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報告范文

時間:2023-03-27 00: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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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報告

篇1

尊敬的各位礦領導:

下午好

2013年10月4日下午2時許,我隊運輸班長xxx帶領工人xxx、xxx在軌道三段進行提升運輸,使用25絞車向下運輸物料,25絞車牌板明確注明運輸重車為1輛,但現場實際運車數量為5輛。其中一部運輸工具架平板車、四部礦車分別裝有噴漿管、少量支護材料、以及2臺80開關。工人xxx/xxx對班長超拉車違規操作未進行提醒及阻止。軌道三段25絞車設備長期未進行檢查維護情況下進行多拉多放,在下放至軌道三段95號點位置,出現鋼絲繩斷繩,造成跑車事故。跑車距離160米,沿途多處運輸設施損壞變形,未造成人員傷亡。本次事故屬典型超拉車,集體違章作業。

此次事故充分反應了班長孫成高在安全工作方面存在嚴重的僥幸心理,為圖省事,無視井下安全規章制度,無安全責任感。對礦上及本區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本次違章事故也充分反應了本人在安全工作上沒有做到位,工作用人安排沒有細致化。這次違章的發生一個重要原因是本人的工作中沒有跟上領導的安全思想,沒有把領導的安全措施落到實處,使之我隊沒有營造一個良好的安全氛圍。違章并不是因為一時疏忽、一不留神出現的,是長期在安全方面存在僥幸心理,才造成今天的結果。

違章事故既已發生,今后應該如何應對,嚴格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扭轉我隊不良的安全氛圍,這是擺在我隊面前必須馬上解決的一道難題,真正將我礦的安全文化理念滲透到每一名員工的思想、意識,行為上去;真正做到安全重于一切;安全高于一切;安全大于一切,本人決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應該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把壓力轉變為工作的動力,做到以下幾點:

1、加強對班組長管理層的培訓和教育,班組長與現場工作結合最緊密,班組長履職能力很大程度就是一個區隊履職程度的體現,抓好了班組長這一層面就抓住了現場、抓住了管理、抓住了規范。對班組長要加強培養,要有工作標準、要有培養標準,要使班組長層面與我們的管理順勢并道,形成認同,并通過班組長將我們的管理有效的輻射放大。

2、充分發揮班前會的作用,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對于我隊各種崗位,進行分工種培訓,對新來職工要實行以師帶徒,做好傳幫帶的作用,提高職工的操作技能。加大對新工人、老工人和骨干員工的培訓力度。這些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低,存在冒險主義;老工人憑著老經驗、老習慣違章作業根深蒂固;而有些骨干既起到了積極作用,同進也經常性的違章,破壞安全環境。

3、做好各種隱患的排查工作,防患于未然,嚴把現場質量關,排查隱患要細致,決不能放過任何一個細小的問題,處理隱患要果斷徹底,決不能讓機器設備帶病運轉。建立健全和完善區隊生產管理制

度、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在工作中干標準活,規范自己的操作行為,才能使大家的安全得到保證。

4、堅持開好每班班前會,了解井下現場生產情況,做好現場交接班工作,確認工作周圍危險源、對設備巡查到位,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組織當班隊干或副隊長,把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5、加強跟班、帶班質量,加大隱患自查自糾力度。每班組織當班職工開好班前會,安排好生產任務,安全注意事項,班后認真總結分析當班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加以改進和完善。

6、統一思想認識,堅持“安全第一”思想不動搖,在安全與生產中處理好兩者的關系,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要強調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喚起我們每名員工“違章就是事故、事故意味死亡”的意識,做到干一輩子煤礦、謹慎一輩子。

7、經常學習、反思相關事故案例,增強全隊職工的事故防范意識,提高安全隱患防范素質和自我保護意識,注意各類危險源的識別,早發現,早排除,做到預防為主。

8、真正把這次違章教訓觸及每個干部職工的思想深處,把安全文化理念真正樹立起來,使職工從行為動態上做到規范達標,不違章操作,才能使職工的安全生產得到保證。

總之,本次違章事故教訓應喚起每名員工對安全的重視,教育每名員工不能違章,不能圖僥幸、怕麻煩,嚴格按照標準、規范進行作業,實實在在地抓好自己的安全,形成大家的廣泛認同,做到全員共

知共享.使大家切實認識到,抓安全是為了自己,是為了自己家庭幸福,促使全員發自內心地提升自我保護意識。做到警鐘常鳴,警示高懸,圍繞在我礦領導的安全管理理念下,做到認知高、工作細、落實嚴,不斷推進礦井的安全生產蓬勃發展。

檢討人:xxxx

xxx隊

時間篇二:煤礦事故反思報告

***煤礦*月份事故反思報告

尊敬的公司領導、兄弟單位的同仁、全礦員工:

我作為***煤礦的安全第一責任人,今天懷著無比慚愧和內疚的心情,向在座的上級領導和同仁及全礦員工,對我礦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失誤做一自我反省。

***年*月*日至*日以來,我公司共發生*起工傷事故,分別為:***事故;***事故。以上*起事故,其中機械傷害事故*起,頂板事故*起,物體打擊事故*起。

痛定思痛,反省8起事故的原因

一是現場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以上*起事故,其中有*起存在違章行為,如**隊皮帶傷人事故,皮帶機司機在沒有發出開車信號而違章啟動皮帶,機尾看護工作業前在沒有與皮帶機司機取得聯系的情況下隨意作業,最終導致了一起皮帶傷人事故。

二是安全隱患不清除,給傷人事故留下禍根,如**隊矸石

傷人事故,作業人員在進行回柱作業時,當班跟班副隊長發現回柱作業地點的頂板上有一塊煤矸石出現脫層現象,并責令其整改,但現場作業人員對其臵若罔聞,視安全隱患于不顧,仍盲目作業,最終導致自身受傷事故發生。

三是危險源辨識不清,是工傷事故發生的又一原因。如**

隊矸石傷人事故,工人在打煤幫點柱時,未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未清理煤幫浮石,最終導致從煤幫掉下一塊煤矸石,砸在了操作人員的手上,造成了一起頂板傷人事故。

四是員工互保、聯保意識極差,致使本不該發生的事故發

生。如***隊π型鋼梁傷人事故,大工和二工雖多次提醒,但受傷人員未認真聽取,最終導致了工傷事故的發生。

五是工作安排不仔細,現場管理粗放,為工傷事故埋下潛在的隱患。如***隊皮帶傷人事故,當班跟班干部雖然在現場跟班,但沒有進行詳細的工作安排,最終釀成了皮帶傷人事故的發生。

六是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特別是現場培訓不到位,員工素質偏低,缺乏常規的安全意識,是安全事故發生的又一原因。以上*起事故,均存在現場安全培訓不到位的情況,尤其是對新工人在作業現場危險源辨識與排除技能的培訓缺少,未安全生產埋下隱患。

吸取教訓、振作信心、亡羊補牢,把安全工作從頭抓起

事故已經發生,錯誤已經鑄成,我們已無顏面對上級領導和全礦員工,但我們能從挫折中覺醒,能從失敗中振作。痛定思痛,在接下來的工作中,我們將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加強對員工的崗前培訓、現場安全培訓和崗位技能培訓工作,提高員工的崗位技能操作水平,讓每一位員工上安全崗,干標準活。

2.加強對員工的危險源辨識培訓工作,對各崗位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培訓教育。加強并細化班前會安全教育,增強班前會安全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針對員工本崗位所存在的危險源進行專項培訓,增強員工的危險源辨識能力和水平,切實增強員工對作業現場危險源的預見和排除能力。

3.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增強現場責任落實,嚴格執行并貫徹公司相關規定,堅持干部跟、帶班制度,全面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4.加強員工在作業現場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繼續貫徹和落實領導現場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讓每一位員工了解和掌握本崗位危險源,上標準崗,做安全人。

5.加強“三大規程”的培訓學習工作,讓每一位員工都了解和掌握正規作業流程,了解和掌握本崗位危險源和排除方法。切實加強員工的崗位操作技能。

6.加強班前會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增強每日一題選題和安全教育的時效性及針對性,切實增強員工的崗位技能和操作水平。

7.進行事故案例學習,由安全生產部負責,將我公司一季度事故案例進行匯編,下發至基層單位,讓每一位員工通過事故案例學習,吸取事故教訓,減少并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8.狠反“三違”嚴厲查處生產過程中出現和存在的“三違”現象,以“三鐵”(鐵心腸、鐵手腕、鐵面孔)全力遏制并減少“三違”行為的發生。努力做好***煤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為***奉獻我們的智慧和力量。

煤業有限公司***年*月*日

***篇三:煤礦安全事故反思

“3.5”運輸事故反思

在3月5日到來之間,我隊對“3.5”運輸事故進行了深刻的反思。

安全責任重于泰山,麻痹縱容必出惡果。安全生產工作,沒有真正落實到實處、落實到人,沒有實實在在地抓到底,只停留在一般性的工作布置上是不行的。在毫不相關的事故背后,都遵循著相同的規則,剔除其中少數確由“天災”的因素之外,實際大多可歸因為“人禍”。

我覺得,只重視對事故本身進行總結,甚至大張旗鼓地開展一些大檢查,而忽視或不那么重視對“事故征兆”和“事故苗頭”進行排查。那些未被發現的征兆和苗頭,就成為下一次重大事故的隱患。如此一來,安全事故的發生就呈現出連鎖反應。

“前車之鑒,后事之師”不注重預防和控制事故苗頭所帶來的后果,就是一再付出血的代價。加強管理,提高認識,應該說減少此類悲劇的發生是完全可能的。

針對我隊實際情況制定以下幾條措施:

1、目前新設備試運轉期間,沒有正常生產時,要掌握好第一手運轉資料和存在的問題,并做好原始記錄。

2、做好新分配技校生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講解本隊所處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性質,做到每個人心中有數,消除兄弟單位事故造成的負面影響和恐懼。

篇2

 一、事故發生經過:

XX井目前井深5746.60米,于2005年12月9日10:00--15:00短起下鉆22柱,起至井深5100米,起下基本正常。15:00-23:00循環鉆井液,23:00起鉆,12月10日4:00起鉆至42柱下單根有遇卡現象,經活動42柱正常,卸掉42柱起43柱時上提遇卡,下放遇阻,鉆具原懸重1600KN,據司鉆反映最大上提超過原懸重300 KN,上提至懸重1900 KN,5:00接方鉆桿開泵正常,活動鉆具上提1800 KN,下放600 KN,經多次上提下放轉動仍無法解卡。最多上提2200KN,下放至400KN.鉆頭位置4534.41米,計算卡點位置為4121米。層位吐谷魯群,巖性為砂泥巖互層,電測井徑8.9-9.2吋。目前循環、活動鉆具。

二、井下鉆具結構:

Φ215.9mmHJ537GK+(430*4A10)+ Φ158.8mm鉆鋌14根+(4A11*410)+Φ127加重鉆桿21根+Φ127鉆桿

三、鉆井液性能:

密度1.85g/cm3 ,粘度180s,表觀粘度101 mPaS,塑性粘度65 mPaS,屈服值36Pa,切力21/41Pa,API失水3.5 Ml ,HTHP失水8Ml,坂含62%。

 

 

XXXXX鉆井隊

篇3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范本

XX年12月11日1時26分許,深圳市光明新區公明辦事處根竹園社區,深圳市榮健農副產品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健公司)下屬的榮健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以下簡稱榮健市場)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傷,過火面積1290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1781.2萬元。

事故發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政府成立了深圳市1211重大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由省安全監管局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省安全監管局局長黃晗任事故調查組組長,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安全監管局、省法制辦、省總工會等部門和深圳市政府負責同志參加。事故調查組邀請了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并聘請專家組協助調查。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同時,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近日,省政府批復同意了該起事故的調查報告,認定這起事故是一起違法搭建、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現將有關事故調查和處理情況公開如下:

一、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經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榮健市場b區a棟a56號商鋪西南角上方的自制冷藏室空氣冷卻器電源線路短路引燃商鋪內可燃物蔓延成災。

(二)間接原因。

1.榮健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1)安全意識淡薄。榮健公司作為榮健市場建設、經營和管理單位,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了自身經濟利益而無視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許日送在事故發生后,未能組織員工進行有效疏散和初起火災撲救,反而擅自駕車離開現場逃往外地。

(2)違法建設經營榮健市場。榮健公司在榮健市場建設過程中未辦理國土規劃相關用地審批、報建手續,未經公安消防部門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以及開業前安全檢查;違規搭建大量鐵皮棚房,頂棚彩鋼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內部沒有承重墻體和防火分隔,整體互相連通,導致燃燒時釋放出大量有毒濃煙并迅速擴散,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3)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榮健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及安全管理人員不明確;日常消防安全檢查不徹底,未能及時消除違規住人、用電隱患及消防設施不完善等事故隱患。

(4)用電安全管理混亂。榮健公司雇請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違規布設電氣線路,導致榮健市場存在室外路邊低壓電纜頭制作不規范、敷設高度嚴重不足,且沒有任何防護措施;整體配電干線、入戶線敷設方式不符合規范要求;通訊電路與強電線路未分開敷設;電纜線任意接駁、浮拉、拖地、多線纏繞;電源線路絕緣破損、老化未及時進行更換;插座回路未獨立安裝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保護接地線采用纏繞及鉤掛方式等大量用電安全隱患。

(5)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和應急管理不到位。榮健公司從未組織榮健市場相關人員進行安全用電及消防方面的培訓;未按規范要求建設市場消防設施,未安裝火災緊急報警裝置,商鋪未設置緊急疏散出口,造成人員未能及時逃生。尤其是違規將榮健市場內消防栓鎖閉,消防水管網總閥未調至最大狀態,導致火災發生后無法及時撲救初期火災。

2.a56號秦晉果業商鋪經營戶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

(1)消防安全意識淡薄。a56號商戶未履行租賃合同和防火責任書,擅自改變商鋪結構,大量使用彩鋼板、木材等材料違規搭建閣樓,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板保溫隔熱。未對存在的消防隱患進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在周邊商鋪經常性地存在電線開關跳閘的情況下,沒有引起警醒,及時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

(2)存在三合一問題。a56號商戶無視消防法律法規要求,將經營、儲存和居住場所合為一體,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和消防安全技防措施。尤其是在相關監管部門開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違規住人專項整治后仍拒不拆除和遷出。

(3)違規安裝自制冷藏室和配電線路。a56號商戶用電安全意識淡薄;聘請無相關資質資格的人員使用鐵皮層、聚氨酯泡沫保溫層、壓縮機、冷凝劑等設備、材料違規自制冷藏室;配電線路使用不阻燃管穿管,線路亂拉亂接;在自制冷藏室及電源線附近堆放可燃物及雜物或可能導致電源線發生機械損傷的物品;未規范安裝漏電保護。

3.黃家威違法組裝銷售自制冷藏室。

黃家威違法組裝自制冷藏室賣給a56商鋪使用,并負責電線連接工作。經查,該自制冷藏室是一個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和無生產廠家的三無產品,是引發事故的主要因素。

4.深圳市公明根竹園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簡稱根竹園公司)出租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

根竹園公司違法將未辦理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手續、沒有消防許可手續的土地及上蓋建筑物出租給榮健公司建設經營市場。同時,根竹園公司未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和《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房屋租賃安全責任的決定》相關規定,對榮健公司擅自建設鐵皮棚房行為實施有效監督,也未督促承租方及時整改消防安全隱患和向有關部門報告,未履行出租場所消防安全責任。

5.公安消防部門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不力。

(1)XX年1月以前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原光明消防大隊負責公明辦事處的消防監督工作,該大隊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轄區防火監督管理工作監管不力,在發現榮健市場未進行消防報建、驗收便擅自經營的問題后,未按相關法律法規對該市場實施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未能有效消除榮健市場未經消防許可擅自經營的問題,工作嚴重失職。

(2)XX年1月以后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負責轄區(含榮健市場)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在發現榮健市場未取得消防許可而擅自營業的情況下,未按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未能有效制止該市場消防違法行為和消除該市場長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問題,工作嚴重失職。

(3)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監督管理大隊負責轄區消防監督檢查的業務指導,對公明派出所業務指導不力,未能督促其嚴格依法實施監管、消除轄區內的重大消防安全隱患。

(4)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負責轄區消防監督檢查指導工作,對公明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疏于監管。

6.土地監察及規劃國土部門對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監管不力、指導督促不力。

(1)公明街道辦事處執法隊對榮健市場內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行為制止不力、查處拆除不力,對榮健市場內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規模不斷擴大問題失管失控,工作嚴重失職。

(2)光明新區規劃土地監察大隊未認真履行轄區內規劃地違法行為的日常督查職責,對榮健市場內長期存在的違建問題失察;對查違中隊及公明辦事處執法隊開展市場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巡查檢查和查處整改工作指導、督促不力。

(3)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光明管理局未能正確履行職責,違規為榮健市場違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部分國有未出讓土地補辦了臨時用地手續。

7.環保部門對建設項目環保審批把關不嚴。

光明新區城市建設局為榮健市場違法占用轄區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國有未出讓土地違法建設補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查批復,存在審核把關不嚴問題。

8.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對榮健公司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監管不力。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對于榮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記注冊的住所外違法建設大面積鐵皮棚房用于經營行為監管不力,日常巡查流于形式。

9.根竹園社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力。

根竹園社區片面強調增加社區收入而忽視安全生產,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未能嚴格督促轄區內市場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和安全生產責任;個別干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收受榮健公司老板許日送的巨額賄賂,為該公司違法建設等行為提供便利。

10.公明辦事處存在消防安全監管等方面履職不到位問題。

(1)公明辦事處對轄區消防安全工作組織領導不到位,對于轄區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徹底,發現榮健市場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后沒有跟蹤整改;XX年3月至11月公明辦事處在開展火災隱患重點地區整治和XX年6月至9月在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行動中,部署工作針對性不強,監督檢查措施不力,未能及時消除榮健市場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隱患問題;違規為榮健市場出具相關用地證明材料,并為榮健市場辦理有關證照和規避違法建設查處,致使該市場存在大量違法建設。

篇4

一、基本情況

(一)自然災害情況。年,我市共發生影響較大的自然災害3起,造成經濟損失4800萬元,所幸無人員傷亡。全年未發生森林火災。3起自然災害分別是:1、3月21日,全市有7個鄉(鎮)場遭受了80年未見持續近20分鐘的特大冰雹災害,冰雹所到之處,油菜等高桿農作物幾近完全倒折,損壞房屋17392間,死亡家禽150余只;2、受西太平洋副熱帶高壓影響,8月份以來我市降水持續偏少,到9月14日為止,高溫干旱天氣造成部分晚稻無法播種和不同程度的減產;3、因受穩定的大陸高壓控制,我市11月降水量不到5毫米,比歷年偏少91.7毫米,旱情嚴重。

(二)事故災難情況。年,我市發生各類安全事故22起,死亡15人,死亡人數較上年下降11.76%,占年度死亡控制指標的88.23%,受傷12人。其中:道路交通事故20起,死亡13人,受傷12人;煤礦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2起,死亡2人。分析年的安全事故,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總體平穩,各項指標較往年均有所下降。其中:我市以城區交通秩序為重點,強化了交通秩序綜合治理整頓工作,特別是對酒后駕車行為進行了嚴厲治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較上年下降13.3%,受傷人數較上年下降7.7%。

(三)公共衛生事件情況。年,我市無一例公共衛生事件發生。主要做法:一是完善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并指定專人負責;二是成立了公共衛生應急領導小組,并組建了公共衛生應急專業隊,全年開展應急演練3次;三是儲備了一批應急物資;四是公共衛生常規工作扎實開展。

(四)社會安全事件情況。年,我市未發生。主要措施:一是積極推進情報信息的預警機制建設。逐步建立健全了大情報系統,建立了一支情報信息分析研判隊伍,對影響社會穩定的苗頭性問題做到預警及時、處置有力,牢牢掌握了維護社會穩定的主動權。特別是在全國“兩會”、“6·4”、國慶60周年、市慶20周年等重要敏感時期,廣泛搜集各類情報信息,做到了工作前移,信息先行,專人下沉。二是完善了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先后多次集中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活動,對集中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按照“三不放過”及“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妥善化解。同時,進一步完善了處置突發應急預案,強化措施,落實責任。三是完善了長效工作機制。繼續堅持市領導接訪制度,認真開展涉法涉訴化解工作。

二、總結評估

年,我市高度重視應急管理工作,切實推進應急法制建設,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進一步提高,應急管理工作有序開展。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組織機構。根據上級有關精神并結合我市實際,成立了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由市委副書記、市長古小平任主任,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曾憲奎主抓應急管理工作,下設應急辦,指定了專人負責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同時,我市進一步健全了地震應急、突發環境事件、突發地質災害、處置火災事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防汛抗旱、氣象災害、處置重大森林火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涉外突發事件、糧食應急、安全生產事故、處置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通信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二)制定完善預案,強化預案體系。市政府制定和完善了《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并根據總體預案完善了《市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市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等19個專項應急預案;各地、各單位也分別編制修訂了本地、本行業和領域的各類應急預案1424個,其中:鄉鎮村編制747個,街道社區120個,學校342個,醫院105個,企業65個,娛樂場所65個。鄉鎮村著重編制了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公共衛生、公共安全事件和地震預案。

(三)加強資源整合,增強應急能力。我市對現有各類應急資源進行了全面普查和有效整合,統籌規劃應急處置所需的物料裝備,通信器材、生活用品等資源和緊急避難場所,以及運輸能力、通信能力、生產能力和有關技術信息的儲備,加強對儲備物資的動態管理,保證及時補充和更新。同時,適時啟動了人防地面應急指揮中心建設,應急指揮平臺落在實處。

(四)進一步強化應急隊伍建設。我市共有專業應急隊伍241支,4919人。其中,部門單位專業應急隊伍28支,373人;湓城和桂林街道專業應急隊伍3支,82人;19個鄉鎮場專業應急隊伍65個,2007人;居委會專業應急隊伍27支,468人;村委會專業應急隊伍118支,1989人。鄉鎮場和村委會專業應急隊伍主要以森林防火和防汛抗旱為主。

(五)積極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在重大時節和敏感時期,通過電視臺、報社、信息辦開展了防災減災法律法規宣傳專題欄目,高頻率高密度的向全市人民普及了防災減災法律法規知識。全市各單位結合自身實際,開展了形式多樣的應對法宣傳培訓活動。

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應急管理工作取得了預期成效,但在實際工作中尚存在少數鄉鎮村編制的應急預案操作性不強、專業隊伍應急演練不夠廣泛等薄弱環節,在2010年將進一步予以規范和完善。

三、工作建議

(一)建立健全專家咨詢制度,充分發揮專家在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決策咨詢、專業救援、事件評估等方面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應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基本生活必需的食品、藥品、衣物、帳篷和飲用水等調集和發放機制,確保受災群眾不因餓、因渴、因凍、因病致死。

(三)建立應急保障所需的應急資源生產能力和儲備等動態數據庫,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的資源征集、調用工作機制,做好應急處置所必需的重要物資等資源的合理儲備工作。

(四)加強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信息制度建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和可能引發突發公共事件的有關信息的收集、風險分析判斷和持續監測,建立準確、及時、快速的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預測和預警工作機制。

(五)加強化宣傳教育、員工培訓、演練和法制建設。廣泛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加快普及各類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減災等方面的基本常識。加快培養各類危機管理人才,加強對應急救援隊伍的專業技能培訓,把危機管理知識作為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培訓的重要教學內容,著力打造一支高素質的應急管理隊伍。

四、典型案例分析

南義鎮第一號煤礦“11.23”頂板事故

年11月23日15時30分左右,市南義鎮第一號煤礦+65米掘進工作面發生頂板垮落,導致架木師傅被掩埋,當時當班有4人,礦長帶班,當班人員即刻按照井內突發事故處置規程進行搶救,并向地面報告,請求支援,當日16:40左右將余小兵救出井口,經醫生檢查判斷余小兵已經死亡。該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近80萬元。

篇5

第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第五條《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六條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謊報、瞞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負有責任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規定的罰款幅度與本規定不同的,按照較高的幅度處以罰款,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條例》和本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并作出處罰決定。

篇6

一,基本情況

(一)工程概況

(二)項目投資主體,參加各方基本情況及工作關系

1.建設單位全稱及基本情況,投資基本情況

2.總承包單位全稱及基本(情況),承包工程(項目)基本情況

3.分包單位全稱及分包工程(項目)基本情況

4.監理公司(全稱)及基本情況,監理工程(項目)基本情況

5.建設工程(項目)政府專項監管部主管部門及對工程(項目)審批監管基本情況

6.項目投資主體與參建各方關系示意圖

二,事故經過及施救情況

(一)事故經過

(二)施救情況

(三)人員傷亡情況

序號

姓名

性別

年齡

文化程度

工作單位

家庭住址

工種

傷害程度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1.

2.

3.

……

……

(二)間接原因

1.

2.

3.

……

(三)事故性質

四,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一)主要責任單位全稱

違法事實及主要責任認定的表述

1.責任人姓名違法事實表述,處罰或處理意見.

2.責任人姓名違法事實表述,處罰或處理意見.

……

……

(二)次要責任單位全稱

違法事實及次要責任表述

1.責任人姓名,違法事實表述,處罰或處理意見.

2.責任人姓名,違法事故表述,處罰或處理意見.

……

……

六,防范措施建議:

1.

2.

3.

……

七,調查組成員簽名

×××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

姓 名

工作單位

職 務

調查組

職 務

調 查 組

篇7

一、*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一定數量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規定。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規定。

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種設備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事故傷害程度的分類、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故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劃分。

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觀察治療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積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對從業人員、居民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條例》規定時限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條例》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小時內,向市有關部門分別報告;造成1~2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月上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事故報告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其中,各區縣可以將事故報告值班制度納入區縣政府總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員擔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權或者委托其他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其他有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必要時,市、區縣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

六、一般情況下,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組織調查:

(一)建設工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二)電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其他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調查。

(三)燃氣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燃氣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四)道路管線施工單位發生管線外損事故,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五)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軌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六)社會機動車輛在生產經營單位區域內道路行駛過程中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農業機械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農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八)氣球施放過程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九)鐵路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十)從事機場管理、服務、維護、倉儲等非航空運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民航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事故調查組一般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邀請檢察院派人參加。

八、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領導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調查組各小組的職責或者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具體工作。

(二)主持事故調查會議,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的分歧意見作出決策等。

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單位及其派出人員分別履行下列職責:(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三)監察機關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對責任事故中涉嫌違紀的監察對象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對違反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批復的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督促落實批復意見。

(四)公安機關及其派出人員:維持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確定死亡原因,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五)工會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對事故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監督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區縣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事故發生單位注冊地的區縣。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應當派員協助事故調查。

十一、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提出,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準,另行指派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做好有關移交工作。

十二、有關部門需要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人員和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報事故調查組。

十三、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變化導致超出調查處理權限時,應當報請市政府或者授權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十四、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撰寫,一般包括報告標題、報告正文、附件3個部分。

(一)報告標題:事故單位名稱、事故發生時間、事故類別、事故等級。

(二)報告正文:事故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現場踏勘及技術鑒定情況、事故原因及性質、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調查組成員簽字名單。

十五、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特殊情況下由他人代簽的,應當注明*人同意。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調查處理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簽名時作出書面說明。

十六、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復。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事故調查報告。

十七、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處理,并督促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抓緊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對未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責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依法處理。

十八、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篇8

根據來自4538位新浪網友的調查顯示,有81.29%的被調查者同意酒后駕駛屬于違法行為,但在被問及是否有過酒后駕駛行為時,僅有20.63%的被調查者從未有過酒后駕車的行為。在被問及酒后駕駛人員存在何種心理時,有39.84%的被調查者認為酒后駕駛人員過高的相信自己的駕駛技術,27.35%的被調查者認為酒后駕駛人員的安全意識不強。另外,有18.97%的被調查者認為酒后駕駛人員存在僥幸心理。

飲酒與開車——致命的結合

然而事實并非想象中那樣簡單,來自某國際組織的一項統計數據顯示:每33分鐘就會有一人死于與飲酒有關的交通事故。盡管有大多數人認為酒后駕車釀成的交通事故永遠不可能發生在自己的身上,但專家的統計結果證明:在每個人的一生中卷入與喝酒有關的交通事故的可能性為30%。顯而易見,飲酒與開車是多么可怕的致命結合,正是由于酒后開車這個“罪魁禍首”使得一幕幕本不該發生的慘劇接連上演,造成一個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支離破碎。

酒精對駕駛員身體的影響

酒精在人體血液內達到一定濃度時,人對外界的反應能力及控制能力就會下降,尤其是處理緊急情況的能力下降。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發生撞車意外的機會越高,受到酒精影響的司機通常會有如下特征:

1.對信號燈反應慢;

2.逆向行駛;

3.搖擺不定、突然轉向、飄忽不定或在道路中線駕駛;

4.亂踩剎車;

5.轉彎幅度大;

6.蛇行;

7.沒有原因就停車;

8.開車速度極慢;

篇9

11101運輸巷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報告

時間: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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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麥子溝煤礦2016年10月18日

11101運輸巷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報告

2016年10月18日9點45分07秒, 11101運輸巷T1甲烷傳感器出現故障誤報警,造成瓦斯超限,最高瓦斯峰值1.45%,瓦斯超限時間9時45分07秒—9時48時31秒,超限時長3分24秒。瓦斯超限后,礦長、機電礦長、總工、通防副總立即組織安全科、通風科、機電科對此次瓦斯超限事故進行了分析,分析報告如下:

一、事故分析時間:2016年10月18日11時00分。

二、事故分析地點:麥子溝煤礦技術室。

三、參加分析人員:礦長、機電礦長、安全礦長、總工、通防副總、現場瓦檢員、維護電工。

四、事故概述:

2016年10月18日早班,11101運輸巷瓦斯監控線路由于出現故障需要處理,于是由機電礦長安排維護電工唐明光去處理,在處理監控系統線路故障過程中于9時45分07秒時甲烷傳感器出現誤報警。

五、事故經過:

2016年10月18日早班,11101運輸巷瓦斯監控線路由于出現故障需要處理,于是由機電礦長安排維護電工唐明光去處理,在處理監控系統線路故障過程中于9時45分07秒時甲烷傳感器出現誤報警,導致11101運輸巷T1甲烷傳感器瓦斯濃度超限,監控系統顯示瓦斯濃度峰值達1.45%。當班監控員楊瓊發現報警后,立即向總工李志銳

和通防副總楊明江匯報:“11101運輸巷T1探頭瓦斯超限了”,隨即總工李志銳和通防副總楊明江立即到監控室查看詢問超限原因,調度立即向井下該地點值班瓦檢員彭勇和維護電工打電話,詢問超限原因,同時調度安排瓦檢員查證現場瓦斯濃度,經瓦檢員檢查現場瓦斯并未超限,現場瓦斯濃度只有0.24%,瓦斯報警完全是因監控系統探頭故障。在打電話詢問到維護電工唐明光后,電工唐明光在該處維修監控線路,探頭報警是誤報警,現在線路已經維修處理好。經瓦檢員現場檢查瓦斯,現場瓦斯濃度也不超限,現場瓦斯濃度只有0.24%。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監控系統線路存在故障需維修;

2.甲烷傳感器出現誤報警。

(二)間接原因

1.監測監控系統、設備維護、管理不善;

2.甲烷傳感器誤報警,檢修維護以及校檢工作不及時。

四、事故處理

1.對全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要求提高對安全監測監控作用的認識,必須確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完好,運行正常,確保監測監控系統監測靈敏、準確。

2.對本次超限事故必須吸取深刻教訓,杜絕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3.針對此此事故,為了吸取深刻教訓,對負責監測監控系統運行、維護、管理的部門及主管人員進行負激勵:對礦長謝云田、總工李志

銳、機電礦長牛雙鑫、通防副總楊明江各罰款200元。

五、防范措施

1. 加強監測監控系統的檢查維護,保證監測監控系統正常運行和設備完好。

2.確保監測監控安全投入,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按期及時校檢所需校檢的監控設備、儀器,確保監控設備儀器靈敏、完好有效。

3.加強管理,確保監測監控系統及時檢修維護完好,保證監測監控系統、設備、儀器靈敏、準確。對不靈敏準確的設備儀器,該報廢的必須報廢,更好完好。

4.今后在檢修維護處理監測監控系統故障、更換設備等作業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探頭誤報警。檢修維護系統過程中,必須向礦監控室和調度匯報檢修維護過程,杜絕誤報警導致瓦斯超限。

篇10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lb3112”為你整理了這篇高處墜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2019年7月28日下午16時04分左右,在市中區十六里河街道辦事處順河高架南延施工現場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45萬元。

事故發生后,區政府依法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事故調查報告經區政府批復依法進行了公示。根據《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魯安發〔2020〕15號)有關規定,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一般高處墜落事故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對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評估。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2020年9月30日,市中區政府批復同意由區應急局牽頭,組織公安市中分局、區總工會、區市政設施運行中心、十六里河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有關人員成立事故評估組,并邀請區紀委監察委、區檢察院派員參加。依據《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以下簡稱“7.28”事故)調查報告》,評估組對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采取調閱事故原始檔案、查閱相關文件資料、現場檢查和聽取匯報等方式,深入開展評估工作。2020年10月26日,評估組召開會議,經充分討論,形成評估意見。

二、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7.28”事故發生后,各相關部門按照區政府關于《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和《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要求,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落實了責任追究措施。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區應急局按照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對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給予罰款32萬元的行政處罰。責成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德鑫恒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恒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作出書面深刻檢查。目前均已按要求落實到位,相關文件資料已全部歸檔。

(二)對事故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按照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區應急局對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興剛處2.61萬元罰款。責成濟南德鑫恒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恒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對有關責任人做出嚴肅處理,并報市中區應急管理局。

以上事故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和行政處罰,均已按要求落實到位,相關文件資料已全部歸檔。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7.28”事故發生后,各相關單位按照《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和《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要求,積極落實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發生單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事故發生后,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德鑫恒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恒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采取了以下安全措施:

一是全面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意識,排查消除各類事故隱患,確保企業生產安全。

二是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做好企業員工三級教育培訓,強化員工安全意識,確保員工熟悉掌握生產環境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提高全員預防事故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是企業全面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風險管控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嚴格要求從業人員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違章作業的從業人員,加大教育處罰力度;制定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保障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提高事故應對能力,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事故報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已基本落實到位。

(二)事故發生單位及行業領域有關人員受教育情況。

“7.28”事故發生后,調查組向區政府匯報,批復結案后,對事故調查報告在濟南市市中區政府網站進行了公開,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對全區建筑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及全社會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事故發生相關單位一年來加強生產安全教育培訓學習,開展隱患排查和風險管控雙重預防體系建設,總結事故教訓,進一步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意識,不斷提醒員工時刻銘記事故教訓,做到安全警鐘長鳴,使事故責任者和企業員工從事故中汲取經驗,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法制意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能力。

綜上,事故報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落實。

四、評估組評估意見

從“7·28”事故整改措施落實總體情況看,評估組認為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相關企業因事故受到相關處理,能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基本落實了《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和《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中有關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各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