放流數量每年高達30余億尾,回捕率高達20%。目前世界上有94個國家開展了增殖放流工作,其中64個國家開展了海洋增殖放流工作。
我國近海漁業資源放流工作起步較晚,自20世紀70年代中后期開展對蝦增殖放流以來,已經開展了海蜇、三疣梭子蟹、金烏賊、曼氏無針烏賊、梭魚、真鯛、黑鯛、大黃魚、牙鲆、黃蓋鰈、六線魚、許氏平鲉等游泳生物以及蝦夷扇貝、魁蚶、海參以及盤鮑等底棲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其中中國對蝦的增殖和移植、海蜇的增殖、蝦夷扇貝的底播移植等工作已初具生產規模和顯著的經濟效益;但在增殖放流過程中,存在管理體制不夠健全、資金投入相對不足、科學研究相對薄弱,缺乏規范的增殖放流技術規程等問題。農業部下發了《全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總體規劃(2011—2015年)》,規范和細化了各海域增殖放流任務,提出了渤、黃、東海及南海具體適宜增殖放流的種類,對45種經濟物種的適宜放流海域進行了規劃。
2.2多營養層次綜合增養殖技術
多營養級的綜合養殖模式(integratedmulti-trophicaquaculture,IMTA)是近年提出的一種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海水養殖理念。對于資源穩定、守恒的系統,營養物質的再循環是生態系統中的一個重要過程,由不同營養級生物,如投餌類動物、濾食性貝類、大型藻類和沉積食性動物等組成的綜合養殖系統中,系統中一些生物排泄到水體中的廢物成為另一些生物的營養物質來源。因此,這種方式能充分利用輸入到養殖系統中的營養物質和能量,可以把營養損耗及潛在的經濟損耗降到最低,從而使系統具有較高的容納量和經濟產出。近年來,作者所在的研究團隊針對淺海筏式、底播和島嶼的不同特點和增養殖對象的生態特征,研發了筏式貝-藻-參綜合養殖、藻-鮑-參生態底播增養殖和離岸島嶼生態增養殖等多營養層次的綜合增養殖新技術。
3海洋牧場建設技術
海洋牧場(oceanranching)是一個新型的增養殖漁業系統,即在某一海域內,建設適應水產資源生態的人工生息場,采用增殖放流和移植放流的方法,將生物種苗經過中間育成或人工馴化后放流入海,利用海洋自然生產力和微量投餌育成,并采用先進的魚群控制技術和環境監控技術對其進行科學管理,使其資源量持續增長,有計劃且高效率地進行漁獲。建設海洋牧場需要一整套系統化的漁業設施和管理體制,如人造上升流、人工種苗孵化、自動投餌機、氣泡幕、超聲波控制器、環境監測站、水下監視系統、資源管理系統等。海洋牧場的構想最早是由日本在1971年提出。
1978~1987年,日本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進“栽培漁業”計劃,并建成了世界上第一個海洋牧場——日本黑潮牧場。韓國于1994~1996年進行了海洋牧場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并于1998年開始實施“海洋牧場計劃”,該計劃試圖通過海洋水產資源補充,形成牧場,通過牧場的利用和管理,實現海洋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增長和利用極大化。美國于1968年提出建造海洋牧場計劃,1972年付諸實施,1974年在加利福尼亞建立起海洋牧場,利用自然苗床,培育大型藻類,效益顯著。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曾提出開發建設海洋牧場的設想,90年代又有學者對南海水域發展海洋牧場提出建議,并對南海水域進行了多項綜合和專項調查,為開發建設海洋牧場提供了背景資料和技術儲備。目前中國海洋牧場的開發還僅限于投放人工漁礁和人工放流,并且由于規模較小,形成的魚礁漁場對沿岸漁業的影響甚微。
海洋生境修復和生物資源養護的監測與評價
1海洋生境修復和生物資源養護系統的監測
生態系統的監測是海洋生境修復和生物資源養護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監測信息的收集是決定恢復生態系統管理方式的重要環節,通過監測可以確定修復工程是否向既定目標發展。因此,制定監測實施標準和規程對于復雜的監測活動十分必要,如美國的加利福尼亞區域海帶修復計劃中制定了海帶恢復和監測規程,規程為參與潛水的志愿者列出了詳細注意事項,以保證監測的一致性和精確性;全球海草監測計劃(SeagrassNet)也制定了有關海草恢復的監測規程、野外取樣和數據處理的注意事項、科學監測手冊等。
監測主要分修復前監測和修復的長期監測。通過修復前監測,可以了解生境和生物資源的受損程度,確定現存生態系統的特點,并有助于確定恢復的目標和恢復方式。修復的長期監測是自修復計劃正式實施以后對修復的全過程進行的監測,通過長期的系統監測可以對比修復系統與自然系統的特點,便于準確確定退化生態系統修復的生態變動過程及變動方向。
2海洋生境修復和生物資源養護效果的評價
在復雜的環境條件作用下,恢復的目標和效果可能會偏離既定的恢復軌道,因此,對海洋生境修復和生物資源養護效果進行評價是十分必要的。當前對恢復和自然生態系統及其功能參數特征的變異性了解還不夠深入,因此,海洋生境修復和生物資源養護效果的評價方法與技術手段也相對復雜。生態修復效果評價的主要方法有直接對比法(directcomparison)、屬性分析法(attributeanalysis)和軌道分析法(trajectoryanalysis)。評價生態修復效果應用最廣泛的方法是直接對比法,即對比恢復的和自然的生態系統的結構與功能參數,包括生物和非生物環境參數;屬性分析法是將恢復的生態系統的屬性轉化為定量和半定量的數據,以確定生態系統中各屬性要素的恢復程度;軌道分析法是一種正處于研究過程中但比較有應用前景的方法,該方法通過定期收集恢復數據并繪制成趨勢圖,以確定恢復的趨勢是否沿預定的恢復軌道進行。
恢復的生態系統的評價標準較為復雜。從生態學角度,恢復的生態系統應包含充足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其能夠在沒有外界協助的情況下維持自身結構和功能的持續正常運轉,且具備能夠應對正常環境壓力和干擾的抗性。國內外在采用系統模型評價修復效果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定進展。Madon等提出了用于規劃濕地恢復的生物能量學模型(bioenergeticsmodels),該模型可以用于評估不同環境條件下魚類的生長情況,華盛頓大學的研究人員利用該模型評估了河口濕地系統恢復過程中鮭魚幼魚的生長情況。Pickering等運用成本效果分析(CEA)、成本效益分析(CBA)和條件價值評估(CVM)等方法從生態學角度評價了人工魚礁修復近海生態系統的潛力。
Pitcher等采用生態系統空間模擬技術(ECOSP-ACE)預測了香港禁捕保護區內人工魚礁的資源和漁業的效益。
海洋生境修復和生物資源養護的綜合管理
海洋生境修復和生物資源養護的管理是海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對海洋生態系統的全面了解以及對生境修復和生物資源養護的監測與研究。海洋生境修復和生物資源養護的管理應該從規劃開始,一直持續到修復效果達到預定目標。管理的目標是保障修復行動和修復效果的有效性。近年來,基于生態系統的管理(ecosystem-basedanagement,EBM)理念得到充分重視與發展。基于生態系統的管理是一種較為先進的資源環境管理方式,其核心內容是維護生態系統的健康和可持續,該理念強調從海洋生態系統整體出發制定漁業管理決策,并運用多學科知識,加強各部門合作,實現資源開發與生態保護相協調。適應性管理(adaptivemanagement)是海洋生境修復和資源養護中強調的另一種管理模式,該模式承認恢復計劃指定過程中無法預測某些不確定發生的事件,管理的目標是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這些不確定事件。該模式涉及附加恢復計劃的實施,恢復系統中部分區域的實驗研究、不同環境條件下的并行研究計劃實施、評估整個過程有效性的實施等。適應性管理的模式廣泛應用于海洋生境修復和生物資源養護實踐中。
海洋生境修復和生物資源養護研究展望
海洋生境的退化與生物資源的衰退引起了國內外的高度重視,在典型生境的修復、關鍵物種的保護、修復效果的監測與評價、修復的綜合管理等方面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成效,對緩解海洋生態環境的持續惡化與生物資源的持續衰退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生境修復與生物資源養護原理、生態高效型設施設備、生境修復與生物資源養護新技術、監測評價與管理模型、標準和規范等方面開展的研究與實踐工作相對較少,也是制約海洋生境與生物資源持續利用的關鍵因素,這也必將成為未來研究工作的重點和熱點。
1生境修復和生物資源養護原理
生境修復與生物資源養護原理是開展生態系統恢復計劃的依據。不同環境條件下的演替規律、功能群結構與功能、不同干擾條件下生態系統的受損過程及其響應機制、生態系統退化的診斷及其評價指標體系依然是未來研究工作的重點。
2生態高效型生境修復和生物資源養護設施設備
生態高效型設施設備的研發是生境修復與生物資源養護工作的基礎。該領域未來工作的熱點將主要集中在生態高效型人工魚礁、藻礁與海珍品增殖礁的研發,資源與環境遠程監測設施設備的研制,水下攝像與測量儀器的研制等方面。
3環境友好型生境修復和生物資源養護新技術
生境修復與生物資源養護技術是實現預期修復效果的核心。未來研究的重點將集中在生境修復與生物資源養護關鍵物種的篩選與功能群構建技術、碳匯漁業新技術、海洋牧場構建技術、智能型遠程監測與預警預報技術等方面。
4海洋生境修復和生物資源養護監測、評價與管理模型
監測、評價與管理是修復行動有效實施的關鍵。未來研究工作的重點將集中在監測、評價與管理的智能一體化系統,監測、評價與管理的動態模型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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