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流轉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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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各種經濟制度的不斷健全,其中以土地流轉制度為主的經濟制度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和有關建設作出了重要的貢獻。
1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的背景
我國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是世界著名的人口大國與農業大國,因此農業自古以來都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土地是農業生產的基本因素。所以,農民與土地之間的問題直接影響到糧食的生產,關系到整個國家的溫飽。所以其必然要經歷一段長期的發展。我國稱農業、農村、農民問題為三農問題,這也是我國經濟發展最基礎性的問題。要想正確處理三農問題,就應該進行土地流轉制度的改革。自從建國至今,國內進行過幾次土地制度的改革,不斷的讓國內更加穩定。在上世紀90年代我國法律中明文規定禁止農村土地的轉讓,后來經過發展我國出臺了相應的解決土地問題的法案,最后農村的土地承包轉讓以及相關問題被提上處理日程。在90年代末,憲法修改了其中對于土地轉讓的問題,若土地符合有關法律則能夠轉讓,這為土地流轉制度提供了依據。而到了二十世紀初,我國又逐漸頒布了許多與土地流轉有關的法律法規,這為土地承包轉讓奠定了基礎。在2007年,《物權法》中對土地的承包經營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不僅如此,我國還頒布了許多規范性文件對土地承包轉讓進行規定。在2013年我國開始了新土地流轉制度的改革,要給農民更多的財產權益。
2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從改革開放至今,農村土地經營權改革經歷了三十余年,在這段時間里對我國經濟做出了極大的貢獻。在基層的角度上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的中心是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改革,就現在的情況來看其中仍有矛盾沒有得到解決,這大大制約了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的進行。
2.1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管理不夠規范
從宏觀角度上看,我國已經出臺了大量與農村土地流轉有關的法律法規等相關的文件,不過農村土地流轉的操作程序還沒有相應的制度與法規。這就導致土地流轉過程中出現不遵照制度執行操作等情況。其次,政府與相關部門對土地流轉監督監督力度不夠以及土地流轉沒有配備專門的登記部門。最后,在土地轉讓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具有爭議的問題,這些問題沒有得到明確的解決辦法。近些年,為了更好地響應國家號召,全國各地都出臺了相應文件通過財政補貼的方式用以支持農村的土地流轉。不過在實施的過程中遇到了阻礙,有的部門工作效率高,對政策、文件落實得非常到位,但是有的部門執行力度較低,甚至出現地方強制村民進行土地流轉的問題。
2.2農村土地流轉制度不夠完善
現在我國僅有少數地區有著完善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大部分地區缺少農村土地交易、轉讓的處理平臺,這就是土地流轉不能達到規模化效益最主要的原因。有的地區規范了土地流轉的合同,不過之前的土地流轉并沒有合同,有的土地流轉交易的兩方只有土地流轉口頭形式的協議或者協議內容不完整的合同,其中就土地流轉的兩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與應盡的義務并沒有明文規定,包括雙方的責任模糊不清,這就容易造成在問題發生時出現糾紛,造成農民土地流轉中正當權益受到損害,讓土地流轉工作難以正常進行下去。此外,土地經營權轉讓困難主要是因為土地承包的經營權不夠明確所導致。還有,土地的經營權與承包權分離也是影響土地流轉的原因之一,目前我國主要是由合作社與村村民集體組織簽訂土地的承包合同,然后再由后者與村民簽訂合同,這樣一來不僅提高了交易的成本,還造成土地的經營權與承包權相分離。
2.3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保障機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的大部分地區,對于社保等福利機制的普及還處在完善階段,因此造成了農民在土地流轉時存有一定的后顧之憂。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而土地是農業發展的要素同時也是農民生活的重要保障,因此這就成為制約土地流轉的主要原因之一。部分地區在實行土地流轉后,許多的農業用地都被強行改成商業用地,非農非糧化越加嚴重,這就造成土地流轉不能按照正常的程序進行,也對農業這一基礎性產業形成了一定的制約。
3對新形勢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的意見和建議
農村土地流轉問題關系著農民的生活質量,而農民生活情況關系著整個社會的安定與和諧,因此必須完善土地流轉制度,劃分好產權的界定問題,構建完整的農村社保等相關配套制度。
3.1明確政府與有關部門的監督職能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加緊建設農村荼毒流轉市場,根據自身的實際強制定合適的交易規則,并成立專門負責市場運營的機構。各地的行政部門應履行好其職責,保證土地流轉能夠依法進行,對土地流轉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處理解決,保證土地流轉中主體方的合法權益。此外,還應加緊確權工作的展開,使其能夠為土地流轉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土地是農業生產的基礎,同時也需要流轉,當在市場中達到最優配置時才能發揮其最大的價值。現在農村中許多農民選擇進城打工,這九種涉及到了土地的轉讓問題。土地的流轉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走向,而我國應該做的就是保證土地流轉的有序開展,不然不僅不能給農民帶來應有的效益,而且還會引發一系列問題。土地流轉應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之上,還應該做到對流轉主體的尊重,只有實現土地流轉的規范化才能在根本上保證農民的合法權益。土地流轉承包法中應該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作出詳細的劃分,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怎樣轉讓等問題,這些都需要由農民自行決定,此外也可以根據農民意愿,委托中介完成土地流轉工作。土地流轉工作的重點在于其效果,不能一味地追求速度和土地規模。農村土地流轉在規模上最好符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還應有完善土地流轉配套機制,否則效益會大大下降。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認清自身的職責所在,維護好土地流轉工作的有序開展,逐漸擴大其規模,讓土地流轉的價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
3.2積極進行土地確權工作,健全土地流轉程序
雖然我國已經開始實行承包權轉讓,但與其相關制度仍未健全。因為受到歷史原因的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時,權屬問題沒有得到及時的落實。同時人力、物力資源不夠充足,使得土地承包后的權屬確認工作無法正常開展。最后由于缺少土地權利證書,就沒有辦法進行土地流轉工作。所以,土地的確權工作勢在必行,在開展確權工作時,針對不同的實際情況應采用不同的解決辦法。若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變更也能出具相應的證明,則可以以此為憑證進行土地產權的辦理。若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變更,就應按照合同辦理土地產權。若土地以出租的形式轉讓,就應該給受讓農戶做權屬確認工作載辦理產權。此外,若是承包土地沒有明確的界限,則應重新進行測量再辦理產權。確權登記有利于土地流轉制度的完善,只有這樣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接下來的土地流轉工作順利開展。其次可以在縣級行政區建立土地流轉交易機構,規范信息、交易程序以及交易規則,讓交易信息與合同內容相一致,盡可能降低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若是條件運允許則可以把土地流轉的經驗整理后向下級推廣,組建街道交易機構。當縣級鄉級土地流轉機構得到普及,才能最大化地落實土地流轉。
3.3完善土地流轉的相關配套設施,健全農村土地流轉保障機制
農業是我國支柱產業,不過因為資源問題的束縛,在我國農民與農業都處在相對弱勢的地位,因此國家應該極大對農業的扶持力度。現在西方國家農民每年的收入中絕大多數都是國家補貼,與之相比之下我國對農民的補助金額就低了很多。而從世界發展的大走向來看,我國還有許多不足需要彌補。在我黨的第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已經提出加大農業補貼金額并進行農業改革。因為農業在我國產業中占有至關重要的地位,因此農村土地流轉改革一定要保證我國糧食安全,這是最基本的要求。在土地流轉改革中,盡量避免兩種情況的發生,第一種是避免開企業以商業開發的名義進行土地投機。第二種是避免農民進城務工,但是土地閑置在家,造成資源的浪費。而從糧食安全的角度上看,應采取一定的措施限制企業通過土地流轉進行非農業非糧食化的經營。那些經營項目中含有農業的企業,政府在審批時應該完全按照規定進行,同時應有相應的規章制度保證其企業行為的規范。此外,政府也可以幫助企業引進技術含量較高的技術,例如科研種植與科學化養殖,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流轉的價值。由此可見土地流轉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在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的同時,還能保證國家的經濟發展。
4結束語
農村土地流轉屬于一項綜合工程,其關系到農村土地資源的利用率與我國農村農民的穩定。農業是我國的支柱型產業,農業的發展關系到我國工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農民的收入情況和農村的穩定發展有助于國家的長治久安。在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進程的推進過程中,應切實解決“三農”問題,而“三農”問題的關鍵問題是土地流轉。因此,我國應該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建設并不斷地完善與土地流轉有關的制度與對策,堅決落實政府的監督管理權力,從根本上保證農民的基本權利,加快農業的現代化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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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財產性收入 土地流轉 制度改革
一、引言
本文從幾個方面與以往的研究相比,創新之處凸顯:其一,從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視角研究宅基地流轉問題,突破了單純就土地論土地問題的不足,研究視角上與以往有所不同,有所創新;其二,圍繞農民增收與土地流轉這個當前熱點話題展開探究,是現實的需求與時代的命題,構建了促進宅基地流轉、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思路框架,全面揭示了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增長與農村宅基地流轉的邏輯關系及影響機理,創新性的形成一個通過宅基地流轉促進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增長的理論框架。
改革開放以來,農民的收入構成占比一直在不斷變化中,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在較高的GDP水平下,財產性收入會日漸成為農民的重要收入來源。十報告提出,要著力促進農民增收,保持農民收入持續較快增長,十八屆三中全會也強調,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本文注重探討農民財產性收入與宅基地流轉內在關系,有助于通過農村宅基地流轉促進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增長的重大理論突破,對重點實驗區的宅基地流轉實踐總結也有利于完善我國農村的宅基地制度,提出具體可行的政策建議,促進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具有重要的實踐指導意義。
本文在對我國財產性收入的現狀以及宅基地的演化發展進行綜述后,總結了不足及改革難點。在對重慶的具體土地流轉模式剖析中,汲取經驗,總結其對全國范圍的試點可行性及存在的問題,最后,在障礙中提出改善建議及制度改革的可行方法。
二、文獻綜述
(一)農民財產性收入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始于農村的經濟改革給整個農村經濟乃至整個中國經濟帶來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農戶收入水平持續穩定增長。程名望(2014)的研究數據顯示,與城鎮居民相比,農戶收入增速滯緩,工農差距、城鄉差距總體呈現持續擴大的趨勢,近年來“三農”問題也日趨白熾化。在他的調查數據中,清晰的反映了我國農戶收入的最主要來源是“家庭經營收入”和“外出打工或經商收入”,二者合計占比達到82.68%。次要的才是轉移性支付和財產性收入,占比分別為8.67%和6.32%,國家職工工資性收入占比最低,僅為2.32%。由此可見,農戶主要的收入來源是以“家庭經營收入”和“外出打工或經商收入”為核心的勞動性收入。隨著城市化的步伐加快和農村勞動力持續外流,外出務工或經商收入已是農戶收入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農戶收入結構正發生一定的變化,在傳統的家庭經營收入保持基本穩定的情況下,外出務工或經商收入和財產性收入已經成為農戶收入新的增長點。
由上表數據,從1978年的零值到2013年的293元,農村家庭人均財產性收入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但也僅是城鎮居民財產性收入的1/3,城鎮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從1978年的0.71元上升到2013年的809.9元,這也是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構成因素之一。將提高居民財產性收入作為農民重要的增收渠道,是因為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當人均GDP突破2000美元,居民積累了一定財富后,財產性收入就會逐漸成為居民新的重要收入來源之一。到2013年,我國人均GDP已達6767美元。在這之后,如何促進居民收入整體水平的提高,特別是如何創造條件促進農民財產性收入增加以縮小城鄉收入差距,成為時代的不可避免的重要課題。
(二)土地流轉的障礙及財產性收入增收難點
現今,財產性收入仍然不是農民收入賴以生存的來源,農民的收入更多地來自外出打工的工資性收入或經營二三產業的收入。農民財產性收入增長的難點在于其擁有的財產受到嚴格的限制,而根據經濟學原理,一項財產只有在充分交易和自由競爭的情況下才能顯示其真實市場價值。所以土地作為農民最根本的財產性收入保障,由于法律的嚴格限制,土地這個最基本的財產權益實質上并不歸屬于農民,農民無法從中享受到財產性收入的增長,反而成為國家城鄉統籌發展,農民變市民制度的障礙,農民因不忍放棄傳統的鄉土情結,又無法適當的流轉土地,從而寧愿放棄變市民的機會,也不想舍棄唯一的土地財產。
現如今,土地在農村各地的隱形流轉已經無法被阻止了,各種各樣的隱形流轉模式使得農民從中受益,當然,也存在少部分土地流轉后,個別農民流離失所的可能性,因此,權衡好土地流轉將會造成的多數人利益與少數人利益的矛盾沖突將是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的一個根本障礙。
三、重慶的宅基地流轉改革經驗借鑒
自十七屆三中全會聚焦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對土地流轉模式的探索就成為各個地區的熱點議題,為了突破農村宅基地流轉制度的約束,全國各地都在進行著對土地流轉模式的探索,全國“先行先試”的改革試驗區,如重慶大刀闊斧的探索著適應于統籌城鄉發展的土地流轉模式,我們深入探析其各個流轉模式的成敗關鍵,從中汲取經驗借鑒。
(一)重慶的多種改革模式
現行摸索的背景,造就了重慶多種多樣的土地流轉模式。有轉包、出租、轉讓的傳統流轉模式,利用地票的流轉模式,“公司+農戶”的合作制模式,也有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的流轉模式,其中,最主要的兩種流轉模式還數后兩者,典型的試點區分別是九龍坡區和長壽區。在跨越式經濟發展對土地資源需求日益強烈的大背景下,農村居民點用地通過置換進入市場流轉,盤活大量存量農村建設用地,這為未來土地資源的規劃,區域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二)存在的問題
綜合重慶市各典型地區土地流轉模式,利弊自現。
地票的使用都是利用復墾廢棄的宅基地,而需要復墾的宅基地區位、房屋質量等都存在很大的差異性,但重慶市目前的復墾政策對地票價款的分配模式并不存在差異性,這就造成了利益分配的不公平,不利于農民將區位和房屋質量好的宅基地納入復墾的行列中來。
對合作入股的流轉模式,存在一定的風險。由于相關法律政策不完善,土地承包權入股在實施過程中可能會產生意想不到的后果。若發生入股企業破產,則入股農民可能一夜間將變為失地農民。當然,與企業合作入股后,部分農地還存在“非農化”現象,農業用地變為建設用地難以監管。
就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的流轉模式,雖然其流轉模式優勢不言而喻,但其模式所需達到的嚴格約束條件也對其在全國范圍內普及產生了桎梏,它需要地方政府具備雄厚的財政實力,土地預期收益較為樂觀,農民擁有穩定的非農就業機會,缺一不可的嚴格要求。
四、政策建議
(一)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完善建議
首先,制定差別化的地票價款分配模式。利用地票的流轉模式為全國各地廢棄宅基地的處置提供了一個可行的流轉機會,只有合理定價地票,才能讓擁有高質量區位和房屋的農民愿意參與到宅基地的復墾工作中來,新農村的建設才能順利展開。因此,制定合理的差別化的地票價款分配,政府會因農民得益而得益。
其次,明確界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由于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并非《公司法》一般意義上的現金、實物出資,所以土地承包權入股使農民承擔了一定的風險。一旦入股企業破產,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就會發生根本性變化,從而導致入股農民變成失地農民。其性質的界定不明確,在一定條件下,無疑是土地流轉、集約經營的“制度壁壘”。所以明確界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強化其物權性質,使農民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才能面對激烈地市場競爭,提高其財產性收入,也只有保障了土地承包權入股的后患之憂,才能讓農民珍惜土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有效防止農村土地成為少數權勢人物謀取私利的獵物和滋生腐敗的溫床。
再次,建立土地流轉中的資源要素聚集平臺。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的流轉制度雖得到最大程度的認可,可其嚴格的條件制約因素使得它在全國范圍的普及成為一個未知數。建立政府主導下的資源要素交易平臺,使要素集聚,利益可以有效的再次分配,不僅為土地流轉置換中的短缺資金補差補漏,又能反過來促進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的流轉模式深入推進。
(二)符合我國國情的差別化的宅基地流轉模式
建立完善的符合我國國情且又各地具有差別化的適應型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市場,并非易事,做好宅基地主體的確權工作,才能使其真正成為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主要來源。研究重慶的宅基地流轉模式無疑給全國的宅基地流轉模式一個豐富的輪廓,宅基地作為集體土地使農民收獲更多財產性收入的途徑是多樣的,如租賃,抵押貸款,信托,股份合作等
各地市的宏觀政策不同,對農民和土地的改革制度都不盡相同,但全國都在中央的號召下尋求城鄉統籌的方法,其共同目標都是一致的。也許建立一個大一統的土地流轉制度就像霍金在《大設計》中提及要找到一個宇宙終極理論而使所有的理論都達到帕累托最優一樣,這個制度必然會是以各不相同的流轉形式出現卻又基于一個相同目標的流轉制度的特殊集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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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制度
一、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制度產生的必然性:”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只有通過完善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制度,才能使土地可以適度集中用以達到適度規模經營,才能更有效地促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同時,只有通過土地流轉,才能使土地資源得到更行之有效的配置。如果不進行土地流轉,那么土地還將繼續集中在多數,零散的人手中,無法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效益。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流轉形式多以轉租、包出租為主,農民采取多種形式流轉承包地是法律允許的。近些年流轉的種類多:轉包、轉讓、互換、租賃、入股等多種流轉形式均有。流轉對象應該呈多元化趨勢,一些工商企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專業大戶等規模經營主體作為受讓方參與流轉。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存在的問題
1、流轉市場化程度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發育滯后,嚴重影響土地流轉的效率。很多地方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沒有形成,即使有,也未形成統一規范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交易市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發育緩慢,缺乏相應的市場規則。價格的形成隨意性很大,廉價流轉較為普遍。這種自發性和分散性流轉方式決定了流轉的規模較小,制約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模和速度,影響了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延緩了土地集約化經營的進程。另外,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相當匱乏。
2、流轉程序不夠規范: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程序很不規范,由此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關系混亂,制約土地流轉的發展。農民在流轉過程中以口頭協議居多,大都不用書面合同,即使采用書面合同方式,條款也不多,內容極為簡單,對于違約后責任的承擔、權利義務設定、賠償方式等缺乏明確的規定,由此帶來了大量糾紛和隱患。
3、配套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忽視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建設。農村地區社會保障項目少,保障水平低,覆蓋面小。近年來我國開始探索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是效果不盡人意。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宣傳力度不大,農民的參合、參保意識不強。在實踐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存在醫療資源配置不合理、藥品質量不高、報銷程序過于煩瑣、補償水平低、基金監管不到位等諸多問題。對大多數農民而言,土地仍然是其最重要的保障資源,即使已經有其它收入途徑,寧可粗放經營甚至拋荒,也不肯輕易流轉土地。這嚴重影響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導致土地利用率低下。
四、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的建議
1、積極培育土地流轉市場
(1)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機構。
(2)積極培育流轉中介服務組織。
2、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運作程序
農戶在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時,可在合同法里增設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關合同,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必備條款,明確流轉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在實踐中相關職能部門應對農民加強流轉合同簽訂的指導,對流轉合同進行審核并備案。審核過程中若發現改變流轉土地的用途、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等問題應積極引導,提供幫助,消除糾紛隱患。不動產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定公示手段。
3、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機制
使農民與土地的關系越來越松散,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而強化其資本功能,消除農民放棄土地后可能產生的后顧之憂,減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改革的壓力,加快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業部門轉移,進而使整個社會生產力得到進一步發展。
五、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制度改革,盡快建立完善的配套設施
相對于國家政策而言,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立法稍顯滯后,相對于城市土地制度立法而言,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立法稍顯不足,相對于行政立法而言,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民事立法稍顯薄弱。筆者認為解決中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問題需要三步走:(1)應當取消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統一收歸國有,使得國家具有統一行使支配的權力,不在根據大多數的當地政策和習慣,而是由國家制定統一的流轉法。
(2)避免現在農村熟人間的流轉不簽合同,盡量立法上確定,去統一的政府部門辦理流轉合同。
(3)建立非營利性質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媒介,可以為農民在自愿基礎上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提供服務。
(4)完善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相關的法律法規。法律應該明確的規定所有權歸屬及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提供法律保障。
篇4
一、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現狀
(一)土地承包年限的僵化增加人地矛盾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的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其目標就是保證農民對土地投入與經營的穩定性。但"三十年不變"政策也帶來不少問題,大多農戶認為我國的土地承包年限過于僵化,"數十年的承包期限類似于把'所承包土地私有化'。"[1]30年間人口變化和戶口遷移頻繁:死亡或流出居住地的人口,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不隨之當然解除;而新增人口或戶口轉移進來的人口,卻不能及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口增加較多的農戶難以解決吃飯問題,人口減少或年老力衰的農戶又無勞力種地,撂荒現象較為普遍,激化了人地矛盾。
(二)違規土地流轉侵害農民合法權益
實務中,存在大量的違規土地流轉行為,如部分基層政府或村委會越俎代庖,操控土地流轉,采取非法手段或"集體行為",強迫農戶進行土地流轉或阻礙其依法流轉承包地,造成農民耕地流失,導致農民無耕地可種或者不能獲得合理的補償,侵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其中,比較典型的是"以租代征"和"兩田制"。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這些違規土地流轉行為無一例外的侵害了農民合法權益,嚴重擾亂土地市場秩序。
(三)"小產權房"的大量存在增加潛在法律風險
所謂小產權房,是指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未經辦理國有土地征用和出讓手續,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建設并出售的房屋。[2]該類房屋的造價中不含房地產開發中一般占四成左右的應繳國有土地出讓金和各項土地規費成本,價格相當具有競爭力。與"大產權房"相對應,由于"小產權房"占用的是集體土地,賣房的不是開發商而是村委會,購房人無法取得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增加了潛在法律風險。
二、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法律障礙
(一)承包年限的僵化,限制土地高效流轉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8條的規定,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的機動地卻沒有發揮其預期作用:很多村莊都沒有機動地,而有機動地的村莊又沒有將其用于法定用途,不是將機動地承包作為減免農業稅后村莊的增收途徑,就是由于村干部的"熟人關系"將機動地以極低的價格承包出去。[3]由于機動地沒有用于法定用途,取而代之的是無奈的長期性土地調整,管理體系松散的農村往往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體系,加之農民的法律意識淡薄,很少有人愿意主動將之訴諸行政或司法部門解決。長此以往,人地矛盾在僵化的土地承包年限中日益凸出。
(二)土地流轉方式的單一,阻礙土地高效流轉
我國土地流轉的方式較為單一,要合法使用農業用地就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的轉化。為了規避法律和獲取經濟利益,出現了大量的違規土地流轉行為(以"以租代征"和"兩田制"最具代表性),嚴重侵犯了農民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權利。如何多樣化土地流轉方式,規范土地流轉行為,還農民一個個體承包經營權在土地流轉中的市場主體地位,值得深思。
(三)土地供應市場的高度壟斷,阻礙了農民參與利益分配
政府作為惟一的賣地者介入土地供應市場,逐漸發展成為這樣一種土地-房屋供應模式:農村土地的買賣權被政府壟斷,政府首先以低廉價格強制農民出讓土地所有權,再以所謂市場方式將土地有期限的建設使用權轉讓給開發商,并且只轉讓給開發商(禁止農地直接進入城市房屋市場,禁止農民開發城市居民需要的房屋),城市居民則只能到開發商處購買房屋,由此形成了政府介入的高度壟斷的土地供應市場。現有供應模式,根本無法滿足市場經濟體制下人們的多元化利益需求,無疑阻礙了城市房地產市場的長遠發展。
三、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制度的展望
(一)依法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內容的確定
現階段,我國的所有法律均一般性地規定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在這種制度安排下農民并沒有對集體土地真正擁有處分權,導致產權的殘缺,同樣也很難保證農民享有獨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具有明晰的產權內涵。盡管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一定的債權性質,但它同時也具有更多的物權屬性及物權化傾向,應該在政策和法律上還原其物權屬性的本來面貌,并以此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內容的確定,確保農民對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使用權流轉的權利,甚至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
(二)多樣化土地流轉方式
不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和抵押,無疑堵死了公有制之下土地的正常流轉。應該取消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不當限制,"以物權自由流通理論為基礎,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入流通領域,并借助一定的方式如承包、轉包、出租、抵押、入股等在不同主體之間合理流動"。[4] 不僅如此,還應詳細界定承包經營權轉讓時發包方的同意權,對受讓方的主體資格和農業經營能力做必要限制,推廣合同示范文本規范土地流轉簽約行為,增加保護農業用地用途的規定等,從而為多樣化土地流轉方式開拓廣闊前景。
(三)建立土地流轉交易市場
有學者反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像建設用地使用權一樣進入產權交易市場,認為這樣,"土地承包經營權將失去平均分配土地資源的目的和意義,從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異化為一種單純的商品"[5],缺乏了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的考量。的確,我國目前城鄉分割的社會結構尚未從根本上破除,農民不享有現代意義的社會保障,其社會保障仍停留在土地保障階段。即使是進城打工,農民的個人素質使其在短期內難以承擔永久性城市生存的高額成本,打工所得是所謂的"補農有余,脫農不足",仍然需要土地作為最后的生存防線。但"如果在農村普遍建立類似城市中的社會保障制度,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將會明顯地弱化,農民流轉土地的積極性就會提高。"[6]只要我們在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同時,在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設置、流轉方式、流轉程序、流轉監督等方面進行嚴格規范和認真管理,就有可能排除權力尋租的可能性,逐漸建立起一個多層次、多樣化,統一、開放、有序的土地流轉交易市場。
篇5
論文關鍵詞:帕累托改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社會保障
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在保證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的基礎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探索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政策允許農民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其目的在于引導農業逐步向規模化、集約化發展,提高農業效率,推動農業的現代化進程。
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帕累托改進效應及經營權流轉的前提條件
帕累托改進是建立在帕累托最優的基礎上的概念,帕累托最優是指在一個完全競爭的、一般均衡的市場體系中,資源配置的任何改變都不可能使一個人的境況變好而不使別人的境況變壞,即在不損害一方福利的情況下,就不能增進其任何他人的福利。帕累托最優是現代福利經濟學判斷一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是否達到最優狀態和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標準之一。
過多的勞動投入與過少的資本和技術投入的均衡是傳統農業資源配置的特點,這顯然是農業發展的低階均衡,農業的高階均衡應該是資本、技術的投入與農業產出的均衡。傳統的農業要發展起來必須打破低階均衡,使剩余勞動力流出農業部門,而資本與技術等要素流人農業部門。要想逐步改進我國農業的低階均衡的狀況,進行土地規模化經營是一個可行之路,規模化經營必然要求資本與技術的大力投人。
實現土地規模化經營涉及到完善土地流轉制度問題。美國和日本分別采取租用別人土地、出臺促進流轉土地的法律和政策及采取措施擴大農場規模。我國可以模仿美國和日本通過土地租賃實現規模經營擴大的經營模式,這對于我國實現農業現代化所需要的規模要求是適用的,這就需要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進行流轉的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就是土地的產權是清晰的,在保證土地所有權歸農村集體所有外,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是歸農民個人自由支配的(但不能改變土地的農用耕地用途)。
市場是配置資源的基本形式,任何有限經濟資源的利用,如果不通過市場機制進行配置將缺乏效率,土地作為一種重要的經濟資源更不能例外。而清晰的產權是市場發揮作用的前提,產權的清晰界定和自由轉讓,以及制度的完善,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Coase,1937,1960;North,1990;張五常,2002),可見,制度約束對于農地市場的作用和經濟的效率具有顯著影響。只要產權是排他性的和可轉讓的,不同的合約安排就意味著不同的資源配置效率(張五常,1996)。我國目前的產權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所以不同的合約安排(包括形式和時間)都影響著資源的配置效率。
2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存在問題及其改進
以來,實現了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農村逐步確立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是對農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創新,極大的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推動了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可以說是我國農業改革發展的第一次飛躍。
2.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現狀及存在問題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的局限性也逐漸暴露出來,影響和制約著農民增收和農業、農村的進一步發展。農村土地制度需要進行新的改革,實現我國農業改革與發展的第二次飛躍,客觀上要求農村土地必須走規模經營、集約發展的道路。政策允許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無疑將有助于促進我國土地生產要素市場的發育和建立,加快農業生產要素市場化配置的進程,為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奠定堅實的基礎。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即在保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不變、不改變土地用途和不損害農民承包權益的前提下,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和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轉移和流動。現階段土地流轉的主要方式是轉包式流轉,指土地承包方自愿將一定期限內的承包權轉包給他人,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轉包的期限和轉包金額及其支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這項制度尚處于初期的探索發展階段,存在一些問題也是在所難免的,重要的是要正確的認識問題之所在,積極探索其解決之道。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比較普遍的問題是流轉中的“五多”和“五少”。所謂“五多”,即農民自發流轉的多,零星流轉的多,口頭協議的多,債權不清的多,隱性問題的多;所謂“五少”,即有流轉服務的少,有秩序流轉的少,有操作規程的少,有規范合同的少,有檔案管理的少。
另外,流轉機制的不健全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混亂。多數地方沒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租賃的市場,有些地方客觀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但市場往往具有隱蔽性、無序性、地域性強、市場狹小的特點。各地雖然均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象,但是沒有形成統一規范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影響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公平。因此,中國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仍然只是具有雛形,尚處于非常初級的階段,且發育緩慢,需要政府的引導和相應的政策措施的支持。在我國農村非政府組織或者說是民間組織不是很發達的情況下,政府的官方認證、支持和引導就顯得至關重要了。
2.2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機制
針對這些問題,政府應在這幾方面著手:一是清理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手續,保證土地產權的界定清晰。按照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的要求,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二是完善法制體系,制定或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細化原則性的條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法》有許多是原則性的條款,應將其進一步的細化,以便在實際的操作中有可依的具體規定,減少在執行過程中自由裁量過大而帶來的不良影響。三是提高農民素質,加大對農民教育和培訓的投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農民,農民素質的提高有利于土地流轉市場的形成和完善,同時,也對資本技術投入增加后所實施的規模經營提供人力資源的支持。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與完善
土地是傳統農業社會中最重要的生產資料,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在當前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和健全,土地依然是大部分農民就業、生存保障和社會福利的唯一依靠,是農民的基本的社會保障,對于大多數參與土地流轉的農民來說,失去土地,投身于城市化、工業化進程將面臨很大的風險。所以,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要建立在積極而穩定地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基礎上,逐步將農村的社會保障由依靠土地轉為依靠社會和制度,包括養老、醫療、生育等保障。解決好農民自身的保障問題,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降低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土地的流轉自然就會加快。地方政府在開展土地流轉工作的過程中,應積極推進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可以采取地方政府、失地農民和土地受讓方各拿一點的方式,為失地農民建立起最基本的社會保障,既可解決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也可為我國社會穩定打下堅實的基礎。
3.1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與完善
3.1.1建立和健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農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農村低保制度研究”課題組(2007)認為,在市場化、工業化和城市化背景下,構建新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應該是一個正確的發展方向。農村低保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石”,健全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應該是也必須是從這里起步。而且,建立農村低保制度,也是對傳統的社會救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建立規范化、科學化和法制化的農村低保制度來豐富和完善農村社會救助體系,是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迫切需要。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對公民生存權的保障。是“最后的安全網”。作為一種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具有重要意義的,它不是以前那種隨意性的臨時救濟,不是一種施舍性的行為,是人們保證自己生存權的一種應有的權利。基層政府應當重視農村低保工作,為農民的生存提供基本的保障,具體的低保政策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情況來制定,要保證其有可行性。目前,在我國農村,因病致貧、因教育致貧等現象是比較嚴重的,如果沒有低保來兜底農民的基本生存,后果不堪設想。貧困是動蕩的主要誘因,貧困特別是大面積人群的貧困具有明顯的負的外部效應,糾正這種負的外部效應,避免動蕩,維護社會穩定是政府的應盡職責。 轉貼于
3.1.2健全農民合作醫療體系,保證其病有所醫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自2003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簡稱新農合)試點推廣以來,全國各地已經取得了較多制度建設和基金擴面成效。截至2007年9月底,全國已開展新農合的縣(市、區)有2448個,占全國總縣(市、區)的85.53%;參加新農合人口達到7‘26億,參合率達到了85.96%,已有9.2億人次享受到新農合補償,共補償資金591億元。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進一步的完善,政府財政尤其是中央財政對這部分的投入支出要加大,保證這項制度的健康運行有穩定持續的資金支持。2009年,全國財政收入61316.9億元,比2008年增加9995.12億元,增長19.5%,這說明,我國現在的財政收入是完全可以支撐新農合所需資金的。
3.1.3養老保障可借鑒日本的農民年金制度
在農民達到一定年齡后,規定他們必須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轉讓,政府給予這部分農民足以保障其生活的補貼,這種做法相當于給了農民退休金,采用農民年金制度會促進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的提高。這樣就使農民的晚年生活有了保障,同時也極大減輕土地的社會保障負擔,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在農民養老方面,也要發揮原有的家庭養老的作用,多給老人們精神上的慰藉,讓社會養老和家庭養老能很好的結合起來,讓農民也能安享幸福的晚年。
3.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與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一體化建設
從另外的一個角度來看,不僅僅是農村社會保障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促進農業的集約化和適度規模經營,同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也為我國向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邁進,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契機。
我國現階段的城鄉二元體制是由我國的二元經濟模式導致的,從西方發達國家來看,二元經濟模式并不是經濟發展中必須要經歷的階段。但是,現階段的發展中國家基本上都存在著二元經濟結構,發展中國家的二元經濟結構與其所處的經濟大環境及采取的經濟政策是密切相關的。在和平發展的世界環境中,發展中國家要推動本國的經濟發展就要積極地進行工業化,而工業化所需的原始資本積累已顯然不能像西方發達圍家那樣通過殖民掠奪來實現,由此,發展中國家只能在本國范圍內進行,硬性的、人為的劃分農村和城市,通過政府的政治強制權力來保障城市工業發展所需的資源、資本等,在這其中最典型的應屬前蘇聯的斯大林模式。
斯大林模式的根本特征就是大規模的全國公有制與高度中央集權的計劃經濟。全國公有制的本質,是國家掌控資源;高度中央集權的計劃經濟本質,是國家配置資源。其目標指向,是加速蘇聯的工業化進程,并傾斜于重工業化與軍工化。計劃經濟條件下,政府掌控經濟的發展,為了給社會主義工業化進行原始積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切斷農民與市場的自然、自發聯系,剝奪其自由進出市場并依據市場價格信號決定自己經濟行為的權利,人為壓低農產品的價格,以低價收購或強制征收的方式,通過“剪刀差”來獲取工業發展所需的資金。政府以自己規定的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強制收購農副產品的途徑,來為國家進行工業化積累巨額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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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土地流轉;創新
近年來,我國農業經濟發展飛快。這一方面來源于國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農村土地流轉模式的應用,也為我國農業經濟的飛速發展貢獻了不可忽視的力量。
1我國農村土地流轉模式概述
1.1土地轉包模式
土地轉包模式是一種常見于經濟落后地區的農村土地流轉模式。它指的是農民在留有承包權的條件下,將自己承包的土地再轉承給別人。在這種模式下,一方留有承包權,而另一方則獲得了土地的使用權。
1.2股份合作模式
股份合作模式是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新型流轉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農民將自己的土地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到農業生產中,并以自己所持股份的多少來獲取相應的利益。這種模式與土地轉包模式相反,多見于經濟發達地區。
1.3土地信托模式
土地信托模式相比前兩種模式則較為少見。這種模式是指農民將土地委托給信托機構進行管理,并從信托機構處獲取收益。在我國,由于土地信托機構數量有限,且難以獲得農民的信任,因此并沒有得到廣泛的推廣。
2農村土地流轉效用分析
2.1積極效應
農村土地流轉作為一種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有效手段,有著不容小覷的積極效應,大致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我國,每年都有大片的土地因各種原因而閑置,而農村土地流轉的推進,能夠使這些閑置的土地得到有效的利用,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農村土地的利用效率,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第二,提高農業產出率與收益。雖然土地流轉模式各有不同,但都可以提高農業的產出率與收益。對于股份合作模式來說,將土地集中則更容易形成規模經濟,從而可以以更低的成本來獲得更高的收益。而對于土地信托模式而言,由于其擁有更為科學有效的管理,因此可以帶來農業產出效率的提升。
2.2消極效應
農村土地流轉有上述優勢,但也無可避免的帶來了一些消極效應,這些消極效應則大致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利益糾紛增多。各種土地流轉模式都涉及轉讓者和承包者的利益博弈,因此,在土地的流轉過程中,也就不可避免的出現利益糾紛。而隨著土地流轉數量的日益增多,這種利益糾紛也越來越多。此外,我國現行土地流轉制度仍不健全,致使很多利益糾紛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最終損害了農民的利益。第二,土地挪作他用。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土地挪作他用的現象尤為嚴重。很多土地在流轉之后并沒有作為耕地進行使用,而是被建為工廠或者地基,這嚴重違背了國家土地流轉政策的用意,影響了國家的耕地保護紅線,對于整個農業經濟的發展都帶來了很深的危害。
3我國農村土地流轉模式的創新建議
3.1立足實際,采取適合的流轉模式
長期以來,我國各地區發展不平衡。因此,在推進農村土地流轉的過程中,必須要立足當地實際情況,綜合分析本地區農業發展現狀,因地制宜采取適合本地區的土地流轉模式。除此之外,在模式的應用過程中,也要注意農民群眾對該模式的意見與反饋,不斷的改進模式中與本地區實際不符的部分,只有通過這樣的不斷修正,才能找到最適合本地區的農業土地流轉模式,才能更好的推進本地區農業經濟的發展。
3.2不斷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
當前,我國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不完善,仍然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相關的法律法規依舊不健全。這致使流轉土地挪作他用等現象無法得到合理有效的解決。因此,國家應該不斷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建設,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對土地流轉的監管,切實保護好農民群眾的利益。讓土地流轉制度為農村經濟的發展貢獻更多的力量。
3.3加強宣傳力度,健全農村社會保障
農村土地流轉是新時期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手段。然而,由于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不健全,農民群眾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導致很多農民不愿意參與到土地流轉的模式中。這無疑影響到了土地流轉的推行。因此,國家與政府應該加強對土地流轉制度的宣傳,讓廣大群眾認識到土地流轉制度的優勢。同時,也要不斷健全農村的社保制度,解決好農民群眾的后顧之憂,讓農民群眾真正的參與到這一制度當中,讓土地流轉模式更好的服務于農村經濟。
4結語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流轉模式在我國農業經濟的發展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所以,政府更應該加強土地流轉制度的建設,不斷創新流轉模式,促進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真正的讓土地流轉制度為廣大農民群眾帶來切實的利益,為我國農業的發展帶來更強的動力。
作者:李先悠 單位:吉安縣農業局
參考文獻
[1]劉中華.農村土地流轉模式及其效應與創新[J].經濟管理,2016,(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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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權利 流轉 制度
各國歷史狀況、法律體系、農業發展情況各有不同,但各國農用土地權利流轉問題有著許多相似之處。國外農用土地權利流轉法律制度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借鑒作用問題研究如下:
第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歸屬明確,產權清晰是順利流轉的關鍵。法、德、日、英、美等國首先從法律上確定了農用土地的性質和歸屬。法、德為大陸法系國家,其農用土地權利為物權用益權。日本為大陸法系國家,其農用土地權利為物權永佃權。英、美為英美法系國家實行土地私有制,農用土地歸持有人所有分別實行永業權制、產權制,在此基礎上設立土地租賃權為債權的一種。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相較國外農用土地權利法律性質不明確,雖然法律明確規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但理論界觀點不統一,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主體混亂,公權力濫用現象時有發生,農民權益在權利流轉中往往無法得到很好的保護,影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順利流轉。產權清晰是美國農用土地權利流轉的重大優勢,也是美國土地權利順利流轉的重要保證。在美國無論何種方式取得的農用土地都具有明確清晰的產權,有效減少土地糾紛,是農用土地權利流轉的關鍵。英國永業權制度也明晰土地產權,用以作為權利順利流轉的保障。相比之下,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有權性質不明,集體土地范圍不清,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或錯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不完整,登記制度不完善,導致權利不明確等現象,都成為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順利流轉的障礙。
第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自由流轉機制。國外發達國家農用土地基本實現自由流轉。美國自由流轉體制尤為發達,充分發揮市場調節功能,實現農用土地以轉租、轉讓、繼承方式流轉。英國通過自由收購租賃等方式流轉農用土地實現規模經營。德國政府允許土地自由買賣,出租。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發育滯后,市場運行機制不成熟。法國設有土地事務所、土地銀行、土地整治與農村安置股份有限公司,德國設有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日本設有生產指導、組織流通、信用服務和開展互助共濟的農協組織,英國設立土地中介公司、土地信托公司、農業銀行、土地銀行,美國設有中介組織和農場局。我國缺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場所,交易中介,未形成統一規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市場,缺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監管主體,和在交易過程中維護農戶利益的民間組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運行保障機制的相關制度建立不完善。
第三,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失地農民保障制度。法國政府設立專門調整農業結構的社會行動基金,建立全國農業調整中心等,鼓勵青年農民轉向非農產業并給予獎勵性賠償和補助,對老年農民發放離農終身養老金和退休補償金;德國建立提前退休制度,提前放棄農業選擇退休的農民可以得到退休金;日本設立農業人養老金制度,日本農戶以繼承或轉讓方式流轉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政府給予流轉人一定金額的養老金保障其生活;英美政府向因政府征收土地而失地的農民支付補償金等。由此可見,國外關于農用土地流轉配套制度尤其是保障制度完善。我國也應建立相應的保障制度,保障流轉中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對其進行獎勵性賠償和補助,鼓勵農民放棄多余土地,從事非農產業,將農地集中管理,規模化經營,達到農業產業化集約化目的,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有效合理利用農村土地。
第四,國家調控和政策引導相結合,用經濟鼓勵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政策合理導向和立法保障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順利進行的動力。國家對農用土地的流轉享有規范權、監督權、管理權。法、德、日、英、美等國政府都對農用土地權利的流轉起到引導規范的作用,政府從不同程度上起到調控著農用土地的流轉。各國政府都制定了稅收、貸款、補貼等經濟優惠政策,來促進農用土地權利的流轉,以實現農用土地集中,農業生產經營活動規模化進行。我國應借鑒國外先進做法,為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提供經濟政策支持。我國商品經濟和勞動生產力均未達到發達水平,因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考慮市場發育程度、農民權益保障,并輔以國家惠農政策,在政府宏觀調控和政策引導下健全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
第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建立應具有本國特色,符合本國國情和土地所有權制度。各國法律對權利的設定都深受本國政治、經濟、民族、歷史、文化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各國農用土地使用權制度都具有其本國特色,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基于我國國有或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上,不同于發達國家的土地私有制度,因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應具有中國特色。發達國家農用土地權利流轉制度建立在其土地私有制基礎上,我國應考慮我國國情,以我國國家集體土地所有制為基礎建立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結合我國農村具體情況和實踐經驗,不能全盤照抄國外農用土地權利流轉制度,建立我國特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1]丁關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制度研究[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
篇8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抵押;法經濟學
中國農村發展過程中有許多的障礙,土地問題屬于比較關鍵的一個。在當下整個土地制度中,最基本的是解決農業市場化與小生產方式的沖突。各地的土地流轉試點經驗給出了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根據人類經濟發展經驗,對經濟增長起決定性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術性因素。所以在建設法治中國進程中,解決三農問題的核心是實現制度創新,也即法律創新。在農村市場經濟發展進步的今天,用法經濟學去理解和解決土地流轉法律制度問題應該是一個比較好的視角。放松國家對土地流轉的管制,發展土地市場和完善土地交易,進行土地流轉等,積極發揮市場在土地制度建設中的作用,是適應市場化要求的現代農業生產體系的必然。本文主要從法律與經濟的一般辯證關系分析,從市場經濟的制度基礎角度分析,從微觀經濟學角度分析我國土地流轉制度,主要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流轉的背景、現狀、意義等進行分析。研究方法采用效率和效用的最大化來衡量、分析。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流轉的背景
土地是財富之母,是一切生產和一切存在的基礎。我國現行的土地制度是以來確立的家庭土地承包責任制。然而在現行土地制度下我國農業的發展出現了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主要是土地制度運行成本偏高以及土地制度效率低等問題。首先是經營承包土地的農民收益偏低的問題。集中表現為農戶戶均耕地少、經營土地分散,機械化利用程度、集中作業率偏低,這使得我國農民經營土地的收益偏低;其次是土地拋荒、粗放經營問題,由于農村人口進城務工以及二三產業的發展,導致較大范圍、地區出現土地拋荒、粗放經營等問題,致使土地資源巨大浪費,導致土地流轉制度中土地交易成本增大。最后是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導致農業競爭力偏低的問題。特別是加入WTO以后。中國是農業大國,農地經營規模過小、農業競爭力不高,使得農產品國際競爭力上降。不能滿足現代化的需要。雖然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有一定的流動性保證其靈活性,但是,現行法律和政策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限制,使得其不能適應農村發展的需要。主要變現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受限、權利期限限制、流轉用途和對象等方面。在法經濟學領域,這樣一種情況可以理解為法律制度供求之間的矛盾。即由于現存法律制度的約束、法律意識較低層次等因素的影響使得現存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無法滿足于實踐中的需要。
首先,從法律與經濟的一般辯證關系分析當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流轉出現的背景。馬克思關于經濟決定法律的理論是對法律進行經濟分析的基本理論前提。法律要最大限度地反映我國的社會經濟狀況,反映經濟基礎的客觀要求,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法律從制度到實施需要怎樣的的經濟條件,產生怎樣的效益,進而為較好地立法、執法提供基礎。隨著我國城鎮化和工業化程度的提高,大量農民由農業轉向非農產業,繼續經營農業的農民在經營原有土地的基礎上,希望土地使用權加快流轉,實現擴大經營規模,提高自己的經營效益。
正是由于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下的生產方式與市場化不相適應,所以我們需要改革現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
其次,從市場經濟的制度基礎角度分析當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流轉出現的背景。法律的更新與發展與經濟領域的改革是相互依賴的。市場經濟的建立需要一個全新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來保障。沒有法律的更新與發展,經濟改革不可能成功地實現。十八屆三中全會的經濟領域改革主旋律是進一步實現市場化的資源配置,使得各主體及各項資源的活力的以激發。在農村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始終需要面對的就是土地效益的問題。土地作為當下農村經濟發展基礎與最大資源,如何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用益物權的最大效用發揮,實現這一權利最大效用為農民謀利、為農村發展提供動力。抵押流轉的實踐證明了這一流轉方式可以彌補當下流轉制度中的不足,較大效用的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物權的內在價值。
最后,從微觀經濟學角度分析當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流轉出現的背景。
法律的經濟分析以人們在追求最大效率動機下而行動作為其理論前提。在理性指引下,人的行動都是經過選擇、比較之后才進行的。這里的比較具體是指效用的比較。在實現了事物之間量化比較之后,人就會以一定的理性方式選擇最優且收益最佳的。從微觀經濟學角度分析,法律不僅僅是一種規則體系,更是社會的一種理性制度設計。由于我國國家掌握著權利分配的壟斷權,所以面對整個農村經濟的發展形勢,可以把國家看做一個理性的經濟人,他在選擇土地制度流轉制度的改革與設計時會追求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最大效率的發揮他本身的功能,面對著當前農地流轉制度設計較高運行成本的現狀,改革是應有之義。
土地在我國不僅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同時還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在市場化進程日益加快的今天,人們生活水平越來越高,收入渠道逐漸增多。土地更多的具有經濟意義。在經濟學意義上分析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的制度時,我們可以將國家和農民作為法律市場中的經紀人,他們都在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流轉則是二者實現雙方需求的最大化博弈。通過廣泛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流轉這一制度和法律的創新可以得到因創新而產生的潛在利潤。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流轉
在我國,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既可以發揮其使用價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繼續使用并發揮它的使用價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償債務,這樣就使債權人的權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較好處理了在農村土地問題上的所有權與使用權之間的關系。當下農村社會最基本的制度性沖突:農業市場化與小生產方式的沖突,農業已經市場化(社會化)而生產方式是細碎化的承包制。各地的土地流轉試點經驗給出了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核心與關鍵是要提高農地利用效率的提高、農業部門在國家經濟建設中的地位。
我國的農村承包土地的抵押流轉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擔保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物權法》等法律中規定。現行法律中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流轉的只在擔保法的條文中有些涉及,并且只規定了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對家庭承包的土地經營權能否抵押沒有明文規定。比如說:(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①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②中國目前采用“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③”這樣一種比較開放性的規定。使得抵押這樣一種流轉方式雖不像在實踐中那樣廣泛明確存在于法律文本之間,但也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據。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的明確規定只體現于物權法“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④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取消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不合理限制,允許其抵押,不僅可以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破除現有法律體系中對農村財產的歧視性規定,更賦予且保障了農民享有更多財產權利。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流轉的意義
中國的土地所有權根本制度不會改變,改革的可能只是具體制度中的某一個部分。改革采用是以一種漸進的方式調試原有制度中與當下及未來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部分。如何理解當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流轉是預測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未來農村發展的一個基礎。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流轉在節約交易成本⑤、提高土地利用效率⑥、實現土地最大化的均衡等方面實現突破,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首先,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流轉可以節約交易成本。市場的運行是有成本的,通過制定一種經濟制度來分配資源,目的就是要節約在市場中的運行成本。土地流轉的經濟制度存在根據就是其能節約土地在市場中的交易成本。在市場經濟中,土地流轉制度的選擇就是法律制度的選擇,選擇土地流轉經濟制度就意味著選擇了設定了相關的土地流轉法律制度。根據科斯定理,交易成本為零時,法律權利的界定對經濟制度運行效率不會產生影響,社會資源的的配置總是有效率的,社會財富總會增值。在交易成本不為零時,人們則要選擇對某一權利的初始界定,充分考慮市場經濟中的效率原則,讓那些最具生產性使用權利并有動力的人獲得權利。在法治國家建設中,應該通過法律來清楚確認和維持這種權利分配機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流轉的第一步也即當下正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的土地確權,正是為了更好的節約抵押流轉的交易成本,保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順利實現抵押流轉。
其次,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流轉這一方式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效率原則在法律設計中有兩個作用是需要特別注意的。首先,國家應當根據效率原則決定是否運用法律手段干預社會生活。其次,應當依據效率原則來確定權利的保護方法。我國的法律分配權由國家壟斷,大部分信息也由國家掌握和控制。在了解市場化與農業生產分散經營的弊端,學習國外經驗以及結合自身的土地制度基礎上,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流轉一方面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為集約型農業發展開辟道路;另一方面可以將農民手中的資金盤活進行投資,并且解決了其發展中資金不足、融資困難的問題,為實現資金利用效率的提高提供條件。
最后,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流轉可以保障土地的均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城鎮化進程的進一步發展,我國現行的分散家庭承包經營方式凸顯了其自身效率低下、以及造成土地資源浪費等弊端。當下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資金不足,融資困難的問題,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為理性的個體追求利益最大化、進而增進社會的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這一改變將信息成本和對策成本考慮在影響理性選擇的因素中,使得理性選擇的適用范圍得以擴大,突破了信息完全和市場充分競爭的假設,綜合考慮了個人理性與集體理性之間的均衡。實現了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和農民經濟利益提高的雙贏。(作者單位:上海政法學院)
注釋: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③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物權法》一百二十八條
④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⑤ 一個較為流行的定義是交易成本包括事前發生的成本和事后發生的為達成一項合同而發生的成本和事后為監督貫徹該合同而發生的成本。錢弘道《法律的經濟分析》清華大學出版社
⑥ 效率或最優指的是這樣一種狀態,當任何偏離該狀態的方案都不可能使一部分人受益而其他人不受損,這就是帕累托原則。錢弘道《法律的經濟分析》清華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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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和農民的發展離不開土地制度的構建,其需要通過合理的流動,才能夠獲得更好效益的展現,也只有在流動過程中,土地的價值才能夠更好地發揮出來,達到促進區域農業生產規模化經營的目的。但是,依照我國當前的情況來看,我??對于土地流轉制度的建立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還需要相關人員的再度研究和探索。因此,建立土地流轉制度,優化土地利用措施,更好地實現區域農業生產的規模化經營就顯得非常重要,成為我國農業事業發展的重要基礎工作。
1 農村土地流轉對區域農業生產規模化經營的制約
1.1 土地流轉狀況與區域農業生產規模化的要求不相適應
我國土地承包政策的實行使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現象已成為普遍現象。國家對農村的土地流轉現象較為支持,但我國土地流轉發展較為緩慢,無法適應區域農業生產規模化的要求。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農村人民已經越來越多的從農業建設工作轉變為了其他行業,這對我國的農村土地的使用及經濟發展都有很大的弊端。我國對農業土地開發政策還存在著較為明顯的漏洞,制度的不健全無法令人們滿足現有的勞作任務,土地流轉狀態緩慢發展,無法有效保證農戶的經濟收入水平,人們無法從土地中得到足夠的生活保障,對我國土地的規模化具有較大的阻礙作用。
1.2 在形成區域農業生產規模化經營的過程中,農民的利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
我國土地流轉現狀在形成區域農業生產規模化經營過程中,沒有對農民的利益進行有效的保護過程。首先體現在對農村土地使用的租金與租期上。我國對農業土地的收入只是維持在稍微高于投入成本及土地資金,導致農戶無法保障基本的生活保障,逐漸放棄了農業生產工作。并且在持續不斷的農作中,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主體地位始終沒有得到體現與提高,農戶們做的是最辛苦的工作,得到的確是最少的經濟收入,同時政府方面對農民的收入增長的與其空間的估計嚴重不足,總是認為農民只要將土地租過來后,撒上種子就可得到好的收成并換取豐厚的經濟效益,這很不現實,因此,在形成區域農業生產規模化經營過程中,未對農民利益進行設身處地的思考與保護,是農村土地流轉無法有效進行的主要原因。
2 建立土地流轉機制的基本思路
2.1 賦予農民長期而又穩定的土地使用權
為了促進土地流轉機制,加強我國土地利用效率,為國家經濟發展帶來明顯效果,政府部門應賦予農民長期而穩定的土地使用權。只有穩定的土地使用權利才能是農戶更加有動力去完成自己的土地規劃及合理使用,增加農村土地使用積極性的同時,更加促進農戶對土地區域規模化的發展模式,促進土地使用效率。政府部門應對土地承包體制進行相關法律的制定,合理保護農戶的合法權益,土地承包者對于已經承包的土地具有足夠的權利去分配及種植過程,才能促進農民對土地財產的合理區域規劃,促進農村土地作物多樣化,實現農村經濟得到發展的作用。
2.2 培育農地托管公司,發展土地使用權流轉中介服務組織
我國許多農民往往以其他行業為主要經濟來源而與土地種植為輔助業,其主要原因在于對土地的短期承包作用后還要擔心經營后的土地被國家收回,同時土地租金的增長的不確定性使人們不愿意對土地投入太大的精力。為了解決這種土地閑置的現象,可以培育弄滴托管公司,發展土地使用權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將閑置的土地通過中介公司來實現代為管理,從而實現增加和保證土地的實際利用效率,促進農業生產的區域化建設和產業化經營。農地托管公司的建立可以方便農戶對土地的合理使用,并且在農戶想要收回土地時也很方便,不僅滿足了農民的生活和工作的多樣性,同時促進了農業經濟的有效發展,對土地流轉狀態具有極好的效果。
2.3 建立和完善現有的農村土地流轉形式
建立完善的農村土地流轉形式,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強區域土地管理模式具有重要的意義。當然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應加強對土地管理的法律規范的制定,明確土地流轉形式的基本規則,賦予農民對于土地的所有權,尊重農民對于所有土地的主張與意愿,遵循土地流轉規范,合理合法的實現完善現有的農村土地流轉形式。通過構建合理的土地使用權市場化的土地管理機制,對穩定土地數量,提高土地質量,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化利用。當然,為了防止土地使用權的過于集中現象,應建立有效的土地資源調節機制,防止出現土地分配過程中的壟斷與不公平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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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鄉一體化 土體流轉 土地使用權 土地征用
城鄉一體化的土地流轉由于涉及面十分廣泛,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以及社會的穩定,成為政府及學者最密切關注的熱點,為此本文提出一些建設性的意見,希望能更好的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一、城鄉一體化中土地流轉的內涵
(一)城鄉一體化與農村土地流轉的關系
城鄉一體化是指把工業與農業、城市與鄉村、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作為一個整體,統籌謀劃、綜合研究,通過體制改革和政策調整,促進城鄉在規劃建設、產業發展、市場信息、政策措施、生態環境保護、社會事業發展的一體化,改變長期形成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實現城鄉平等、互補、一致,讓農民享受與城鎮居民同樣待遇。
但是,關鍵在于打破農民對土地的完全依賴,在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糧食安全)的前提下,促進土地資源要素這一重要的資源要素在城鄉之間、各行業之間自由流動,形成良好的土地交易市場,使農村和農業的現代化能夠在土地流轉中得到充分的發展,并提高農民的收入,進而實現在身份、社會保障等與城市一致。
(二)農村土地流轉的基本內容
一是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經濟組織以及國家,也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二是國家通過土地征收、征用等行政方式將農村土地轉為為國有土地,即國家通過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二、我國現階段土地流轉的問題
(一)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問題
1、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本身的不健全不利于土地流轉的健康運行
首先,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相關法律規定不協調,產權界定不明晰,從根本上損害了廣大農民的流轉利益。例如,《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規定了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農民只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的兩權分離。以前沒有土地流轉問題,也就問題。但是,土地使用權一旦要流轉,則出現了誰是流出人的問題。按照土地流轉概念是農民,現實中卻是基層政是這些土地所有權掌握者,擁有如何流轉、流轉價格的絕對權力。
2、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市場化運作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國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剛處于起步階段,各項制度均不成熟,行政干預程度過高,導致一系列問題。一是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中介服務組織不健全,缺乏專業化人才。二是土地流轉的信息不暢通,有關流轉的土地其使用者、位置、性質、肥瘦、參考價格等都是影響土地流轉的重要信息資源,我國還沒有建立一個相對系統化的土地交易信息公開機制。三是土地流轉的估價問題,目前,我國還缺乏農村土地價格評估的權威機構和評估標準,政府定價,沒有市場運作。四是缺乏一整套科學有效的土地流轉運作機制,土地市場不完整,交易規則和監管機構不明確,土地金融機構不健全和融資渠道不暢通,流轉形式不規范。這些問題使得行政化程度過高,市場化程度過低,農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土地得不到有利的整合和利用。
3、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不完善導致系列問題
我國土地是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相結合,土地所有權的流轉只能是通過國家土地征收,從集體手中轉向國家手中流轉。一、國家對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導致土地所有權流轉的非市場化,在不斷“誤讀”公共利益的過程中侵蝕憲法所規定的土地權益。二、國家土地所有權取得方式的單一性,這種單一性使得集體土地轉向國有土地的過程中,不得不濫用“公共利益”名號,滿足城市發展對土地的極大需。三、與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制度相聯系的土地征收分級審批制。四、土地征收行為的強制性與征收程序的行政主導型,這使行政主導下的土地財政和“圈地運動”毫無顧忌。五、土地征收定位的片面性與征收主體的狹窄性。六、土地征收補償的非市場化。七、土地征收糾紛的非訴訟性。
3、糧食安全與社會可持續發展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條規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將土地按照用途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規定,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將農用地用于非農建設。但是,從實際情況看,土地流轉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情形大量存在。其深層問題是我國糧食安全以及社會可持續發展面臨巨大威脅。
三、我國土地流轉制度的完善
(一)明確政府在土地流轉中的職責
農地作為一種特殊商品,遵從市場規律,同時也是資源、有不可再生性。因而農地在市場中應納入一個專業部門的管理領域,實施統籌管理,即農地流轉管理部門的統一化。政府的宏觀管理職責應該保護基本農田,防止土地資源浪費,規范市場交易規則,減少不必要的干預。
(二)明確政府權限、規范征收行為
首先要明確土地征收的概念以及客體范圍,明確“公共利益”的具體范圍和界定規則,使土地征收在法律制度上有明確的確定。其次,建立一套與土地征收制度相平行的土地爭購制度,以滿足城鄉一體化中對“非公共利益”土地之需求。最后,完善和健全土地征收補償機制,在補償的程序、范圍、金額以及救濟程序上加以完善,最大可能保障農民的權益。
(三)完善土地流轉的市場機制
1、建立農地使用權流轉價格評估機構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最為關注的是流轉價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是土地轉入方為獲得一定年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未來收益而向土地轉出方支付的代價,應包括農民在剩余承包期內的正常凈收益損失、土地潛在收益損失、農民的其他間接收益損失。
2、規范農地流轉交易機構行為
規范化的農村土地交易機構包括專業從事農村土地權利交易的機構,專業的農地產權交易場所以及鑒證、法律服務機構等,向廣大農民提供更多的信息,一般的交易、拍賣以及特殊的招標、投標等各種服務的交易平臺,最大可能地減少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收益,維護農民的根本利益。
3、建立信息公開和土地流轉運作機制
首先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系統的土地交易信息公開機制,以土地交易中心為平臺,政府、企業、農戶三方共同參與,信息共享。其次,在二級土地市場交易制度、土地流轉登記制度、土地交易金融服務等制度上加以完善。
4、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建設,維護土地流轉中農民的合法權益和基本生存權利和以及發展權利
應盡快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多渠道地籌措社會保障資金,尤其要加大國家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建立以低保、失業、養老、醫療為主的多元化保障體系,擴大社會保障在農村的覆蓋面,提倡和鼓勵“以土地換社保”,通過政府、集體和個人三方投入,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我國土地流轉制度已經不能適應我國社會經濟,尤其是農村經濟的發展要求和“三農問題”的解決,因此在基本土地制度不變的前提下,建設中國特色的土地流轉制度體系,以提高農村土地的利用效率。最終,以“土地”為促進因素,推動城鄉一體化的全面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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