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治理中合作經濟組織之路

時間:2022-09-07 0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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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治理中合作經濟組織之路

摘要:1978年后,傳統集體經濟組織基本瓦解了,但由于農業本身的特性,農民不組織起來是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因此,中央當根據日本等先行發達國家的經驗,應該走合作化的道路;然而卻總是合作不起來或合作程度低?試圖以自主治理的視角來對中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經行比較來對這一現狀進行解釋并提出相應對策。

關鍵詞:自主治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比較

1什么是自主治理理論

當代公共選擇學派和公共經濟學的代表人物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在大量實證案例研究的基礎上,開發了自主治理理論,并由此成為歷史上第一個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女性。自主治理理論集中體現在奧斯特羅姆1990年的著作《公共事務的治理之道》之中,核心內容包括三個方面。首先,她指出傳統的分析公共事務的理論模型主要有三個,即哈丁的公地悲劇(1968)、Dawes等人的囚徒困境(1973,1975)以及奧爾森的集體行動邏輯(1965),但是他們提出的解決方案不是市場的就是政府的,而且得出的結論往往是悲觀的,她指出當前解決公共事務問題的或者以政府途徑(利維坦)為唯一或者以市場途徑為唯一的途徑是有問題的;然后,她通過對制度供給、可信承諾和監督這三個難題的分析,認為沒有徹底的私有化,沒有完全的政府權力控制,公共池塘資源的使用者可以通過自主治理的方法來解決。第三,通過分析分布在世界各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包括瑞士和日本的山地牧場及森林的公共池塘資源,以及西班牙和菲律賓群島的灌溉系統的組織情況等等,奧斯特羅姆總結和界定了其中八項原則。

2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形成與現狀

2.1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形成

1978年后,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體制的確立,使得傳統集體經濟組織基本瓦解,但由于農業本身的特性,農民不組織起來是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因此,中央根據日本等先進發達國家的經驗,決定了走合作化的道路。以此為背景,我國農民開始走上了合作化之路,在演進過程中,逐步形成了當前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這兩種模式。

(1)農村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

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之后,中央要求對實行政社分設改革,建立鄉村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同時,在相當于生產大隊的的范圍內設立村,成立村民委員會,在原生產隊的基礎上又成立了村民小組。在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層次上又設立了村、組的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來承擔村組的行政和經濟職能。由此形成了兩種不同層次的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體系。

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源于體制,是對體制的替代,因此殘存了一些體制的特征。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做為一個經濟組織,不僅具有經濟組織職能,還具有政權組織的職能。正是由于這一特征,我國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普遍存在產權模糊、組織目標不明確等問題。

(2)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之后,隨便市場化進程的逐步推進,我國已經開始出現大批專業化的農戶,但是由于農民在流通領域里討價還價的能力很弱,所以在市場經濟中處于被動地位。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一些農民聯合起來共同參與市場競爭,逐步形成和發展成為現在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另一種模式即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相比農村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而言建立起了比較明晰的產權,但由于大多在政府、龍頭企業或農村能人的推動下成立,并實際處于其的控制之下,仍然無法形成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

2.2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現狀

雖然自從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政府大力推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然而由于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和專業性合作經濟組織自身存在的問題,合作化程度卻很低。根據農業部門提供的數據,我國參加組織的農戶僅占鄉村農戶總數的9.8%,不僅遠遠低于歐美日等發達國家90%之上比率,也距巴西、智利等國80%的比率甚遠,甚至印度、孟加拉、斯里蘭卡等亞洲國家入合作經濟組織的農民也占30%-60%。

如何解決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存在的問題?奧斯特羅姆的自主治理理論給出了一個很好的解決辦法。她認為在沒有徹底的私有化,沒有完全的政府權力控制,公共池塘資源的使用者可以通過自主治理的方法來解決。這恰恰符合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現狀,政府、龍頭企業或農村能人不能代表集體的利益,而只有農民自身才可以代表。自己的東西自己做主,自己的利益自己來把握,這樣才能激發農民的熱情,建立起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機制。因此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該走自主治理的道路。

3中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自主治理方面的比較

目前國外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主要有以美國為代表的專業性合作經濟組織和以日本為代表的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這兩種模式。無論哪一種模式,都建立了良好的自主治理機制,這也是這些外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獲得成功的重要原因。奧斯特羅姆在其的著作《公共事務的治理之道》之中總結出了長期有效自主治理的八項基本原則。筆者將這八項基本原則概括為產權明晰、集體參與、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機制以及外部對組織權最低限度的認可四個方面。下面就從這四個方面來將我國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與國外的這些組織做一個比較。

(1)產權明晰。我國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本應為集體財產集體所有,但實際卻是大多由少數人占有和支配,造成產權模糊不清。而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由農民自愿入股組建起來,本應建立了明晰的產權機制,而實際情況卻是由于許多地方政府強烈的推動發展的動機,主張主要農民愿意加入就可加入,造成很多合作組織成員在加入時無須繳納股金,這樣產權就模糊不清。與此相比,美國的專業性合作經濟組織是嚴格由成員投資入股成立,因而產權非常明確。而日本的農業協同組合則是由農民建立的帶有半壟斷色彩的龐大組織體系,不僅包括基層和縣級組織,還有全國農業協同組合聯合會,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日本農業協同組合產權歸全體成員所有,也非常明晰。

(2)集體參與。這里指的集體參與是指組織的成員都可以參與組織章程、規則等重大事項的制定和修改。我國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與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融為一體,具有黨和政府在農村的最基層組織機構的性質,農民自然無法參與制定和修改各項規則。我國的一些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主要是由財政部支持的)已經建立了一人一票的表決機制,但大多的合作組織農民并未真正享有表決權,一般成員基本隨大流。有些直接由管理層決定,還有的實行一股一票制,這樣股份占大頭的龍頭企業或農村能人就能通過這樣控制合作組織。美國的專業性合作經濟組織規定任何社員都有一票表決權,只有少數合作組織規定在“一人一票”的基礎上安排一些額外票,但為了防止有些人利用額外票謀取私利,法律還對此作出了限制性的規定。日本的農業協同組合則是通過全體成員參加的組織員大會來行使組織員自己的權利,決定農協的各項方針和重大事項。

(3)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機制。我國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由于是小數人占有和支配集體財產,農民的投票權行使起來比較困難,無法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領導者可以隨意處置集體財產,管理也不科學。我國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大多成立理事會做為合作組織的決策中心,但理事會成員受到政府、龍頭企業或農村能人的影響較大,也無法形成有效的民主決策機制,也無法對合作組織的經營管理進行有效監督。而美國的專業性合作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和平等合作,合作組織成員從普通的農場主到董事長,都是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者,董事會聘請專門的公司經理來管理組織的日常事務。而董事會是組織的管理機構,由組織成員民主選舉產生,使之代表全體成員的利益。日本的農業協同組合有理事會和監事會來對組織進行管理和監督,理事長的權力是由全體成員參加的組合員大會賦予的,而監事會成員則是有全體成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來產生,這樣就保證了合作組織可以代表全體成員的利益,組織的各項活動也受到了監事會的有效監督。

(4)外部對組織權最低限度的認可。這是指組織成員自己設計制度的權力不受外部政府權威的挑戰。我國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同與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融為一體,自然受到政府部門的制約。而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雖然是獨立的組織,但不管是其成立,還是建立之后的管理和經營,都與地方政府脫不了關系,自主性大打折扣。美國的專業性合作經濟組織的規章制度則是由全體成員民主協商完成,并且美國國會于1922年就已將專業性合作經濟組織從謝爾曼托拉斯法中豁免出來。而日本政府則是通過對農業協同組合大量的支持和幫助來保證自己農業政策的貫徹和執行,農協的制度安排是由全體成員參加的組織員大會來制定。

4初步的政策建議

為何我國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難以形成有效的自主治理機制?筆者認為原因主要在于政府過多的干預。我國實行的是生產資料公有制,土地等生產資料歸國家所有,因此政府干預甚至直接管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從理論上來說是合適的。然而,正是政府的過多干預,造成了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效率低下,發展緩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的經濟體制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相應的管理體制也應該隨之而改變。只有轉變政府職能,建立真正農民自主治理的機制,我國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才能順利發展下去。我國政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來促進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

(1)首先必須要保證農民的自主治理權力。對于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應從與村委會、黨支部等基層黨和政

[1][2]下一頁府組織混合的狀態中脫離出來,變成一個獨立的組織,同時農村基層政府應變管理為服務,將管理權交給農民。而對于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大力宣傳和貫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該法突出了農民的主體地位和農民對合作組織的民主管理,明確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市場經濟地位。同時,地方政府不應再根據自身意愿來干預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管理,并對龍頭企業或農村能人控制合作組織進行嚴厲的制止。

(2)其次是提升農民自主治理意愿。保障了農民的自主治理權力,合作經濟組織要想發展,還應有農民的自覺參與。目前我國的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和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農民成員自主治理意愿都很低,主要是因為自身主體地位得不到保證和沒有形成完善的利益分配機制。我國政府應引導合作經濟組織形成完善的利益分配機制,將按勞分配和按資分配相結合,分配時向農民傾斜。

(3)另外還應提高農民自主治理的能力。無論是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還是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要想持續順利發展下去,組織成員應有一定的自主治理能力。而目前我國農村現有勞動力的素質普遍比較低,因此政府應加強對現有農村勞動力的教育與培訓,開展一些專門針對合作組織成員的短期培訓。同時在一些大學和科研機構開展相應的研究活動,對農民的自主治理提供理論支持。

(4)同時政府還要加大扶持力度。第一要加大財政扶持力度。每年應拿出一定的資金來支持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同時給與合作經濟組織一定的稅收優惠,減輕其的負擔。第二是加強金融支持。我國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普遍存在資金不足的困難,各級金融機構應放寬對其的貸款限度,同時培育小額貸款組織,規范和引導民間借款。第三,地方政府應積極幫助解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經營管理中遇到的一些實際困難,并加大技術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