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
時間:2024-01-26 17:29:3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保護土地的法律法規,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大家好!今天是“4.22世界地球日”,我們大家聚集在一起,舉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進校園系列活動啟動儀式,這是一項十分有意義的活動,能夠讓同學們了解、掌握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積極投身到保護國土資源的活動中,喚起民眾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重視國土資源、保護國土資源、合理利用國土資源,促進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使我們國家實現可持續發展。我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進校園系列活動的舉行感到非常高興,預祝活動順利開展,取得實際成效。
大家都知道,雖然我們國家地大物博,但由于人口眾多,國土資源相對不足。近年來,隨著經濟建設發展,加上不合理利用國土資源,以及一部分人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意識單薄,違規開發利用國土資源,使得在國土資源管理上存在很大問題,嚴重影響可持續發展,危及子孫后代的生存。因此,我們必須從中國的國情出發,認真學習和掌握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增強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意識,做到合理開發利用國土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珍惜每一片森林、每一條江河、每一寸土地,走節約資源、永續發展之路,使我們國家發展得更加美好,人民生活更加幸福。在此,就開展好國土資源法律法規進校園系列活動,我向同學們提三點希望:
一、認真學習,掌握國土資源法律法規
國土資源法律法規保護自然環境,促進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實現我們國家可持續發展,同學們要從“珍惜資源、愛我國土”出發,認真學習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牢固掌握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爭當保護國土資源的小衛士,促進國土資源保護工作深入發展,共建我們的美好家園。
二、積極宣傳,讓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深入人心
同學們學習掌握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后,要積極廣泛宣傳,向自己的父母親宣傳,向左右鄰舍宣傳,向親戚朋友們宣傳,讓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提高全社會的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意識,讓每個人自覺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去珍惜國土資源、節約國土資源、保護國土資源,合理利用國土資源,實現我們國家可持續發展目標。
三、從我做起,積極保護國土資源
篇2
關鍵詞:耕地;保護;措施
中圖分類號:S341.1文獻標識碼: A
1.我國耕地保護現狀
1.1 耕地資源利用不合理
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的加快,土地資源中非農土地使用率比例迅速上升。在此背景下,如何提高非農土地的利用率,減輕人口膨脹和城市化對農業用地的壓力成為了當前保護耕地資源的工作重點。一是,我國農業整體的生產模式尚未完全轉化為現代農業,農業生產缺乏計劃性,粗放性明顯,土地的利用成本較低。土地的利用成本較低,直接導致土地向其他用途輸出,比如農業用地轉變為商業用地、工業用地。從短期效果看,農業土地的轉化實現了資本的短期升值,提高了有關不滿和相關用戶的收入,但是從長遠看,是土地資源和價值的浪費。二是,我國耕地總量多,人均少,地區分布不均勻。地區分布不均勻導致受到不同地區生產力的不同,土地資源的利用率也不同。在我國東北,特別是黑龍江地區,大規模機械化作業已經基本形成,生產效率高,產量大,而在我國其他地區特別是山區,基本是半機械半人工化,生產效率低。
1.2耕地資源法律保護機制不健全
耕地資源法律保護機制不健全主要有兩點體現:一是,產權制度不完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了,土地的所有權屬國家所有,使用權歸農民所有,目前的大戶制土地流轉制度也標明,轉讓的是土地的使用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家出于公共利益需求時,對土地可以回收,但是回收的標準和補貼以及征地性質范疇都不明確,因此,在實際的征地具體操作過程中出現了很多違法亂紀的現象。二是,隨著我國城鎮化發展加快,更多的農村勞動力涌入城市當中,農村大多留守老人和兒童,因此,很多土地無法有效得到利用,土地荒蕪化情況嚴重。
1.3耕地資源政策保護力度不夠
耕地資源政策保護力度不夠。中央明確規定要退耕還林還草,十八億畝是底線。但是部分地方政府為了實現土地資源利用最大化,實現地區GDP增長,利用十八億畝空子,將優質土地資源作為資產變賣,利用灘涂和沙地等土地作為優質資源上報。當前,市場經濟背景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農民都是土地利益的相關者,三方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從不同角度對土地利用進行設計,因此,政策保護的力度無法保障和實現。
2.我國耕地保護措施
2.1 耕地資源總量保持在穩定的狀態
保護耕地必須堅持耕地資源總量保持在穩定的狀態。實現土地資源的穩定狀態就必須要做好耕地資源總量的動態平衡。首先,要做好耕地質量的平衡。我國耕地地區分布不均勻,不同地區社會生產力也不同。因此,要深入農村,摸底調查耕地狀況和實際可利用土地,耕地質量的衡量標準不能一刀切,應該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耕地的質量以及生活方式做出基于全國綜合考慮的資源總量分布和規劃。其次,實現耕地資源總量的動態平衡不僅要考慮社會人口的需要,還要堅持可持續發展觀念,做好后備資源的儲備工作。對符合土地質量要求而被非法侵占的土地,要責令相關部門限期整改,恢復原來生產力,針對我國沙化面積不斷擴大的實際情況,要做好退耕還林還草,保護農場和草場工作。最后,根據我國農村勞動力涌入城市的發展現狀,要認真做好土地經營權流轉制度研究,盤活現有耕地用地,提高耕地使用率。
2.2 建立聯動的土地保護機制
建立聯動的土地保護機制要求處理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農民的關系,三方都是土地的利益相關者。市場化運作下,土地作為商品,具有利用成本,易轉化其他用途的特點。因此,一是,中央政府要加強立法,進一步完善保護我國耕地的法律法規;同時,也要利用中央政府的權威性,對地方政府工作進行監督;其次,還可以完善官員考核機制,將土地保護作為一項重要指標,添加為官員升遷標準。二是,地方政府要嚴格執行中央政府在土地資源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并且結合地區實際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土地保護法規;同時,也要及時發現土地保護的新情況、新發現做出專項調研,形成農業報告,向上級匯報。三是,建立賠償機制。目前,我國的征地標準和征地性質范疇界定不嚴格,相關司法解釋不明確,政府要認真研究征地標準和征地性質界定工作,依法保護農民土地的合法權益。
2.3 理順土地保護政策體系。
目前,我國農村體制改革相對于社會經濟發展已經稍顯落后,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已經無法滿足日益發展的社會生產力發展需要,非法拆遷、違法拆遷、私法代替公法現象時有發生,因此,有必須進一步理順土地保護政策體系。一是,要建立以土地保護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建設,保護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做到有法可依。農民是弱勢群體,當前社會出現了很多侵犯農民權益,甚至危及農民生命財產的現象,這些都是因為農民合法權益缺乏有效保護,土地資源保護缺乏法律依據,私法代替公法所導致。二是,要加強土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加強土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先要從法律整體框架著手,避免出現不同法律法規條款的沖突、重復以及歧義,然后各地要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法規,實現政策法律法規的軟著陸。
2.4建立合理的耕地保護經濟激勵機制
目前,我國耕地保護面臨巨大的人口壓力,如何做好群眾工作,做好土地資源保護成為了我國政府的首要問題。目前,我國人口基礎大,新增人口多,人口素質不高,單純群眾自我提高保護土地意識,顯然是不切實際,因此必須要建立合理的耕地保護經濟激勵機制。一是,對非農產業占用農業土地情況。首先,要做好征地實際調研,爭取做好長遠利益和短期利益雙收的大好局面,其次,要做好征地補償工作,征地補償要根據市場化需要,根據地價實際價格結合農戶長期損失做出合理補償,提高補償標準。比如,錦州世界園林博覽會就是利用沿海灘涂建立旅游地,并沒有占用農業用地,這對當前各地旅游地的開發提供了很好的借鑒,但是在具體的征地補償款方面與農戶存在一定分歧,導致工程進度受到一定干擾,產生了一定的社會負面影響。二是對退耕還林還草用地,政府要利用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加大對農民補貼力度,提高農民退耕還林還草的意識和積極性。
3.總結語
土地是我國發展的根本,保護耕地是維護我國長治久安的重要決策,必須要立足農村實際做好土地經營性等制度研究的同時,從法律,行政制度層面做好耕地保護的工作。
參考文獻:
篇3
一、法律法規有關探礦采礦使用土地的規定
1.現行法律法規對探礦使用土地的規定主要有:
1.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1.2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四)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第十七條:“探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第二十一條:“探礦權人取得臨時使用土地權后,在勘查過程中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1.3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臨時用地許可證明,并按規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二)地質勘查工作場地。”
2.現行法律法規對采礦使用土地的規定主要有:
2.1《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2.2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第四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2.3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第四十四條:“采礦權人開辦、停辦、關閉礦山,應按規定做好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
此外,水土保持法、環境保護法、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探礦采礦用地特別是采礦用地也作了規定。
二、探礦采礦使用土地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和管理體制、思想觀念等方面的原因,探礦采礦使用土地存在的問題相當突出,這些問題主要有:
1.探礦權人沒有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地質勘查必須取得臨時用地手續,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2.探礦權采礦權的取得與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存在沖突
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不當然取得相關土地的使用權,同樣取得土地使用權也不當然取得相關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探礦權采礦權。
3.探礦采礦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不夠明確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現在大部分礦業用地特別是國有礦山企業用地都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隨著《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的出臺,對新增的礦業用地,凡不符合劃撥取得條件的,均應以出讓方式取得,對于原來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國家征收后,礦權人以出讓方式取得礦業用地使用權。就我省而言,絕大多數礦產資源儲量不大,礦山企業規模不大,而且礦山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所以新辦礦山需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是如何取得,現行法律法規并不十分明確、具體。
4.探礦采礦用地在使用和管理上不協調
一是使用年限問題。一般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年,石油、天然氣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為7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的不同,最長有效期分別為30年、20年、10年;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工業用地最長年限為50年。二是管理側重點上的問題。三是閉礦后土地復墾責任得不到落實。四是礦山環境整治不到位。礦山環境涉及地質構造、土地表層,涉及土地能否得到重新利用。
三、探礦采礦非法使用土地的法律責任
對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非法使用土地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這些規定主要有:
第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米30元以下。”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挖砂、采石、取土……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復墾規定》第二十條:“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要求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企業和個人,……處以每畝每年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第三:《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未經批準臨時使用土地或者在臨時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土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論處。”此外,水土保持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開采礦產資源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及破壞環境的行為也規定了法律責任。
四、做好探礦采礦用地管理的若干看法
1.科學界定探礦采礦用地的性質
根據國土資源部有關規章的規定,采礦用地屬于建設用地中的工礦用地,工礦用地屬于工業用地中的一種。從探礦采礦使用土地特別是采礦使用土地的最終結果看,礦山總會關閉,礦產資源采空后,礦山用地有可能轉為建設用地,也有可能成為農用地,還有可能成為生態用地,礦山無法永久性用地。由于用地性質不同,導致用地期限、審批手續等用地制度的不同,既不利于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又不利于降低礦業成本,所以要準確界定礦業用地性質,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科學的用地制度。
2.規范探礦采礦使用土地的法律法規要互相銜接
不僅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需要相互銜接,《土地復墾規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等法規都需要相互銜接。
一要明確前置條件,把取得土地使用權作為取得探礦權采礦權的前置條件,明確程序。
二要實施集中辦理。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依法定權限由同一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審批登記與用地申請審核的,實行內部會審制度,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三要明確探礦采礦造成土地損失、財產損害的補償項目、標準和幅度。
四要加大土地復墾工作的力度。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要求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要有嚴格的制約措施,保證土地復墾工作的正常進行,提高土地利用率,做好水土保持,消除已關閉礦山的隱患。
3.探礦采礦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要明確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在《關于開采金礦、石灰石等礦區以何種方式供地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4]177號)中指出:“對開采金礦、石灰石等工礦用地,不論何種性質的企業,均應以有償使用方式供地。對采礦區用地,可區別不同情況采取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供地。”因此,探礦采礦用地使用權應當分別不同情況,可以考慮通過下列三條途徑取得:
一是臨時用地。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雖然對臨時用地管理工作作了規定,但還不夠具體,需要進一步細化。就福建而言,福建省國土資源廳印發的《福建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閩國土資文[2002]68號)的文件效力太低,至少需要升至政府規章的層次,才有利做好這項工作。
二是自營或聯營。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批準手續,無需經過征地途徑。
三是出讓。這種情況只能適用于礦產儲量多、用地面積廣、開采時間長、對經濟建設影響大的礦山。對于規模小、開采時間短的礦山,不宜采取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篇4
摘 要 公路路政管理的維度是借助于物理學領域三維空間的概念,來探討公路路政管理的界限。尤其是法律法規尚未明確的公路本身、公路建筑控區、公路兩側禁止危險作業區和禁止設立危及公路安全運營設施區等區域內,橫向、縱向和垂直三個維度上,路政管理和執法的界限。通過探討這些界限,確定公路路政管理的目標,完成保障暢通的法定職責。
關鍵詞 公路 路政管理 三個維度
維度,又稱維數,是數學中獨立參數的數目。在物理學領域內,指獨立的時空坐標的數目。0維是一點,沒有長度。一維是線,只有長度。二維是一個平面,是由長度和寬度(或曲線)形成面積。三維是二維加上高度形成體積面。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以及各省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貴定了公路管理的界限,這些界限之內的立體空間便形成了管理的維度。公路路政管理職責就是要維護路產和公路權益,因此明確公路管理的維度,顯得尤其重要。但是由于法律法規本身所特有的的模糊性、滯后性,使得路政管理實踐中,執法人員對于路政管理的橫向、縱向、垂直三個維度不能清晰界定,并導致管理上缺位和越位等問題。例如,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可以劃定,但是在這個范圍內向上、向下的空間維度具體數量或者界限是多少;公路用地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另外從公路安全保護角度,公路橋梁和隧道的安全保護空間怎樣劃分,《公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但是這些都確確實實是路政管理工作中亟需明確的問題。本文擬從相關法律法規入手,對上述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一、公路本身的維度
公路作為一個公益設施,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物理維度。《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按照公路的技術等級從公路路面、路肩、路基、橋涵、隧道等方面規定了其不同的寬度、高度、長度,這些構成了公路本身的物理維度。
二、公路路政管理的縱向維度
公路呈線形分布,其縱向維度與其長度相同,路政管理界限容易確定。但是目前存在的普遍問題是,高速公路收費站外與普通公路、市政道路以及村道相聯絡道路的縱向管理維度存在爭議。現在通常的解決辦法是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與與普通公路管理機構、市政道路管理機構和鄉鎮政府協商來具體確定。其實按照《物權法》規定,只要公路管理機構享有該路段的土地使用權, 當然具有該路段的路政管理權限,路政管理的維度(包括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區)自然涵蓋于這一區域。
三、公路路政管理的橫向維度
除了公路本身的物理維度外,路政管理橫向維度需要確定的四個。分別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區、公路兩側禁止危險作業區域、禁止設立危及公路安全運營設施區域等四個路政管理的橫向維度。
(一)公路用地的橫向維度。公路用地的橫向維度《公路法》等法律法規并無明確界定,但是《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定,公路用地范圍為公路路堤兩側排水溝外邊緣(無排水溝時為路堤或護坡道坡腳)以外或路塹坡頂截水溝外邊緣(無截水溝為坡頂)以外不小于1米范圍內的土地在有條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不小于3米,二級公路不小于2米 范圍內的土地。因此,公路用地的橫向維度也以此來確定。在路政管理四個橫向維度中,公路用地橫向維度是確定其他三個橫向維度的重要基準。
(二)公路建筑控制區的橫向維度。公路建筑控制區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在公路兩側一定的范圍內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原有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不得擴建,需埋設管線、電纜及修建臨時性工程設施的,應經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上述一定區域被稱作公路建筑控制區。由于2011年《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頒布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其具體換分界線全國各地劃分標準不一,大體分為以公路橫截面中心點、公路隔離柵外緣、公路用地外緣等三個標準。其中第一個基準不宜確定,第二個基準造成公路用地與公路建筑控制區區競合。以公路用地外緣為基準劃定建控區不但克服前兩個基準存在的問題,而且也是《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予以確認的基準。基于此,公路建筑控制區的橫向管理維度確立,在此維度內路政管理部門根據《公路法》等法律法規實施路管理,主要是新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控制與埋設管線等設施的審批。
(三)公路兩側禁止危險作業區域的橫向維度。為了保護公路運營安全,在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兩側一定范圍內禁止從事危險性作業,如采石、爆破、采礦、取土等危險作業。此外在公路橋梁跨越河道上下游一定距離內抽取地下水、挖河砂、疏浚河道作業,也會危及到公路橋梁的安全運營,也是路政部門管理的區域,因此也形成了此區域路政管理的橫向維度。此維度的基準,公路以公路用地外緣為基準,公路橋梁以橋梁中心線為基準,隧道應以洞頂構筑材料的外緣以及洞側構筑物外緣為基準。
(四)公路兩側禁止設立危及公路安全運營設施區域的橫向維度。為了保證行駛公路車輛的安全,《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了除了加油(氣)站外,以公路用地外緣、橋梁中心線、以及隧道洞頂和洞側外緣為基準的一定范圍內不允許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的場所核設施。這一范圍就形成了公路路政管理的橫向維度。
四、公路路政管理的垂直維度
垂直維度是在路政管理的區域內的上空和地下一定的空間形成的維度。公路路政管理的縱向維度、橫向維度與垂直維度構成了完整的路政管理的三維空間。縱向與橫向維度相對來說比較容易確定,但是垂直維度由于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過于原則以及還存在尚未明確的部分,確定起來難度較大。但此維度卻關系到路政管理或者路政執法的效力能否實現,如縣級公路建筑控制區為公路用地外緣起10米以內的區域,那么如有人在距公路外緣11米處制作混凝土基礎,并在此基礎上設立廣告牌,廣告牌牌體在空中侵入公路建筑控制區。此種行為是否違法呢?這可以從路政管理的垂直維度入手去研究。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但是并沒有設定土地空間權這一概念,而土地分層使用日益增多的實際,使得確立路政管理的垂直維度存在一定困難。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并規定了新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這一規定實際上明確了建設用地的空間權,也為確立路政管理的垂直維度指明了方向。首先談一下公路本身(含公路用地)路政管理垂直維度。在1995年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54條中有所涉及:“地面與空中、地面與地下立體交叉使用土地的(樓房除外),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確定為他項權利。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確定為共有土地使用權;也可以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主要用途或優先使用單位,次要和服從使用單位可確定為他項權利。上述兩款中的交叉用地,如屬合法批準征用、劃撥的,可按批準文件確定使用權,其他用地單位確定為他項權利。”由此可見公路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其地上、地下空間所有權亦屬于國家。但公路本身土地使用權當然也不應僅是地表,其地下部分垂直維度應當是地表以下至公路(含橋梁、涵洞和隧道)的基礎最深處平面以上的三維空間,這一空間就是路政管理垂直維度的地下部分。而公路地上部分應當是通過土地使用權地上權登記來具體確定。其具體維度應以滿足各路段車輛通行能力以及正常維修養護所需要的空間為宜。如《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中,其他橋梁設施跨越公路的,其距公路路面最小距離按照公路的技術等級分別為5米或4.5米,相應的該路段地上部分的垂直維度應為5米或4.5米,但是在特殊路段含有特殊公路附屬設施的路段,這一維度的數值應適當提高,具體應以登記的土地使用權范圍為準。
篇5
【關鍵詞】基層;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現狀;對策
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后,基層國土資源所處于國土資源管理的最前沿陣地,在維護、貫徹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在對轄區內的各類土地進行執法監察工作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基層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狀況對于“保增長、保紅線”雙保目標的實現也具有重要的意義。在我國實行最嚴格土地政策的新形勢下,基層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也將面臨新的情況,應對新的挑戰。
1 基層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的現狀
執法監察工作是基層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核心內容[1]。國土資源體制改革后,基層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狀況得到明顯改善。具體體現在,一是基層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人員素質明顯提高;二是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力度明顯加強;三是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環境得到明顯改善[2]。
但是,基層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工作也面臨著“發現難,制止難,處罰難,執行更難”的困境,分析原因可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1 基層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力量非常薄弱。
一是基層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人員保障不到位,國土資源管理體制的改革后,鄉(鎮)基層國土資源所缺編嚴重,即使在編人員中也有一部分因為年齡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上班工作。二是基層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經費保障不到位。國土資源體制改革后,縣(市)國土資源部門經費由當地縣(市)財政負擔,基層國土資源所核定的經費少得可憐,無法保證基層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工作的正常開展。三是基層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車輛、設備配備也不到位,不能很好地保障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工作的正常需要。尤其是隨著各地鄉鎮合并后,管轄區的擴大,執法監察力量薄弱的問題顯得尤為突出。
1.2 基層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人員業務素質不高。
國土資源體制改革后,基層國土資源所人員組成比較復雜,人員的能力、素質更是參差不齊。雖然基層國土資源所通過開展“完善體制,提高素質”等一系列活動,人員素質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然不能很好的適應當前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新形勢的需要,主要表現在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了解不深不透,對國土資源業務知識掌握不全面,遇到復雜的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束手無策,對當事人提出的一些問題解答不了,造成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上的被動。其次是綜合知識不全。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知識,這就要求執法監察人員不但要充分知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黨紀條規的規定,還要認真學習國土資源業務知識[3]。
1.3 基層國土資源所工作關系還不夠理順。
主要是理不順與所在鄉(鎮)政府的關系,現行的“一鎮一所”、“雙重領導的”的管理體制,導致基層國土資源所很多方面有求于、受制于當地鄉(鎮)政府,遇到違法違規案件怕得罪鄉(鎮)政府的領導,對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鄉(鎮)領導說不報就不報,貽誤了處理違法違規案件的最佳時機。
1.4 基層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難度較大。
雖然國土資源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將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的行政執法權直接賦予了國土資源部門,但由于在現實執法監察中,各級領導干預說情,致使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不能順利開展。同時,基層國土資源所也顧及到年終的考評名次、人大評議等因素,在執法中畏手畏腳,執法時大多是只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而很少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不能形成有效的震懾力[3]。此外,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未賦予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強制執行權,對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要依靠法院等部門的力量,案件轉到法院后,往往不能得到很好的執行,使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成為“一紙空文”。
1.5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網格化管理體系流于形式。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網格化管理體系僅僅明確了國土資源部門、人員的職責,但是對當地黨委政府、村委、與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息息相關部門的職責在網格化管理體系中卻未能涉及,使網格化管理流于形式。
2 解決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困境的幾點建議
2.1 充實基層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力量,優化基層國土資源所人員結構。保障國土資源所必須的經費需要,滿足日常工作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工作的需要。
2..2 進一步強化學習培訓。創新學習形式、制定學習培訓規劃和制度,基層國土資源所人員不僅要學習國土資源法律法規以國土資源業務知識,還要學習經濟知識和社會學、心理學、交際學等知識,更新觀念,開闊視野,提升境界,以適應新的執法形勢和任務的需要[3]。
2.3 加強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執法監察環境。國土資源所應注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采取多種方式、利用多種途徑,大力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違法違規典型案件,要充分發揮案件查處的警示教育作用,公開查處、公開曝光典型案件,力求“查處一件,震懾一方”。同時要將宣傳與執法監察有機的結合起來,從單純執法或宣傳向既執法又宣傳或既宣傳又執法轉變,切實增強廣大干群的依法用地、依法管地、依法保護土地的意識,提高全社會參與國土資源管理的積極性、主動性,增強全社會合力,從根本上鏟除違法用地滋生的土壤[1]。
2.4 加強與鄉(鎮)政府的交流溝通,明確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職責。及時向地方政府提出保護土地的合理化建議,及時、明確的告知地方政府在保護土地、制止、查處違法用地中的責任,適時提醒地方政府嚴格貫徹執行土地管理各項方針、政策,在政府的指導下管好土地。
2.5 進一步建立、健全、完善基層土資源所執法監察網格化管理體系、動態巡查及零報告制度、執法監察信息員制度、與紀檢、監察、公安、檢察院等相關部門聯動機制以及與新聞媒體等社會團體的監督機制。
3 結語
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基層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工作的困境,既要執法監察人員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同時也要多措并舉,充分調動社會各個方面力量,提高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積極性,才能進一步推動基層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工作的順利開展。
參考文獻:
[1]劉加興.基層國土部門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N].《淮海商報》第5版.2007-5-24.
篇6
【關鍵詞】物權法 抵押登記 不動產 登記制度
一、典型案例及其基本情況
2007年12月10日,河南省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抵押人河南宏興建材經營有限公司和抵押權人中國銀行某市分行辦理了180萬元的動產抵押登記書,其中抵押物一欄填寫為“鋼瓦、槽鋼、角鋼”等建材。事實上,這批鋼結構建材在辦理抵押登記時,已建成為鋼結構廠房。后因該貸款到期無法償還本息,抵押權人將抵押人訴至該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到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閱并復制了該動產抵押登記案卷資料,目前此案仍在審理中。
二、案例引發的關于抵押登記的爭論
本案中,關于債權與債務的關系已無異議,爭論的焦點在于抵押登記的效力問題,即抵押權人是否有權對作為抵押物的鋼結構建材進行處置。
1、認為抵押登記有效的理由
一方認為,根據《擔保法》、《物權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辦理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者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動產抵押登記。同時,《物權法》對動產抵押實行“登記對抗主義”,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另外,《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依照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本案中,動產抵押登記書中抵押物分別填寫為鋼瓦、槽鋼、角鋼等建材,屬于《物權法》中規定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范疇,按照《動產抵押登記辦法》規定,某市工商管理局有權辦理這些形態動產的抵押登記,因此,抵押登記有效。
2、認為抵押登記無效的理由
另一方認為,按照民法的劃分,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是以物是否能移動并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壞其價值作為標準的。按照這一標準,鋼結構廠房是一種由鋼材等組成的特殊建筑物或地上定著物,不能移動或者若移動則損害其價值或用途,因此,鋼結構廠房在性質上屬于不動產。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之規定,對不動產抵押擔保物權的設定實行“登記生效主義”。又據《物權法》第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第二百四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前,地方性法規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作出規定”之規定,《物權法》對不動產抵押登記有明確要求。
本案中,用于抵押登記的鋼結構建材在辦理抵押登記時就已經組建成了鋼結構,應該視同鋼結構廠房。但是,目前無論是法律、行政法規,還是地方性法規,均未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未明確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因此,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無權為已經組建成了鋼結構廠房的鋼瓦、槽鋼、角鋼等材料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無效。
三、關于我國現有不動產登記及抵押登記制度的分析
1、關于動產、不動產,相關法律法規已有明確區分
《擔保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本法所稱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另外,民法對動產、不動產的區分也有說明,即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就會損害其價值的物,不動產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著物;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因此,本案中抵押物由于在辦理抵押登記時就已經組建成了鋼結構廠房,屬于“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屬于“不動產”范疇,辦理抵押貸款時不應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書》,而應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書》。
2、《物權法》明確規定不動產抵押需要辦理抵押登記
財產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除要求設立抵押權要訂立書面合同外,還要求對某些財產辦理抵押登記,不經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因此,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等財產抵押時,需要辦理抵押登記。
3、目前不動產登記實際上依照原有法律法規辦理
現有的不動產主要包括地產、房產以及林產、水面、灘涂、道路等。由于《物權法》頒布后,并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地方性法規也無相關規定,所以,目前房產、地產等不動產的登記和抵押登記,實際上仍依照《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森林法》相關規定等辦理。另外,部分地區制定了《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等地方性法規,以對特定的不動產抵押登記作出規定。
4、《物權法》與《擔保法》等法規沖突,導致原法律法規關于不動產登記和抵押登記的法律效力存在爭議
《物權法》頒布后,其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其第十條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根據“新法優于舊法”原則,由于《擔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規關于登記和抵押登記的規定與《物權法》關于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規定產生沖突,自2007年10月1日《物權法》生效時,這些法律法規關于抵押登記和抵押登記的條文,以及按照這些法律法規辦理的新的登記和抵押登記,已面臨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的爭議。另外,原有法律法規未能覆蓋的其他不動產,如本案
中涉及的鋼結構廠房,面臨登記和抵押登記無法可依的境地。
四、解決爭端的相關建議
1、最高人民法院應作出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應及時對《物權法》中關于不動產登記的條文作出司法解釋,承認目前依照原有法律法規辦理的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效力,保證不動產登記有法可依。在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前,各地地方性法規未依照《物權法》有關規定作出規定的,應當按照原《擔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不動產的登記規定辦理,其效力受法律保護。
2、盡快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法
我國現行的不動產管理體制,實際是對不動產中的建筑物、土地、森林、水面、灘涂、道路等分別制定部門規章意義上的不動產登記規則。這些規則較為散亂而且與《物權法》相沖突,所以,可根據《物權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參考《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制定一部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法。同時,應盡快對“不動產的范圍”、“不能進行抵押的不動產范圍”、“需要進行登記和抵押登記的不動產范圍”作出規定。如“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抵押的不動產應屬于可以抵押的財產范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不動產不能進行抵押”;“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其所有的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不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3、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機關
我國不動產登記機關分散,各種不動產的登記所屬的機關不同,導致不動產登記不統一,從而引起不動產物權登記法律基礎不統一,嚴重妨礙不動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必須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機關。由于各行政管理部門的局限性,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也可法定其他機關或設立新的機關)擔任不動產登記機關,并強化其服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不動產市場交易的司法功能。除指定的統一登記機關外,原有的不動產登記機關,如地方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林業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再承擔不動產登記和抵押登記職能。
4、應用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辦法
以往由于不動產登記基本制度不統一、登記辦法也不統一,從而不利于保護當事人權利。因此,應統一登記的辦法,以科學、高效的登記程序規范當事人登記行為和登記機關的職務活動。其中,對登記和抵押等的不動產范圍、應當提交的文件、《不動產抵押登記書》應當載明的內容、《不動產抵押登記書》設立日期、不動產抵押登記的效力、不動產抵押合同變更和《不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變更辦法、辦理注銷登記的辦法、社會查閱不動產抵押登記證書的辦法等,要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避免可能出現的登記失誤、效力爭議和欺詐行為。
5、制發統一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當前,我國由于登記體例不統一,存在著地權證、土地權使用證、房地產權證、房屋產權證、林權證等多種不動產權屬文書并行的情況。不動產權屬證書不統一,不但加重了權利人的經濟負擔、加重了不動產市場規范的矛盾,而且加劇了不動產管理機關相互的爭執。且由于不動產權屬證書是國家公信力保障發揮公示作用的,多樣化的權屬證書對其公示職能構成傷害,從而影響其反映物權狀態、保障不動產物權變動安全的根本功能。故我國應當實行不動產權屬證書統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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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目前加快城市化建設,促進了國內土地資源管理的發展。作為人們生活以及工作中最重要的物質基礎的土地資源,其在國內經濟發展中也有著重要的地位。為此,需要對于土地資源的管理進行規劃,提升土地資源的利用率,讓其為我國社會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為了將目前國內土地資源管理有所提升,本文針對其管理現狀進行介紹與分析,并且提出有效的解決策略。
關鍵詞:
土地資源;管理;解決策略
我國是世界上土地面積第三大國,總面積達到960萬km2,具備著較豐富的土地資源,可是實際卻因為山地以及丘陵太多,造成實際可以利用面積較少,為此需要加強土地資源的管理,這是目前所研究的重點課題之一。雖然近幾年國內已經開展了一系列的整治工作,并且已經有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依舊存在大量的土地資源問題沒有解決。為此,需要對土地管理高度重視,使得其能夠更好地滿足人們的需求,促進國家發展。
1土地資源管理現狀
土地資源是國家發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目前國內土地資源的發展以及使用的過程中有著大量的問題,這不僅會出現土地資源浪費的現象,同時也會使得國內經濟的可持續發揮受到嚴重阻礙。歸納總結有以下幾點。
1.1土地使用結構不合理土地使用結構不合理是現在土地資源管理中的重點問題。現在農村開始不斷朝著城市化發展,使得往城市涌去的農村人口在不斷增多,造成農村大量耕地閑置,同時當地政府并未及時對這類土地開展有效的管理工作,所以導致耕地一直處于荒蕪狀態,這就使得這些土地資源產生嚴重浪費的現象。城市區域中,為了能夠滿足城市本身的發展要求,越來越多的土地面積都使用在建筑用地方面,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匱乏與緊張。所以,現在城市以及農村的土地資源結構都明顯失衡,對于我國的可持續發展的開展工作有所阻礙。
1.2規劃不科學土地資源一直是國內的重點資源之一,在對其進行開發利用的時候,需要預先開展規劃工作,可是目前國內在進行土地規劃時,大多數有關工作人員并沒有進行實際土地使用情況調查以及土地變更方面的管理工作,這就產生土地使用實際情況與收集資料不符合的問題,這將直接對之后政府的土地規劃工作造成惡劣的影響。另外還可能造成土地規劃缺乏信息依據以及合理性,導致決策出現嚴重失誤,使得土地資源并未達到預期的利用率。
1.3有關法律法規并未徹底執行目前國內與土地資源有關的法律法規較為健全,并且與實際情況有所符合,但是在法律法規執行的時候卻出現了問題,主要表現在并未落實到實處,未能實際有效執行。具體情況為:在與土地資源有關的管理政策后,卻沒有實際履行,同時有關權利也沒有明確的劃分,并且再與其他原因結合,導致許多權利都出現了位移現象;另外,并未對土地資源的使用者權益開展有效的保護工作,對于相關糾紛而產生的暴力沖突,產生了傷亡等事故;法律法規并未及時更新,一旦土地資源狀況發生變化后,法律法規卻依舊如初,產生了一定的滯后性,這就導致群眾集體土地資源出現糾紛時,往往出現無理可依、無法可循等狀況,對和諧社會的建設產生了動搖。
2土地資源管理問題的解決策略
2.1制定并健全法律法規如果要確保土地資源管理能夠有法可依,第一步就需要將與土地資源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開展健全以及填補建立的工作,這樣才能對依法管理工作有所幫助。在這過程中,需要確保立法時的嚴格審核,確保將土地資源管理能夠規范化并且將其中所有有關的案例全部包含,這樣才能讓目前較為被動的局面有所改變。將有關的職責全部規范并劃分,確保農民的合法權益都能被保護,極大程度地制約地方政府官員、違法亂紀的現象,確保土地管理能夠合理開展。
2.2執法力度需加強有關的土地資源法律法規健全之后,需要貫徹到實處,有關的執法力度需要全部加強,如果發現任何違法行為,就需要根據情況對有關責任人的刑事以及行政責任加以追究。同時還需要建立領導問責制,這是為了確保責任到位,一旦領導造成群眾不滿或者在決策上出現失誤,并且產生了重大損失,都需要對其追責處理,確保法律法規的執行能落實到位。
2.3土地資源管理需要提高除了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保障土地資源處于合理使用狀態,還需要將土地資源管理水平有所提升。提升土地資源管理水平需要從以下幾點出發:對土地資源科學規劃。政府機構以及土地管理部門每年都要合理科學開展土地調查工作,確保土地調查所得信息和土地實際使用情況能夠符合,這樣才能制定出科學使用的土地規劃,提升土地的利用率;土地管理需要嚴格執行。為了確保土地資源不會被隨意浪費,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對土地管理嚴格執行。針對建設用地,有關土地管理部門需要設立用地審批管理流程,將審批流程全面規范化,這樣可以有效整治如今建設用地方面存在的管理混亂問題;土地資源整合。為了土地資源不浪費、合理使用以及管理,確保土地規劃能夠順利實施,為此,需要整合土地資源。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將地籍基礎業務工作做好并改善,城市重點項目的用地有所保證,建設用地的規模加以限制。采取這些土地整合工作后,確保了土地資源使用合理性。
2.4工作人員的素質需要提高土地資源管理具備其特殊的專業性,并且內容多且復雜,如要確保土地資源管理能夠依法進行,需要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有所提升。目前國內土地資源管理的工作人員隊伍不具備專業素養,并且對于土地資源管理的專業知識嚴重匱乏,尤其是整體素質都高的專業人才。土地資源管理作為中介性較強的工作領域,所以有關工作人員都需要熟悉這些工作內容,知道每個專業領域都需要哪些專業知識以及特點。土地資源管理是需要具備多技術、多學科、跨行業等特點的人才加入,這樣才能使得整體管理狀況有所提升。
2.5提升農民的法律意識目前農民缺乏其應有的法律意識,為了防止土地資源其本身的作用不受到侵犯,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維護其應有的利益,所以需要提升農民的法律意識,讓他們能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這樣就能夠杜絕土地資源被非法使用的現象。
2.6投資需遵循市場規律現在政府投資依舊在土地投資中占著重要地位,而民間投資卻較少。目前國內市場經濟在飛速發展,各個企業需要依照市場需求開展投資,參與土地投資的企業需要對市場規律尊重,并進行合理規范地利用以及開發工作。
3結語
如今土地資源的使用率在不斷提升,這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土地資源也引起了關注以及重視,如何將土地資源管理水平提升是現在關注的重點。本文將管理的現狀以及問題詳細描述,并且就這些問題進行總結以及分析,將其對應的解決措施提出,同時加以實踐。這些解決措施如能長期實施,土地資源管理水平將會不斷提升,使得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得到應有的保障。確保原先所存在的土地資源浪費、違規使用土地資源等現象能有所降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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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農業生產技術較為落后。我國大多數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較低,不按規范使用肥料和農藥的情況比較常見,同時施藥施肥的配套技術不夠完備,不但造成農用化學品浪費,還對土壤和環境造成污了染,讓農業生態環境不斷變差。農村農膜帶來的污染造成農田土壤結構破壞,焚燒秸稈造成大氣污染,生活污水、垃圾和人畜糞便未經處理直接入河造成河道水體污染嚴重。這些情況嚴重影響了農村的生態環境。
工業生產的污染。城市工業“三廢”污染向農村蔓延的同時,許多設備簡陋、技術落后、污染重的電鍍、農藥、化肥、造紙等企業,產生的“三廢”任意排放,使得農村生態環境呈現逐步惡化的趨勢。
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建議與對策
(1)提高農村環境保護意識。我國農村居民的環境保護意識還比較低,廣大農村居民還認識不到保護生態環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積極主動參加環境保護,這也是我國環境保護事業在許多方面缺乏群眾基礎的主要原因之一。保護農村環境是一項偉大事業,它需要廣大農民不斷提升環保意識。所以要充分利用宣傳、教育媒體,采取報紙、網絡、電視等一切宣傳形式,大力宣傳農村環境保護的政策、方針、知識及法規,讓環境保護深入人心。
(2)健全法律法規保障機制。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保障體系在農村生態環境管理中的不足已經表現出來,《環境保護法》還不能滿足農村環境保護的要求。所以應健全符合新農村建設實際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并積極制定有關實施條例和法規配套措施。此外還可以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編制適合我國農村實際的法律保障體系,從而實現資源環境和農村社會經濟的協調健康發展。
(3)發揮鄉鎮企業的環保責任。企業是經濟目標的完成者,更是生態環境的影響者。由于企業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環境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廣大群眾的身心健康。目前對于廣大鄉鎮企業,要將環保納入鄉鎮企業發展規劃中,確保項目建成后具有明顯的環保優勢。再有要建立健全鄉鎮企業內部環保激勵機制,動員所有員工參與環保活動,鄉鎮企業還要建立健全有利于環保的決策體系。
篇9
濕地、森林、海洋并列稱為三大生態系統,其中濕地是最具有豐富生態功能的生態系統,其具有蓄洪防旱、調節小氣候、保持水土平衡、控制水體污染、維護生物多樣性、保持區域生物多樣性平衡等多種生態功能,被譽為“地球之腎”、“生物基因寶庫”和“生物搖籃”,在人類的生存、繁衍和生產發展中發揮了巨大的生態效益和環保效益。然而,隨著人類活動范圍的不斷擴張對濕地的影響也隨之增加。目前,我國占用濕地面積較大,萎縮現象嚴重、退化加劇及生態功能受到嚴重損毀。例如,東北地區沼澤濕地面積已由20世紀50年代的11.4萬km2減少到目前的6.57萬km2,在50年內減少了42.4%。目前,濕地所遭受的損壞已經嚴重威脅我國生態系統平衡。
1三江平原濕地的現狀
三江平原處于我國黑龍江省的東北部,面積1080萬hm2,是由松花江、黑龍江、烏蘇里江共同匯流沖積而成,是我國面積最大的淡水沼澤分布區。這里以森林、草甸、沼澤和水面為主,沼澤與沼澤化草甸大面積連續分布,水系交織成網,小型湖泊星羅棋布,是我國最大的淡水濕地,也是世界最重要的濕地之一[1]。三江平原濕地同時也是中國黑龍江東北地區重要的生態功能區。這里的生態系統類型紛繁復雜,有1700多個物種,其中國家級珍稀瀕危物種100多種左右。濕生和沼生植物主要有小葉章(Gramineae)、苔草、蘆葦、沼柳等。苔草沼澤分布最廣泛的一種,約占沼澤總面積的85%。到2002年,國際重要濕地名錄已經把三江平原已有的三個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加入到名錄之中,三江平原濕地成為國際濕地生物多樣性的重要地區之一。但隨著人口和經濟增長,大規模的開發、過度利用現象嚴重,自1994—2000年三江平原耕地面積由82萬hm2增加到370萬hm2,濕地面積由443萬hm2減少到151.8萬hm2。三江平原濕地功能退化,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及沙化現象嚴重。工業化、城市化和農業的大規模開發,廢水排放、農藥和化肥的大量施用,引起點源和非點源污染的不斷加劇,濕地水質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主要表現在河流、水庫、沼澤的不同反應上[2]。總而言之,三江平原濕地正面臨著水土持續損失及功能退化的現象與日俱增。與此同時,與濕地密切相關的一系列生態環境也隨著濕地環境的惡化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脅。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日益提高,對三江平原濕地的開發和利用程度已達到歷史最高峰。三江平原濕地面臨著嚴重的損害,天然濕地的面積也在急劇的萎縮,濕地生物多樣性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壞,污染現象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其中,最根本的因素在于人們僅認識到了濕地資源的簡單層面,而缺乏對濕地整體生態功能和生態價值的綜合方面、深層次的了解。濕地的生態價值在于能夠提供優質的水資源和富庶的物種資源,兼備水生生態系統和陸生生態系統特點,具有調節小氣候變化、積蓄水源、防洪旱能力強等獨特生態價值。從整體的發展中看,只單一開發利用濕地資源,疏忽了對濕地整體生態功能的利用和保護。例如,在法律上,大多都是對濕地資源的開荒、攝取、管理活動加以規范,很少對濕地生態功能及生態價值進行深層次保護。這是造成三江平原濕地資源形勢惡化的重要關鍵點。針對此原因,堅持以可持續發展為最終原則,綜合分析濕地保護的法律現狀及不足,重新制訂并完善濕地保護法。
2國際濕地的法律保護
據統計,20世紀以來,由于農業開發、城市化發展及經濟開發因素影響,導致全球范圍內濕地面積銳減,對環境造成了難以估量的影響。因此,國際社會和濕地保護發達國家運用立法和制定規劃的方式加以保護。這種用法律手段規范和保護濕地是有效的方式,也是對我國有益的啟示。
3我國濕地保護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3.1缺失濕地專門立法,整體系統保護不足從我國的自然資源立法傳統角度來看主要的特點是以部門法為主導中心,例如土地有《土地管理法》、草原有《草原法》、森林有《森林法》、海洋有《海洋保護法》等,而對于濕地卻沒有一部專門針對濕地調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的法律。我國在現行的環境資源法律中,對于“濕地”內涵的理解和外延的理解存在著不確定性及不全面性,并且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均有著不同的調整范圍和用途,原有的法律法規局限性較大,所以對于整個“濕地生態系統”的維護和發展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濕地是一種較特殊的生態系統,涉及多個部門和領域,同時不同部門和領域對濕地的認識和作用均有較大的差異,以及不同的利用群體對濕地的資源需求也存在著差異,如果沒有一部針對濕地資源保護專門的立法,對濕地資源進行合理的統一調整和規劃,那么在多項法規中具體規定之間必然存在著不可避免的沖突。
3.2立法體系分散,缺少有效協調立法可以有效地協調社會及人與自然關系。在法律法規不相同的情況下,也應相互協調達到統一的原則,否則就會存在規定性沖突。因此,各項法律法規之間的內容有效協調與合理配合是完善法律體系的重要前提。針對我國濕地而言,并沒有一部完整的法規對其進行合理統籌,使得現行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對濕地的保護、開發利用等法律章程和規定過于零亂并且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濕地法律保護體系,所以導致在濕地保護和利用方面不協調因素較多。如現行的法律法規在鼓勵開墾荒地時,并沒有給予保護原則,缺少保護規定;在某些法律法規中雖然規定了對工程受損的濕地應及時采取恢復措施,但沒有考慮到工程受損濕地的功能恢復。正是由于立法上不能夠有效協調,使得濕地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在依照法律的管理、執行法律監督上采用的法律依據不能夠形成統一,導致濕地資源出現諸多相互矛盾的問題,使濕地生態功效不能得到合理地發揮和利用。
3.3缺乏相應的公眾參與機制,濕地資源利用過度濕地保護的主要力量來源于群眾及政府。目前對于群眾及非政府人員缺乏有效的法律途徑參與到濕地保護的決策中去,這造成了濕地利益的直接利害關系者沒有機會和條件參與到濕地保護的工程中來,導致兩者產生矛盾。從而,過度利用濕地資源,忽視對濕地資源的保護。導致相關者只為了謀求當下的經濟價值而盲目開發。目前黑龍江省并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采取制約。
4我國濕地保護立法體系的完善
濕地的環境價值和生態利益是制定濕地保護的法律前提,濕地立法刻不容緩。在建立濕地保護法律法規時,應借鑒發達國家的相關立法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現狀,確定立法目的,明確保護對象、相關管理部門職責,遵守管理制度。要盡快建立一套合理、完整、相互協調的濕地法律法規,使得我國濕地得到全面有效的開發與保護。
4.1明確濕地的概念和適用范圍首先就是要明確“濕地”的概念。這主要是為了避免專門法律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適用范圍發生沖突,以及法律保護的對象不明確等問題。我國是《濕地公約》締約成員國,在我國完善濕地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可以借鑒濕地公約中的規定,確定應采取保護的濕地對象,保護濕地的含義、類型。確保不是被利用的荒地。結合政府各部門依據濕地定義對土地類型進行劃分,對被確定受保護對象地區進行合理的規劃開發和實施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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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和市整規辦關于在全市開展整治非法磚窯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縣上決定進一步在全縣開展非法磚窯整治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進一步開展整治非法磚窯工作,全面清查全縣所有磚窯的基本情況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切實解決我縣存在的非法磚窯無證開采,破壞耕地、浪費能源等突出問題,確定保留和關閉名單,對關閉的磚窯堅決依法取締,并制訂磚窯布局規劃,依法規范磚窯生產,保障全縣社會經濟的持續、穩定、快速發展。
二、時間和步驟
整治非法磚窯依法規范磚窯生產,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調查摸底,議定需依法關閉的非法磚窯。國土局調查了解各個磚窯的建窯時間、法定代表人、占地類型、土地面積、土地使用證辦理情況等;礦管辦調查了解各個磚窯產品類型、生產規模、采礦許可證辦理情況;環保局調查了解各個磚窯是否符合環境保護政策及環評手續辦理情況;安監局調查了解各個磚窯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情況;工商局調查了解各個磚窯工商營業執照辦理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是轄區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負有監管責任。國土資源局、礦管辦在對全縣所有磚窯全面摸底調查的基礎上,掌握磚窯的基本情況后,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確定保留和關閉磚窯名單,報經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后確定,為下一步編制布局規劃奠定基礎。
第二階段,制訂磚窯布局規劃。由國土資源局等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土地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和土地規劃修編情況,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臺塬為主、平塬收縮”的原則制訂全縣磚窯布局規劃。方案形成后,分發到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將修改后的布局方案,報市國土資源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后實施。
第三階段,依法規范。分四個步聚:(一)向違法企業下發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由各執法主體單位下發);(二)1、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的,與違法企業簽訂關閉協議(確定自行關閉時間由所在鄉鎮牽頭,各職能部門配合,督促其按協議時限關閉)。2、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的違法磚窯,接受處理后,責令限期補辦相關手續,愈期不辦理的堅決予以關閉。(三)不按協議時限關閉的進入司法程序由執法主體單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實施關閉;(四)對規劃區內確定保留的磚窯,先由國土局辦理用地手續,然后其他相關管理單位按各自行業規定辦理相關證照,從而規范磚窯生產,確保違法行為不反彈。
三、組織領導
整治非法磚窯是全面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重要工作,也是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回頭看”行動的一項重要內容。為此縣政府成立整治非法磚窯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縣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縣長助理、縣公安局局長
*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縣礦管辦主任
成員:*縣法院副院長
*縣工商局局長
*縣電力局局長
*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縣公安局副局長
*縣監察局副局長
*縣發改委副主任
*縣環保局副局長
*縣財政局副局長
*安監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土局,辦公室主任由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國土資源局監察科科長*同志兼任。
四、幾點要求
1、搞好宣傳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深入的宣傳耕地保護,墻體材料革新等有關法律法規,使廣大干部群眾及各磚窯經營者進一步增強耕地保護的責任感,做到依法用地、依法經營。
2、嚴格土地管理。縣國土資源局要根據有關政策,對保留的磚窯合理劃定取土范圍和取土深度;同時要制訂切實可行的年度取土計劃,簽訂取土協議書和土地復墾協議書,收取土地復耕保證金,堅決杜絕在平原取土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