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類高校法學教學模式思考

時間:2022-11-18 08: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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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類高校法學教學模式思考

[摘要]教學模式是根據教學理念和規律而形成的在教學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教學結構及程序。財經法學的教學理念是先進的,但依據此理念而產生的教學模式的現實效果卻不理想。通過對目前財經類高校法學教學模式的分析,發現問題并提出相關完善建議。

[關鍵詞]財經法學;教學理念;教育模式;教學目標

一、矛盾:供給與需求之間

一個不爭的事實擺在我們面前:2019年我國高校畢業生834萬,比2018年增加14萬,大學生的就業形勢變得日益嚴峻,法學專業以較低的就業率連續三屆成為就業紅牌專業[1]。據筆者了解,財經類院校法學專業學生的就業思路一般如下:首選是國家公務員,這是學生理想的就業途徑;其次是考研究生,但是除了一些有恒心肯吃苦能夠堅持到底的學生如愿以償繼續深造外,更多學生只能無奈接受落選的現實;最后的途徑就是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從事律師、法務行業。這被稱為“中國第一考”的考試對于那些“輕松一學期、緊張一通宵”的學生其結果可想而知。但是現實中卻有另一個奇怪的現象:我國的金融、國際貿易、知識產權等領域急需大量高層次的法律人才。一方面是財經法學專業的學生就業難,另一方面是用人單位缺乏適格的人才,這種矛盾局面橫亙在我們面前,作為一名致力于財經法學的教育者不得不陷入反思。

二、困窘:現實與理想之間

財經法學教育是我國法學教育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應運而生的。其教學理念主要在于拓展法學的觸角與視野,交叉互補經濟學與法學,兼容法學理論與財經實務。其教學目標主要是培養出既精通法學理論和法學基礎知識,又熟悉市場經濟法律知識,還有經濟學、管理學等專業背景的應用型經濟法律人才。毋庸置疑,財經法學的教學理念是先進的,有其獨立存在和發展的價值基礎。教學模式是根據一定的教育思想和理論,在某種環境下開展教學活動所采取的相對穩定的結構和程序。我國財經法學的教學模式是秉承其教學理念而確立的。成功的教學模式應當可以造就令人滿意的就業率。鐵一般的事實已經證明,經過數年的探索,目前我國財經法學教學模式的現實結果難如人意、令人堪憂。

三、障礙:授方與受方之間

學校教育通常有兩方主體構成:教師方與學生方,即授方與受方。師生關系以及師生之間的交流互動是教學模式在具體情境中進行運用的最直接的體現。由于我國長期形成的教育傳統以及教師與學生在專業知識方面的信息不對稱,順理成章地形成了以授方為中心的模式。在以授方為中心的教學模式中,學生的主動性、積極性不強,他們的思維很容易處于“一泓死水”的狀態。在筆者的授課過程中,“啞巴法學”的尷尬境地比比皆是。面對老師的提問,學生不愿說,即使想說,也不太會用法言法語進行表達[2]??茖W是在相互碰撞中發展的,是在對權威的懷疑性思考中發展的,特別是對于應用性較強的財經法學,師生互動尤為重要。筆者認為,學生和老師都應當是學習的主動者。只有師生良好的課堂互動,通過對法律制度及其司法實踐的爭辯與討論,才能使學生對基本概念、基本法理的理解不僅僅停留在淺表層次,不死記硬背法律條文,擁有解決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

四、完善財經類高校法學教學模式的建議

(一)修正財經法學教育的教學目標。財經類高校法學專業的教學目標有一個基本的共識:要培養出既掌握法學基本理論和專業技能,又熟悉市場經濟法律專業知識,了解管理學、經濟學知識,具有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的復合應用型人才。筆者曾專門到畢業生招聘會進行實地調研,有些企業表示,想找到與本公司業務、文化直接對口的法學畢業生很難,很多學生畢業時所具有的綜合素質與用人單位的需求相差甚遠。伯爾曼曾言,大學不僅應當能夠使法學作為實踐科學運用于現實,而且應當成為現實的人才庫源。目前,我國財經類高校的法學人才庫源中低端法律人才與高端法律人才的比例嚴重失衡。并非社會不需要法學人才,而是因為我們培養出來的學生不符合社會的要求。筆者認為,財經類法學院校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應當以社會需求為導向,制定以滿足“需要者的需求”為目標的培養目標。(二)課程設置既要體現學校特色又要實現跨。學科知識的交叉融合課程設置的科學合理與否直接關系著學生法學基本功和實踐技能的強弱。定位科學合理的教學目標是財經法學教學模式的核心,如何實現這一目標塑造合格財經法律人才,課程的合理設置就是開山之斧。教育部于2018年1月了《普通高校本科專業類教學質量國家標準》。該標準創造性地改變了固守20年的法學專業核心課程的體系,通過“10+X”分類設置模式改變了原先必修課程過多,導致學生自主學習能力不足的狀況。筆者認為,在核心課程的設置上,每所大學都應當明白自己的定位,明白本校法學教育什么是最重要的,避免同質化以及所授課程與現實需求之間的不匹配。以山西財經大學為例,山西是我國第一個全省域、全方位、系統性的國家級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同時也是我國首個能源革命綜合改革的試點,因此,我們在核心課程的設置上,除了教育部明確規定的10門法學專業必修課外,在“X”的范圍中就應當將環境資源法納入核心課程體系,把握時代脈搏,契合山西地方經濟發展特點,確定自身辦學特色。鑒于教學資源優勢,財經類高校法學專業將很多經濟類、管理類課程納入選修課程體系。雖然一切知識都是有用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學生必須在太過有限的時間里全部掌握,事實也證明,在這樣緊密的課程設置中,學生更多的是敷衍了事。因此,我們應當打造“金課”、淘汰“水課”,在選修課程設置上,開設對財經法學有真正輔佐用途的課程。試想,一位既看得懂財務會計報表又可以到銀行去做信貸員、到稅務局去做稅務稽查員的法學學生,其就業競爭力是何等強大。同時,筆者還認為,選修課程的設置不單單是學校的權利,我們還應當聽取學生的意見。(三)將實踐性教學真正落到實處。龐雜的法律條文,大塊頭的專業書籍,要在一個學期有限的課時里全部傳授給學生,既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我們應當在授課過程中教會學生學習法律的方法,教會他們如何對一個案例進行抽絲剝繭,即傳授給學生“學習的能力”。如何驗證我們的教學成果,實踐性教學是最好的選擇。筆者所強調的實踐性教學不是傳統的“社會實踐”和“畢業實習”。因為學生要準備司法考試、研究生入學等考試,他們不愿意花費時間、精力參與法學實踐,往往是不經過實踐就直接找到一家單位在成績評定表上簽字、蓋章,即使有些學生真正付諸行動,但囿于各種原因往往又是作為“實踐旁觀者”去聽、去看,很少主動參與。筆者認為,實踐性教學除了“社會實踐”和“畢業實習”外,在學期內,應當將授課課堂轉移到實習基地,讓學生親自參與法律文書的寫作、案件的受理等具體工作。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學校與用人單位建立聯合培養機制,制定合理的培養計劃,在用人單位對學生進行定向培養,切實提升學生的法律實務操作能力,實現學校與用人單位的雙贏。(四)國際視野的拓展。中國在推動全球共同治理的事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合作共贏戰略的推動和“一帶一路”建設的積極展開,財經法學教育必須應對新的全球化人才的需求:既熟悉國外法律和經濟狀況又精通英語的人才。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多年,查閱歷史不難發現,我國企業在WTO上關于貿易爭端的案件屢屢發生敗訴的情況。歷來法商不分家,中國商人在參與國際競爭時會遇到哪些法律問題,該獲得怎樣的法律保護,都是我們在培養學生時需要關注的地方。因此,筆者認為,在信息全球化、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財經法學教育既要立足本土發展,又要面向世界定位,我們的法科學生要具有一定的國際視野,能夠提供優良的涉外法律服務。擁有扎實的專業知識與熟練的實踐技能是財經類高校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學生擔當能力與社會責任感的培養也是我們在教學過程中應當加強之處。我們要堅決把“立德樹人”融入到平時的教學工作中去,使學生德法兼修,培養出堪當民族復興大任的高素質財經法學人才。

作者:師湘瑜 單位:山西財經大學